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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与运作问题研究

热度0票  浏览164次 时间:2015年11月02日 14:58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与运作问题研究
柳佳龙 河北大学管理学院
摘要:本文主要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与运作角度进行分析,研究发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尚存在一些缺陷,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层次低且投资渠道单一,不利于保值增值目标的实现,针对这些问题,本文着重提出了完善监管机制、进行多
元化投资等对策。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多元化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现状
2009 年以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本着保基本、广覆盖的
原则,其覆盖面不断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多,城乡居民养老保
险基金规模迅速扩大,截至 2012 年末,国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试点基金收入 1829.2 亿元,支出 1149.7 亿元,基金累计结余 2302
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 1100 多亿元,并且还会以每年 1000 多亿
的速度增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取得了巨大成绩,基金规模
不断扩大,于此同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也面临着巨大的保
值增值压力。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与运作主要问题
阻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健康、稳定运行的问题主要有三个,
包括个人账户运作不良、基金管理层次低、基金投资渠道单一等。
(一)个人账户运作不良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运作不良主要体现在:首先,个
人缴费环节过多,且各地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缴费环节没有明
确的时间限制,部分经办人员未具体记录缴费时间,从而加大了
其上缴保费在时间上的随意性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息起始时
间的不确定性,也影响到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其次,养老保险
档案已按市乡两级建档、存储和管理,但一直没有建立个人缴费
记录卡,给投保人缴费查询、办理养老金领取及退保手续带来一
定的难度[1]。再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增速有待提
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用多档次自由选择的缴费方式,在运行
过程中绝大多数居民偏爱最低缴费档次,不利于基金规模扩大,
同时,该缴费形式给预期现金流量以及基金规模估计带来难度,
从而不能进行高效的现金流量管理与资产配置。
(二)基金管理层次低
当前阶段,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行县级管理,参保
人缴纳的保费在县一级归集,投资管理由县一级社会保障部门负
责,而县级管理机构缺乏专业的投资管理人才、投资主体资格和
风险控制体系,县级政府只能选择风险最小的银行存款与国债进
行投资运营。
(三)基金投资渠道单一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是居民的养命钱,其保值增值至关重
要。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渠道过于单一,局
限于银行存款与购买国债。银行存款、国债都属于固定收益类投
资工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只能用于这两种投资,主要面临
的问题有:首先,投资国债与银行存款的收益率较低,在通货膨
胀的年份里很难保值。其次,国债与存款的信用风险虽然较小,
但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仍然存在。因此,将农保资金全部投
资于银行存款和国债,实际上是不利于风险分散。2004-2011 年
八年间,我国一年期存款利率平均为 2.69%,而农村居民消费价
格指数平均为 3.64%,一年期存款利率远低于民消费价格指数上
涨的幅度。换言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压力巨大,更何
谈增值。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与运作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层次
以县为中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中,县级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际上担当了基金受托管理人的角色,但县级
管理机构缺乏专业的投资管理人才、投资主体资格和风险控制体
系,且易于受到当地行政干涉。我国应尽快提升管理层次,由县
级管理向省级管理推进,并最终实现全国统筹管理。可借鉴国外
经验,将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逐步从财政部门转移
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建立相对独立的机构承担社会
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和保值增值责任。
(二)建立“四位一体”监管机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运行至今,尚未发生重大挪用与贪污事
件,但是我们应警惕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上发生的挪用和贪污现
象,防患于未然,建立四位一体的监管机制。所谓四位一体是指,
政府部门、国家权力机关、法律法规、社会公众四大主体,对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与运作进行全方位监督。其中,政府部
门监管是指政府相关部门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与支
付、投资与运营等进行全面监管;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是指在人大
常委会内部设立专门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委员会,专门对农
保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法律监督是指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
法律,并依法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行监督;社会公众监督是指
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中介机构,直接利害相关者或组
织,利用社会舆论等方式,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
运营等进行的监督。
(三)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从严格意义上讲,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一部从整体上专门
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我国应尽快完善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法律制度体系:首先,制定基本法,制定专门的《城乡居
民养老保险法》;其次,完善现有的居民养老保险行政法规和行
政规章,这一层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法律规范将是主体。具体
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例》、《城乡居民养老基金运营条
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2]
(四)拓宽投资渠道与多元化投资
根据马可维茨组合投资理论,进行多元化投资,有利于规避
非系统性风险,做到风险最小时收益最大化。 [3]从城乡居民养老
保险基金的安全性与效益性出发,结合国内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程
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多元化投资渠道主要有三类:首先是
低风险与收益双低类,如国债、银行存款以及中央银行票据等;
其次是风险与收益双高类,如股票、企业债券、期权期货、境外
投资等;最后是中风险中收益类,如金融债券、基金等。我国应
尽快出台明确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与运作办法,拓宽投
资渠道,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状
况,权衡风险性与收益性,选择适当的多元化投资渠道,在保值
的基础上实现最大增值。
参考文献:
[1]汤晓阳.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和运作问题探讨[J].政府管理研
究,2010.5.
[2]靳鑫.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律制度完善[J].山东干部
函授大学学报,2010,(2).
[3]林洁.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现行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及
建议[J].黑河学刊,2010.7.
作者简介:
柳佳龙,男,1986年出生,汉族,河北保定人。河北大学管
理学院,社会保障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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