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价值共识及其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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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lunwen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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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年8月24日 10:24
论文摘要:社会主义市场道德价值共识的可能性在于价值主体的统一性、市场经济提供的合理性基础、超越主客体关系的真理性。
“‘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同样,任何一种道德观念也离不开属于它自己的“利益”。而“利益”根植于社会的经济基础,根植于社会生活的变化。首先,从历史上看道德领域发生较大的变化反映了社会生活的巨大变化。不管是春秋战国时孔子对当时礼崩乐坏的道德生活进行的抨击,还是至清末民初延续了上千年的“满口仁义道德”的封建礼教受到的强烈冲击,同样都是因为当时社会生活的变化;《共产党宣言》对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时期的道德变化也有精彩的描述:“资产阶级……它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首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别的联系了……”圆同样,市场经济的发展使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促使道德领域也发生变化。社会生活才是道德之源泉。其次,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有一个最大区别是:市场经济的经济主体不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我国社会利益结构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经济主体的多元化最终促使社会阶层的变化。“价值观念的多样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由于市场经济本质上是自主性经济和利益主体经济,因而本质上是一种多元化经济。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是相对独立和平等自由的,这是市场经济得以形成和运行的基本前提。”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人们的价值观念已经多元化的情况下,道德价值观念的冲突能在平等的基础上展开道德对话吗?它们之间能否在一个更加广泛的前提和背景下寻找到一定程度的道德观念的共识呢?如果能,它的基础又是什么?
第一个明确指出价值与事实根本不同的是18世纪英国哲学家休谟。休谟认为人的理智所揭示的只是“是什么”,而不能告诉我们“应该是什么”。“是”与“应该”之间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道德价值从字面上理解就是道德生活领域的价值。在欧洲古典哲学史中,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西塞罗认为,至善就是德性或道德价值。斯多葛学派“对道德价值的定义,在本源意义上属于所有正当行为的那种正当性的定义、绝对的义务的定义。”塞罗对道德价值的说明有一个至今仍为许多学者引用的例子:在弓箭手瞄准箭靶时,箭靶本身并非他真正的目的,他的目的是能够准确地瞄准。这就是说,为了实现道德价值,必须采取这种或那种行为,正如箭手须有这样或那样的靶子以供瞄准一样。行为的道德意义并不在行为本身,而在于对行为的选择与自然的一致性或协调性的理解。因此,具有道德价值的正是这种努力,而不是行为。后来欧洲的古典哲学流派在探讨价值哲学的时候都会从某个角度谈到有关道德领域的价值问题。例如:康德提出了两个道德命题,其中,被康德尊为自身善的意志的标准,是意志所指导的行为必须在于义务。这类行为本身就具有道德价值。这就是“康德的第一命题”;“第二个道德命题是:一个出于义务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它所遵循的准则。”四现代思想家在研究价值问题时把它在道德领域进行了全面的拓展。哈特曼认为:“有两类不同的价值:那些表现事物和情景特征的价值和那些表现自由行为者和他们的行动及意向的特征的价值。任何道德行为都要涉及到这二类价值。道德情景总要涉及以下因素:一是作为行为者、作为‘现有王国的价值执行者’的人;二是一个容忍或接受这个行为者的某种对他来说是不道德的行为的人;三是一个依附于行为者意向的道德价值。”旧哈特曼进一步指出,我们总是把对某个人,对我们自己或他人来说是善的价值的某种东西作为目的,但道德价值“指挥着”我们的行为而不是我们行为的目标。
对道德价值的研究,也是近年来我国价值哲学领域的一个热点。但是许多学者对道德价值的表述和归纳都有不同的理解。我们对道德价值的理解更多是建立在各种道德价值学说的共性上,是建立在对道德价值本来意义的领悟和理解——它就是指人们道德领域所珍惜的东西,它要解决的问题是我们道德生活需要什么、我们追求什么等道德领域“应该”的范畴。“道德本质上是一种价值。它在个体生活和群体生活中,给人们指出什么是理想的和应当做的。它与事物的价值、社会政治的价值不同,属于精神的价值,具有精神价值的特征。”哒个说明性的解析已经给我们对道德价值共识问题提供了认识基础。明确了各种道德价值学说的共性以及对道德价值本质问题解决的思路,我们就无须一定要给予道德价值一个非常确切的定义。至于对道德价值内涵确切的归纳,我们将暂时不予追问。在此基础上我们对道德价值有以下认识:首先从道德价值的产生看,它是人们道德生活需要和追求的一种目标或方向。它是人们在道德生活领域指导自己道德行为的深层意识,而不是一种抽象的道德规范,它是可以通过人们的努力实现的。在道德生活中,什么行为应该做,什么行为不该做,是由人的价值观念指挥的。正如哈特曼所指出的,道德价值“指挥着”我们的行为而不是我们行为的目标。其次,道德价值如果是道德生活领域的“善”,那么“善”又是什么?善恶观念是个历史的范畴,也是变化发展的。恩格斯指出,善恶观念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变得这样厉害,以致它们常常是相互直接矛盾的。道德价值由于是人的范畴,特别是属于人的完善、发展的目标或方向,因此它所指的善应该是能够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信念”或规范。“在道德领域里,体现道德价值的行为,无非是对他人的尊重、关怀、或者对他人对社会的或多或少的自我牺牲。”这些信念或规范,对人的全面和自由发展是起到促进作用的,因此它是善的。正是把道德价值的基点看作是对具有人格主体的人的尊重,龚群教授才重新定义了道德价值:“道德价值就是人类作为人格主体自身的价值,因而人自身具有他物不可替代、不可超越的价值,因而人与人之间的应当关系,就是相互承认与相互尊重的关系。或者说,通过这种关系,体现人的尊严性和崇高性。”这个角度看,指挥着我们行动的正义、自由、平等等观念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观念,对我们人自身的完善和发展也是起到积极作用的,因此也是善的。事实上正义、自由、平等、真、善、美等观念是属于世界文明的。它们在任何一个文明或现代社会中都拥有崇高的地位。只不过不同的文化对它们本质的理解和对它们的侧重认识有所不同。
共识简单说来就是人们的认识相对一致。茅于轼教授曾指出:“道德是社会的共识”,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道德的判据是社会的长远利益,而且这个社会包含的范围越大,判据越是具有支配性;其次,道德的是非判断不是单个人的认识,而是全社会的,或至少是社会绝大部分成员的认识。”道德主要表现的是行为,而道德价值主要是道德行为背后支持的信念、理念。因此我们认为道德价值共识是指各个社会独立平等的主体对道德问题的认识相对一致。它有赖于对有效的社会事实的承认与认识。简单说它是指人们对社会的道德价值问题的意见相对一致,即有一个普遍的认同。
道德价值共识虽然涉及到人们多种多样的道德观念、社会目标和理想,但是达成共识还是可能的。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可能性之一——价值主体的统一性。道德价值是价值的一种,而价值的根本特性是它的主体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价值共识的可能性之一,也就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主体自身的一致性和统一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尽管市场经济的经济主体不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但是差异是在同一背景下表现出来的,它们在局部利益、各自目的和不同的需要等方面的差异并不等于它们完全无法沟通。任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只要他是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范围之列,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家庭的一员。作为一个共同的成员,不可否认就有许多共同的属性和特征。例如:在我国,一个普通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一个以公共事业为主的国有企业之间是有许多不同之处的。他们的目的、利益不同,经营手段也许不一样,企业的体制和经营能力也会不同。但是这些并不影响他们都成为我们《公司法》规定中的一个法人,他们都要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规则和秩序,都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他们都面临共同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的最基本利益要求。这样,多元化的价值主体之间面临的道德行为问题肯定也就具有了一些相同或相近的性质,而且更重要的是他们之间如果要获得各自的利益和需要,就要在冲突中求同存异,认识到彼此的共同点或共同利益,从而达成某种共同的最基本的价值共识。这样,有赖于他们的共同努力,有赖于平等的道德对话。从这个意义上说,多元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又是统一的。
2.可能性之二——市场经济提供的合理性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必须具备市场经济的共性。市场经济的共性如同古希腊神话中的“普罗克拉斯汀魔床”(比喻强求一律,不容差别),迫使所有市场主体都要遵循市场的经济原则。例如:最大化效率原则、公平交易原则、普遍均衡的价格原则等。但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有个性的一面。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搞市场经济的前提。WTO谈判首席代表龙永图在一次国际贸易讲坛上说,在当今社会尤其是经济全球化的社会中,如果一个国家不搞市场经济就永远不可能成为这个社会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什么中国必须搞市场经济,而只有在一个共同的经济体制之下,这个国家才可以说它属于世界、属于世界经济。为什么要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呢?龙永图说我们“必须兼顾在竞争过程以及在竞争以后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兼顾那些弱势群体,必须兼顾市场经济中的社会公正和社会分配的平等”。这个观点和吴敬琏先生几年前提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市场经济+更大的社会公正”是一致的。社会公正和社会分配的平等是我们社会主义所需要的、追求的,它属于一个“应该”的范畴。万俊人教授指出:“首先,作为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为合理的经济模式,市场经济已经被证明是最有效率的它主要体现在:市场经济本身为经济行为主体的自由平等要求及其自由竞争提供了优越的经济活动机制,最大限度地开辟和调动了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创造性资源和社会潜力。其次,从一种理想的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也是一种较为公平合理的经济模式没有公平,竞争既不能合理持久,也不可能是具有高效生产性的竞争。第三,市场经济还以其特有的市场化扩张力量,极大地增进了人类社会相互交往和沟通的机会、深度和广度。”能给市场经济主体的道德行为提供一个共同的方向和目标,而道德行为共同的方向和目标是道德价值达成共识的基础。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已经提供了一种达到道德价值共识的合理性的基础,这种合理性的基础是制度性的、根本性的。
3.可能性之三——超越主客体关系。真理性的道德价值共识是现实的。面对当前的事物。人们总会去追寻它的本质、意义或特征,总想寻根问底。张世英教授在《进人澄明之镜——哲学新方向》中认为有两种追问方式。一是由表及里、由浅人深、由感性中的东西到理解中的东西(广义的)的追问。这种方式从柏拉图开始,是一种追根问底的主客体关系的方式。二是西方现代哲学的人文主义思潮,已不满足于这种追根问底的方式,要求回到具体的、变动不居的现实世界。它并不是主张停留于当前在场的事物之中,它也要求超越当前,追问其根源,只不过它不像传统哲学那样主张超越到抽象的永恒的世界之中去,而是从当前在场的东西超越到其背后的未出场的东西,这未出场的东西也是和当前的东西一样是现实的事物,而不是什么抽象的永恒的本质或概念,所以这种超越也可以说是从在场的现实事物超越到不在场的(或者说未出场的)现实事物。这也就是超越主客体关系的哲学转向。现象学代表人物胡塞尔晚年时也曾极力反对把单个的个体凝结和实化为君临于个体之上的客观精神,主张用“主体间性(intersubjektivitaat)”代替“客观精神”。主体间性旨在表明社会群体乃是诸独立个体或主体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之网,没有什么独立于诸个体之上的抽象力量来主宰个体。这样,群体成员的行为的主动权就归属于群体成员或个体自己,而不属于高踞于群体之上的主宰。这也是超越了主客体关系的思想。因为我们必须承认我以外还有他人的独立存在,这个他人是和我一样的主体,既不是手段也不是儒家的推己及人和爱有差等的同情对象。因此道德价值共识本身也是可以超越主客体关系并具有真理性的。它主要表现在道德价值共识的内容是客观的。虽然与科学真理相比,道德价值共识的形成有其特殊的主观因素,但是道德价值共识的客观性不会改变。它不仅是人们在道德领域认识的所有物,而且更根本的是这种认识一定要具有客观的、必然性的内容才能为人们所接受,为人所信仰。道德价值共识同时也是主观和客观、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道德领域的众多困惑现象是“当前在场的东西”,那么,其背后的未出场的东西是什么呢?这未出场的东西并不是什么抽象的不具有现实性的本质或概念,而是现在不在场的(或者说未出场的)但以后一定会出现的现实事物。比如现实生活中有“不把人当人看”的现象,这是“当前在场的东西”。那么,其背后未出场的东西是什么呢?它不是一些永恒的不具有现实意义的概念如“不讲道德”、“无人道”等,而是存在着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地位不平等的现象!“平等”虽然现在不在场,但它是以后会出现人们追求和信仰的现实事物,而不仅仅是个永恒的概念。从这个意义上讲,真理性的道德价值共识是现实的也是可能的。
“‘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同样,任何一种道德观念也离不开属于它自己的“利益”。而“利益”根植于社会的经济基础,根植于社会生活的变化。首先,从历史上看道德领域发生较大的变化反映了社会生活的巨大变化。不管是春秋战国时孔子对当时礼崩乐坏的道德生活进行的抨击,还是至清末民初延续了上千年的“满口仁义道德”的封建礼教受到的强烈冲击,同样都是因为当时社会生活的变化;《共产党宣言》对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时期的道德变化也有精彩的描述:“资产阶级……它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首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别的联系了……”圆同样,市场经济的发展使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促使道德领域也发生变化。社会生活才是道德之源泉。其次,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有一个最大区别是:市场经济的经济主体不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我国社会利益结构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经济主体的多元化最终促使社会阶层的变化。“价值观念的多样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由于市场经济本质上是自主性经济和利益主体经济,因而本质上是一种多元化经济。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是相对独立和平等自由的,这是市场经济得以形成和运行的基本前提。”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人们的价值观念已经多元化的情况下,道德价值观念的冲突能在平等的基础上展开道德对话吗?它们之间能否在一个更加广泛的前提和背景下寻找到一定程度的道德观念的共识呢?如果能,它的基础又是什么?
第一个明确指出价值与事实根本不同的是18世纪英国哲学家休谟。休谟认为人的理智所揭示的只是“是什么”,而不能告诉我们“应该是什么”。“是”与“应该”之间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道德价值从字面上理解就是道德生活领域的价值。在欧洲古典哲学史中,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西塞罗认为,至善就是德性或道德价值。斯多葛学派“对道德价值的定义,在本源意义上属于所有正当行为的那种正当性的定义、绝对的义务的定义。”塞罗对道德价值的说明有一个至今仍为许多学者引用的例子:在弓箭手瞄准箭靶时,箭靶本身并非他真正的目的,他的目的是能够准确地瞄准。这就是说,为了实现道德价值,必须采取这种或那种行为,正如箭手须有这样或那样的靶子以供瞄准一样。行为的道德意义并不在行为本身,而在于对行为的选择与自然的一致性或协调性的理解。因此,具有道德价值的正是这种努力,而不是行为。后来欧洲的古典哲学流派在探讨价值哲学的时候都会从某个角度谈到有关道德领域的价值问题。例如:康德提出了两个道德命题,其中,被康德尊为自身善的意志的标准,是意志所指导的行为必须在于义务。这类行为本身就具有道德价值。这就是“康德的第一命题”;“第二个道德命题是:一个出于义务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它所遵循的准则。”四现代思想家在研究价值问题时把它在道德领域进行了全面的拓展。哈特曼认为:“有两类不同的价值:那些表现事物和情景特征的价值和那些表现自由行为者和他们的行动及意向的特征的价值。任何道德行为都要涉及到这二类价值。道德情景总要涉及以下因素:一是作为行为者、作为‘现有王国的价值执行者’的人;二是一个容忍或接受这个行为者的某种对他来说是不道德的行为的人;三是一个依附于行为者意向的道德价值。”旧哈特曼进一步指出,我们总是把对某个人,对我们自己或他人来说是善的价值的某种东西作为目的,但道德价值“指挥着”我们的行为而不是我们行为的目标。
对道德价值的研究,也是近年来我国价值哲学领域的一个热点。但是许多学者对道德价值的表述和归纳都有不同的理解。我们对道德价值的理解更多是建立在各种道德价值学说的共性上,是建立在对道德价值本来意义的领悟和理解——它就是指人们道德领域所珍惜的东西,它要解决的问题是我们道德生活需要什么、我们追求什么等道德领域“应该”的范畴。“道德本质上是一种价值。它在个体生活和群体生活中,给人们指出什么是理想的和应当做的。它与事物的价值、社会政治的价值不同,属于精神的价值,具有精神价值的特征。”哒个说明性的解析已经给我们对道德价值共识问题提供了认识基础。明确了各种道德价值学说的共性以及对道德价值本质问题解决的思路,我们就无须一定要给予道德价值一个非常确切的定义。至于对道德价值内涵确切的归纳,我们将暂时不予追问。在此基础上我们对道德价值有以下认识:首先从道德价值的产生看,它是人们道德生活需要和追求的一种目标或方向。它是人们在道德生活领域指导自己道德行为的深层意识,而不是一种抽象的道德规范,它是可以通过人们的努力实现的。在道德生活中,什么行为应该做,什么行为不该做,是由人的价值观念指挥的。正如哈特曼所指出的,道德价值“指挥着”我们的行为而不是我们行为的目标。其次,道德价值如果是道德生活领域的“善”,那么“善”又是什么?善恶观念是个历史的范畴,也是变化发展的。恩格斯指出,善恶观念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变得这样厉害,以致它们常常是相互直接矛盾的。道德价值由于是人的范畴,特别是属于人的完善、发展的目标或方向,因此它所指的善应该是能够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信念”或规范。“在道德领域里,体现道德价值的行为,无非是对他人的尊重、关怀、或者对他人对社会的或多或少的自我牺牲。”这些信念或规范,对人的全面和自由发展是起到促进作用的,因此它是善的。正是把道德价值的基点看作是对具有人格主体的人的尊重,龚群教授才重新定义了道德价值:“道德价值就是人类作为人格主体自身的价值,因而人自身具有他物不可替代、不可超越的价值,因而人与人之间的应当关系,就是相互承认与相互尊重的关系。或者说,通过这种关系,体现人的尊严性和崇高性。”这个角度看,指挥着我们行动的正义、自由、平等等观念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观念,对我们人自身的完善和发展也是起到积极作用的,因此也是善的。事实上正义、自由、平等、真、善、美等观念是属于世界文明的。它们在任何一个文明或现代社会中都拥有崇高的地位。只不过不同的文化对它们本质的理解和对它们的侧重认识有所不同。
共识简单说来就是人们的认识相对一致。茅于轼教授曾指出:“道德是社会的共识”,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道德的判据是社会的长远利益,而且这个社会包含的范围越大,判据越是具有支配性;其次,道德的是非判断不是单个人的认识,而是全社会的,或至少是社会绝大部分成员的认识。”道德主要表现的是行为,而道德价值主要是道德行为背后支持的信念、理念。因此我们认为道德价值共识是指各个社会独立平等的主体对道德问题的认识相对一致。它有赖于对有效的社会事实的承认与认识。简单说它是指人们对社会的道德价值问题的意见相对一致,即有一个普遍的认同。
道德价值共识虽然涉及到人们多种多样的道德观念、社会目标和理想,但是达成共识还是可能的。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可能性之一——价值主体的统一性。道德价值是价值的一种,而价值的根本特性是它的主体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价值共识的可能性之一,也就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主体自身的一致性和统一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尽管市场经济的经济主体不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但是差异是在同一背景下表现出来的,它们在局部利益、各自目的和不同的需要等方面的差异并不等于它们完全无法沟通。任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只要他是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范围之列,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家庭的一员。作为一个共同的成员,不可否认就有许多共同的属性和特征。例如:在我国,一个普通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一个以公共事业为主的国有企业之间是有许多不同之处的。他们的目的、利益不同,经营手段也许不一样,企业的体制和经营能力也会不同。但是这些并不影响他们都成为我们《公司法》规定中的一个法人,他们都要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规则和秩序,都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他们都面临共同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的最基本利益要求。这样,多元化的价值主体之间面临的道德行为问题肯定也就具有了一些相同或相近的性质,而且更重要的是他们之间如果要获得各自的利益和需要,就要在冲突中求同存异,认识到彼此的共同点或共同利益,从而达成某种共同的最基本的价值共识。这样,有赖于他们的共同努力,有赖于平等的道德对话。从这个意义上说,多元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又是统一的。
2.可能性之二——市场经济提供的合理性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必须具备市场经济的共性。市场经济的共性如同古希腊神话中的“普罗克拉斯汀魔床”(比喻强求一律,不容差别),迫使所有市场主体都要遵循市场的经济原则。例如:最大化效率原则、公平交易原则、普遍均衡的价格原则等。但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有个性的一面。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搞市场经济的前提。WTO谈判首席代表龙永图在一次国际贸易讲坛上说,在当今社会尤其是经济全球化的社会中,如果一个国家不搞市场经济就永远不可能成为这个社会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什么中国必须搞市场经济,而只有在一个共同的经济体制之下,这个国家才可以说它属于世界、属于世界经济。为什么要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呢?龙永图说我们“必须兼顾在竞争过程以及在竞争以后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兼顾那些弱势群体,必须兼顾市场经济中的社会公正和社会分配的平等”。这个观点和吴敬琏先生几年前提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市场经济+更大的社会公正”是一致的。社会公正和社会分配的平等是我们社会主义所需要的、追求的,它属于一个“应该”的范畴。万俊人教授指出:“首先,作为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为合理的经济模式,市场经济已经被证明是最有效率的它主要体现在:市场经济本身为经济行为主体的自由平等要求及其自由竞争提供了优越的经济活动机制,最大限度地开辟和调动了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创造性资源和社会潜力。其次,从一种理想的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也是一种较为公平合理的经济模式没有公平,竞争既不能合理持久,也不可能是具有高效生产性的竞争。第三,市场经济还以其特有的市场化扩张力量,极大地增进了人类社会相互交往和沟通的机会、深度和广度。”能给市场经济主体的道德行为提供一个共同的方向和目标,而道德行为共同的方向和目标是道德价值达成共识的基础。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已经提供了一种达到道德价值共识的合理性的基础,这种合理性的基础是制度性的、根本性的。
3.可能性之三——超越主客体关系。真理性的道德价值共识是现实的。面对当前的事物。人们总会去追寻它的本质、意义或特征,总想寻根问底。张世英教授在《进人澄明之镜——哲学新方向》中认为有两种追问方式。一是由表及里、由浅人深、由感性中的东西到理解中的东西(广义的)的追问。这种方式从柏拉图开始,是一种追根问底的主客体关系的方式。二是西方现代哲学的人文主义思潮,已不满足于这种追根问底的方式,要求回到具体的、变动不居的现实世界。它并不是主张停留于当前在场的事物之中,它也要求超越当前,追问其根源,只不过它不像传统哲学那样主张超越到抽象的永恒的世界之中去,而是从当前在场的东西超越到其背后的未出场的东西,这未出场的东西也是和当前的东西一样是现实的事物,而不是什么抽象的永恒的本质或概念,所以这种超越也可以说是从在场的现实事物超越到不在场的(或者说未出场的)现实事物。这也就是超越主客体关系的哲学转向。现象学代表人物胡塞尔晚年时也曾极力反对把单个的个体凝结和实化为君临于个体之上的客观精神,主张用“主体间性(intersubjektivitaat)”代替“客观精神”。主体间性旨在表明社会群体乃是诸独立个体或主体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之网,没有什么独立于诸个体之上的抽象力量来主宰个体。这样,群体成员的行为的主动权就归属于群体成员或个体自己,而不属于高踞于群体之上的主宰。这也是超越了主客体关系的思想。因为我们必须承认我以外还有他人的独立存在,这个他人是和我一样的主体,既不是手段也不是儒家的推己及人和爱有差等的同情对象。因此道德价值共识本身也是可以超越主客体关系并具有真理性的。它主要表现在道德价值共识的内容是客观的。虽然与科学真理相比,道德价值共识的形成有其特殊的主观因素,但是道德价值共识的客观性不会改变。它不仅是人们在道德领域认识的所有物,而且更根本的是这种认识一定要具有客观的、必然性的内容才能为人们所接受,为人所信仰。道德价值共识同时也是主观和客观、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道德领域的众多困惑现象是“当前在场的东西”,那么,其背后的未出场的东西是什么呢?这未出场的东西并不是什么抽象的不具有现实性的本质或概念,而是现在不在场的(或者说未出场的)但以后一定会出现的现实事物。比如现实生活中有“不把人当人看”的现象,这是“当前在场的东西”。那么,其背后未出场的东西是什么呢?它不是一些永恒的不具有现实意义的概念如“不讲道德”、“无人道”等,而是存在着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地位不平等的现象!“平等”虽然现在不在场,但它是以后会出现人们追求和信仰的现实事物,而不仅仅是个永恒的概念。从这个意义上讲,真理性的道德价值共识是现实的也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