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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剥削悖论——论析马克思主义“剥削”观新要义

热度0票  浏览212次 时间:2010年12月22日 09:47
[论文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剥削;劳动价值论
  [论文摘要]建立在劳动价值理论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剥削观,是对我国是否存在剥削问题进行解释的基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得到相应份额就不存在剥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确存在剥削的事实,但不能承认剥削合法,消灭剥削是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


    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没有对剥削做明确的定义,但不可否认,剥削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正确认识和对待剥削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自明。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人们面对这个貌似简单且被熟知的问题,在马克思身后进行理论解释时存在太多的误区。近年来,在众多学者的“你有你的观点,我有我的看法”面前,我国社会对剥削问题的理解,正在失去一个基本的价值判断。在马克思的剥削观的基础上,顺应时代的发展变化,重新认识和准确把握剥削的内涵和真谛,是我们理论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职责。
    一、百家争鸣:近期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研究简述
    关于剥削问题的研究,目前学术界主要围绕着对剥削的涵义、判别剥削的标准、中国现阶段是否存在剥削现象以及如何评价等问题展开。
    关于剥削的内涵,中国人民大学卫兴华教授认为,现实中的剥削存在两种形式:合法剥削与非合法剥削。合法的剥削,是指在公有制形式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条件下,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凭借其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而获得的资本收益。在我国不仅为法律所允许,而且在当前条件下还要加以鼓励和发展;而非法的剥削,指的是社会中存在的贪污腐败、偷税漏税等为法律所不容的经济行为。北京师范大学白暴力教授认为,从表象上看剥削问题似乎是按要素贡献分配是否具有合理性的问题,但实际上按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必须解决分配主体的落实,即分配的主体必须由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承担。因此,剥削问题事实上是生产要素所有权的关系问题,从而剥削就是人与人之间对要素所有权的关系问题。北京大学晏智杰教授认为,剥削应指对社会或别的生产要素的生产成果的无偿占有,而被剥削是指某个要素没有或没有完全得到自己应得的成果。将剥削限定在无偿占有其它要素生产贡献的意义上,同时指出社会财富的创造有赖于包括一般普通劳动在内的各种要素的努力,而不只是劳动。在这个意义上,剥削收人也就是一种不合理甚至非法的收人,而非法收人与掠夺和盗窃无异。
    关于剥削判断的标准,中国人民大学李玉峰博士认为,判断一种行为是不是剥削,不应以合法与否为标准。认为凡合法的行为,收人再多也不是剥削,凡不合法的行为,收人再少也是剥削的观点,事实上是利用了政治上层建筑的标准来衡量剥削存在与否,而剥削范畴本身是一个经济范畴,只能用经济意义的标准进行衡量;中国社会科学院岳福斌教授认为,判断一种行为是不是剥削,应当用“三个有利于”为判断标准。他认为,虽然地租、利润和利息在马克思的论述中都被看作是剥削收人,但现实中这些收人并不都是剥削。清华大学蔡继明教授以要素报酬为标准,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资源即生产要素的贡献就是边际产品收益。在劳动与资本相交换时,如果劳动的报酬(工资)低于劳动的边际产品收益,就意味着劳动受到了资本的剥削。厦门大学胡培兆教授则坚持等价交换标准,或称劳动力价值标准,认为活劳动创造的价值不能全由劳动者所得,应和其他参与的要素分享。这种分享在各得其所的合理范围内,就不是剥削。劳动力要素参与分配,只要其工资相当于劳动力价值,就不能说受剥削。投资者取得平均利润就不能说是剥削。逢锦聚教授坚持以原始资本的性质为标准,认为如果私有企业主的原始资本和由原始资本投人所得的剩余价值是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所取得的,那么这种剩余价值,不论量的多少,也不能算是剥削。反之,如果私有企业的原始资本是由类似于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途径得来,如靠侵吞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财产等非法途径所形成,又以这种资本从事经营等牟利活动,那么个人和私有企业主的行为就是剥削行为,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就体现为剥削关系。
    关于剥削问题的理论依据,近几年,理论界“关于收人分配制度改革的理论依据研究”、“关于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研究”以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理论依据研究”等并未达成一致,或者说仍存在较大分歧。有学者认为价值分配要以生产要素价值论为依据,而通过扩大劳动概念的办法是没有出路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并不一定是剥削的根源,只有对它的垄断和滥用才会带来剥削。有的学者认为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没有关系,生产资料所有权才是价值分配的首要决定因素。有的认为生产要素所有权是法律依据,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所作的贡献是基础等。至于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比例以及量化生产要素贡献大小的尺度和方法,就更有待于理论界的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关于剥削的评价,有人认为剥削的存在具有合理性。李玉峰认为,剥削本身是不合理的,但是剥削的存在在目前社会条件下具有其合理性。他认为剥削存在与否是由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在目前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下,剥削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而在理论上应当承认它,在政策上应当引导它、限制它。钱津认为,承认剥削存在,同时又允许剥削存在,并不是要利用资本收益来保护生产资料所有者个人,而是要从整体上保护社会的生存发展。还有观点认为,剥削应坚决取缔。晏智杰、蔡继明教授认为,既然确定剥削是对他人生产要素贡献的无偿占有,就应坚决予以取缔。卫兴华、周新城教授则认为,剥削现象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它的产生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剥削的存在又是生产力发展不够的结果,不能抽象地评判剥削与非剥削的是非好坏,剥削方式有先进落后之分,要从某种剥削形式是促进还是束缚生产力发展的角度来评判它的功过,而不能带着思想感情色彩仅仅以道德观念作为评判标准。
    二、理论溯源:马克思主义剥削观的科学解读
    究竟什么是剥削?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没有对它进行明确的定义,对它的研究也没有列为一个专门的专题,但不能否认剥削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体系中最重要的经济学范畴之一。不朽之作《资本论》就是一部研究和揭露资本主义剥削的巨著。要认识马克思主义的剥削观,必须首先从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学说开始。1867年,当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公开他所发现的劳动二重性原理时宣称:“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这种二重性,是首先由我批判地证明了的。这一点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劳动二重性原理在构建科学劳动价值体系·剩余价值理论中起着至关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在价值源泉和使用价值源泉的问题上,马克思继承了古典学者的看法。1867年欣然采纳了威廉·配第关于“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的观点。1875年在看到《哥达纲领》中出现了“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这种拉萨尔辞句时,立即痛斥:“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的源泉。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三篇,马克思运用劳动二重性原理,在讨论新价值创造的同时考察了旧价值的转移问题,提出了 (C+V+M)的问题。可见,马克思在阐述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的同时,同样关注具体劳动以及使用价值或者说是物质财富的生产。根据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从抽象规定到具体规定的分析方法,我们看到的是,分析劳动价值论处在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最初的阶段,阐述的是劳动价值论最本质的、最简单的规定。而在研究和阐述剩余价值理论时,使用价值(物质财富)的创造过程没有进行具体的展开,或者说是被撇开;价值的创造过程却在抽象上升到具体中得到展开,并越来越接近事物的表象。这与马克思旗帜鲜明的阶级立场直接相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之初,在血腥的原始积累过程中,生产资料被暴力剥夺殆尽的原小生产者沦为赤贫如洗的无产者,过着屈辱的生活;产业革命后,工人阶级的悲惨生活令人颤栗和悲愤。鉴于工人阶级严重受剥削压榨的这种悲惨世界,马克思奋起为工人阶级去抗争、求解放。因此,在阐述建立在劳动价值理论基础上的剩余价值理论时,虽然分析了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劳动过程与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但强调生产使用价值并不是资本家的目的。资本家之所以要生产使用价值,是因为使用价值是价值和剩余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在分析价值形成和价值增殖过程时,以劳动力为界限,提出了剩余价值剥削理论,旨在揭露资本主义剥削的实质。
    在商品价值(C+V+M)中,C是生产资料转移的价值,V是劳动力的价值,V+M是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M是劳动者在剩余劳动时间内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在这里,新价值的创造是劳动者的事,与非劳动的资本等生产要素无关;资本家的劳动被看成是与劳动者对立的唯利是图的不良行径而排除在“劳动”概念之外;在商品经济等价交换原则的掩护下,资本家占有了劳动者创造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那部分剩余价值。“尽管资本家用它总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别人的已经物化的劳动的一部分,来不断再换取更大量的别人的活劳动。”但是,“不论资本主义占有方式好像同最初的商品生产规律如何矛盾,但这种占有方式的产生决不是由于这些规律遭到违反,相反地,是由于这些规律得到应用。也就是说,资本主义剥削是建立在一个符合商品交换和市场经济规范的剥削行为和剥削过程。这种规范的要义是,劳动者是完全的自由人,资本雇佣劳动的过程遵循商品等价交换的原则。在这个表面平等的规范下,以占有不同生产要素为依据,资本家剥削工人的剩余劳动。这就是马克思经典作家建立在劳动价值理论基础上的剥削观的基本要义。关于这一内容,就连美国的经济学家萨谬尔森也认识到:“剥削的概念出自卡尔·马克思的著作,来源于他的劳动价值论,著述于边际生产率理论被发现以前的时代,马克思把剥削定义为一个劳动者对产出量的贡献和他的工资之间的差额。因为马克思的观点,劳动创造一切,全部利润、利息、地租都单纯是对劳动者的剥削。”由于所站立场不同,萨缪尔森当然不会赞同马克思的剥削观。
    国内学者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剥削观概括出了一些剥削的定义,《辞海》对“剥削”一词的解释为:“凭借私有财产无偿地攫取他人的劳动成果的行为”许涤新主编《政治经济学辞典》的解释:“剥削是社会上一部分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无偿地占有另一部分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甚至一部分必要劳动,《中国大百科全书》把剥削看成是“一些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或垄断,无偿地占有那些没有或者缺乏生产资料的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从以上的定义可以看出,国内学者这时对剥削内涵的把握是基本一致的。笔者也表示认同,并认为这种剥削观是我们学习、研究和联系实际诊释剥削问题的共同基础。但问题是,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众多学者对剥削问题的理解却变得五花八门了。为什么在我国私营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并取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时,人们对剥削问题的理解却变得更加模糊?缘由何在?总起来看,一是因为有的学者在用生产要素价值论取代劳动价值论的思维下,丢掉了马克思主义的剥削观,完全否定了剥削存在的事实;一是因为有的学者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剥削观的教条化的理解,简单地把“剥削”与我国的私有经济进行“嫁接”,使剥削穿上了“合法化”的外衣。因此,对我国现实存在的剥削问题作出合乎逻辑的马克思主义解释,必须联系马克思的科学劳动价值论。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一个意识形态,一个科学理论来弘扬,是我们研究剥削问题的基本立场。这就需要站在无产者的立场上看待劳动价值论和剥削问题。“劳动价值论作为劳动者的经济观,是在资本主义经济矛盾的演进中,逐步形成和发展的,不仅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者提供了批判资本主义制度,争取自身利益和解放的理论依据,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者要求并巩固其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进而发挥主导作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技能的思想指导。只要站在无产者的立场上,就不可能承认剥削的合法化,提出“欢迎剥削”、“有剥削比没剥削好”等耐人寻味的观点。也不可能将劳动价值论让位于资本价值论、生产要素价值论,否认现实中剥削的存在。
    三、与时俱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视域中的马克思主义剥削观新要义
    当然,劳动价值理论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应该是本质规定性与过程性的统一。劳动处于不断发展之中,劳动者处于不断发展之中,劳动价值论也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当中。今天,我们不应该把我国存在的“私营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把“私营企业主”等同于“资本家”。十六大报告指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既然私营企业主是建设者,那么,对商品价值(C+V+M)的构成,可以作出新的解读:C是生产资料转移的价值,V是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劳动力的价值,V+M是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共同创造的新价值,M是劳动者与私营企业主共同创造的超过他们劳动力价值的价值。在这里,新价值的创造是劳动者与私营企业主的事,与非劳动的资本等生产要素无关,也就是说,我们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的一元论,否定非劳动的其他生产要素创造价值的生产要素价值论。
接下来就是价值分配的问题。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关系如何认识?到目前为止,理论界对它的认识并不一致。有人认为: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有关系,但价值分配在“深化和扩大”劳动价值论上做文章是没有出路的,应当从劳动价值论转向包括劳动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价值论或财富论。也有人认为: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没有关系,决定某种分配制度的依据,首先或决定性的因素是生产资料所有权。在此,对以上观点暂不作议论。我们的观点是:价值创造决定价值分配,价值创造的多少制约着价值分配的多少,一定的价值生产理论实际上内在地包含了价值分配的内容。建立在劳动价值理论基础上的剩余价值理论,既是资本主义的价值生产理论又是价值分配理论,二者内在统一。并强调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以及劳动者在价值分配中的主体性。因此,在商品价值(C+V+M)中,对M的分配可分割成两大块(撇开各种税负)。从质的方面看,一块为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劳动所得。劳动者之间、劳动者与私营企业主之间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按劳分配”不等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意味着剥削;另一块为生产要素所有者“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所得。“按生产要索分配”不能涵盖“按劳分配”。从量的方面看,这两块就是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的劳动所得与凭生产要素所得的比例。在我国现阶段,如果劳动者之间、劳动者与私营企业主之间真正贯彻和落实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如果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能够按照“贡献”的大小参与分配,那就不存在剥削。否则,剥削就是存在的。关于商品价值构成中M的分配,在此还必须对两个间题作进一步的说明,一个是生产要素所有者“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理论依据是什么?一个是“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比例如何决定?

    “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是发展中的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如前所述,马克思在阐述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的同时,没有不重视具体劳动以及使用价值或者说是物质财富的生产。马克思也认为财富或使用价值是劳动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产物。他不仅完全肯定了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创始人威廉·配第说过的观点:“土地为财富之母,而劳动则为财富之父和能动的要素”,而且在批判拉萨尔派“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这一观点时进一步强调:“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本来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的表现,即人的劳动力的表现。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坚持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在坚持劳动价值一元论的基础上,加强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在使用价值〔物质财富)生产中的作用的研究。马克思主义者把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过程看作是使用价值生产的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统一的生产过程,不仅要重视劳动要素的根本作用,还要重视劳动之外的其他要素的重要作用。马克思在其主要著作《资本论》中,对商品生产过程的价值增殖过程进行了详尽的论证和说明,现在,我们应该在此基础上,对商品生产过程的使用价值(物质财富)的生产过程进行详尽的论证和说明。因为价值的创造与使用价值的生产本来就是同一个生产过程的两个方面。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劳动之外的其他生产要素虽然不创造价值,但它们却是创造价值和价值的物质内容即使用价值的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因此应该允许这些生产要素参与价值分配。这里必须明确,非劳动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获取收人之前,(C十V十M)中的M已经存在。也就是说,(C十V十M)中的M先于非劳动生产要素贡献收人的存在。我们允许生产要素参与价值分配,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与萨伊生产要素分配理论完全不同。萨伊“三位一体”公式,是用生产要素贡献获取收人的“依据”问题取代了(C十V十M)中M的源泉问题。我们认为,价值创造解决的是价值源泉问题,价值分配解决的是价值归属问题,因此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之间并不是、也不必是一一对等的关系。这就是说,价值的创造者并不必然地得到他所创造的全部价值,而不创造价值的生产要素也并不必然地被排除在价值分配之外。价值的创造者得不到他所创造的全部价值量,并不意味着他受到了剥削,而凭借生产要素的贡献参与价值分配所有者也并不必然就是剥削者。价值分配中是否存在着剥削,要看劳动者、私营企业主、非劳动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主要是私营企业主)他们获得的收人是否与他们的劳动贡献、生产要素贡献相一致,所得份额比例是否恰当。
    为了能够更清晰地叙述我国私营企业是否存在剥削这个问题,我们试举例对“剥削”的涵义进行界定。假定一家私营企业在一个生产周期内生产的产品价值是:80C+〔15V’+15V’ ’ +20M二120,其中80C是生产资料转移的价值;;5V’是私营企业主劳动力的价值;巧V”企业工人劳动力的价值;20M是企业利润。再假定在生产中,劳动贡献率为1/2,其他要素的贡献率为1/2;企业工人和私营企业主的劳动贡献与他们的工资成正比。那么,对20M的分配情况是:私营企业主凭80C得到10个单位的M;私营企业主凭自己的劳动贡献得到l0M中的1/4,即 2. 5个单位的M(私营企业主劳动力价值SV;是劳动力价值之和20V的1/4);企业工人得到l0M中的3/4,即7. 5个单位的M。这说明在这个企业中,只要企业工人得到了(巧V十7. 5M) -22. 5个单位的总收入,就不存在剥削。如果这个企业的工人得到的总收人在巧单位(相当于劳动力价值)和22. 5单位之间,则意味着这个企业存在经济剥削;如果这个企业的工人得到的总收人小于巧单位,则意味着这个企业存在超经济剥削。很显然,以上这个界定在马克思经典作家的剥削观基础之上加进了两个新“元素”:一是承认私营企业主的劳动及其劳动创造价值,二是非劳动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价值的分配。这是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马克思主义剥削观的新要义。它不同于“生产要素价值论”者对剥削存在的事实的否认;不同于“剥削合理论”者对社会主义存在的剥削的认可;不同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论”者强调的,只要劳动者按劳动力价值获得了报酬就没有剥削的观点;也不同于有的人不顾社会主义的客观实际提出的,劳动者得到了企业的全部利润才不存在剥削的观点。
    按照以上对剥削的界定,对照我国分配中的现实,必须承认对劳动者侵权的剥削现象是存在的,在一些私营企业中这种现象有时还相当严重。主要表现在:生产资料所有者为追求高额的利润,将工人的工资压低在劳动力价值之下,劳动者为获取就业机会不得不忍辱负重,他们缺乏最必需的生活资料,只能在“省吃俭用”中艰难度日,维持生存;有的企业不能兑现用工前对劳动者的承诺或合约,长期拖欠工人的工资,甚至是赖没工资,严重伤害工人的利益;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强行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加大工人的劳动强度而不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更有甚者是公开地欺压和侮辱工人,严重侵害他们的人格和人权;由于市场制度的不完善或缺失,劳动者的劳动贡献与企业的经济效益难以挂上钩,在企业获取的丰厚利润的背后,我们看到的是劳动者获得的与他们的劳动贡献很不相称的低工薪,等等。
    总之,建立在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基础之上的马克思主义“剥削” 观,是劳动者的经济观,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于处于资产阶级立场的人的反对而不可能得到承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将成为社会主义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大原则得到真正贯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中的马克思主义剥削观,一是尊重私营企业主的劳动,因为他们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二是尊重非劳动的生产要素在创造价值和价值的物质内容使用价值中的作用,这些生产要素虽不创造价值,不是价值的源泉,但它是价值分配的依据。党的十六大“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全正确。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私营经济与剥削之间不能直接划等号,有的私营企业可能存在剥削,也有的私营企业可能不存在剥削。在公有制企业中,由于在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过程中的制度缺陷,也可能存在剥削。但不论是什么样的剥削,不论是经济剥削还是超经济剥削,凡是剥削皆不合理。现在社会上有“允许剥削”、“承认剥削”、“欢迎剥削”、“愿意受剥削”以及“剥削是必要的”、“剥削是进步的”、“剥削是合理合法的”等说法,这都是与社会主义本质不相符的错误观念和判断。一句话,消灭剥削: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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