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教学方法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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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lunwen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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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年7月21日 14:12
陈树茂
(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江苏,淮安 223003 )
摘 要:《经济法基础》的开设对于普及学生的法律知识、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增强学生的就业和发展能力十分重要。任课教师必须在教学方法上进行一番思考。由于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应当将案例教学法贯穿于教学过程的始终,同时应重视课外实践教学。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自主性,应更多采用启发式教学法。在教学过程中,对于一些学习比较困难的学生应给予特别的关心和帮助。教师应当不断加强学习,努力钻研教学法,真正做到以生为本。
关键词:《经济法基础》;案例教学; 启发式教学 ; 课外实践教学《经济法基础》是针对高职院校非法律专业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其内容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担保法》等经济生活中常用的一些法律知识。《经济法基础》的开设对于普及学生的法律知识、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增强学生的就业和发展能力十分重要。如何提高学生对这门课学习的兴趣从而学好这门课,任课教师必须在教学方法上进行一番思考。作为多年从事《经济法基础》教学的一名教师,我认为在授课过程中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一、将案例教学法贯穿于教学过程的始终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学科,法律的生命力在于运用。因此,必须让学生明白,学习法律不仅是为了考试,为了获取几个学分;法律就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我们现在和将来需要经常与之打交道的一门学科,我们任何人都不能置身于法律之外。如何让缺乏法律知识的学生明白学习法律的重要意义呢?这就需要通过我们身边的日常事例来进行阐明。通过案例,既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又让学生明白了法律不仅仅是简单的条文,而是一门实用性极强的学科。学习法律不仅能丰富自己的知识结构,而且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利。
将案例教学贯穿于教学的始终,就是说在授课之前,可以用案例导入新课,在讲授的过程中随时要进行案例穿插,在课后用相关的案例来检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
案例教学要求教师在案例的选取方面狠下一番功夫。
二、应更多地采用启发式教学,避免“填鸭式”教学高职阶段的学习与高中阶段的学习不同,应更多地强调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帮助学生学会学习、学会思考。如果采用“填鸭式”的照本宣科式的教学方法,不仅使课堂索然无味,也可能抹杀学生对该门课的学习兴趣。采用启发式教学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启发学生对相关问题的思考。这样,学生对相关知识的学习就会比较深入,而且容易做到举一反三。比如在讲合同法时,我会让全班同学进行思考,我会以提问的方式启发同学们什么是合同,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有无签订过合同,是如何签订合同的,合同的内容是什么,进而引导同学们思考合同有哪些特征,然后引出一系列与合同有关的问题,启发学生进行思考。
此外,在采用启发式教学法时,教师的备课工作要充分,要在授课之前拟定好要提问的问题,要结合相关的知识点引导学生正确回答这些问题。
三、应注意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教学相结合,努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对法律的运用有一个更为直观的感受,除了在课堂教学中加强案例教学外,应重视学生的课外实践教学。课外实践教学可以让学生进一步明白学习法律的重要性,进而带动学生更好更多的学习法律知识。
课外实践学习包括到法院进行旁听,到律师事务所参观见习,跟随老师到社区进行法律咨询等。
学生对课外教学实践活动一般都比较感兴趣,教师在课外实践中应当把学生的这种兴趣引导到法律知识的学习上去。
对学生的课外实践活动,学校和系部层面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比如在课堂教学时间可不可以带学生去法院旁听呢?这方面任课老师是否可以有一定的自由?再比如,学生外出实践的经费如何保障呢?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如这些问题解决不好,会直接影响课外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老师和学生的积极性也不会很高。另外,作为任课老师,应当注重课外实践的实效,避免流于形式。对课外实践活动的内容选取应与课本知识结合起来。在实践过程中应做到人人参与,应让学生带着问题进行实践,老师应当对实践的内容进行全过程指导。实践结束后,学生应当写相应的感想和总结,老师应当把对学生在课外实践中的表现作为成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四、应因材施教,对于一些学习比较困难的学生应给予特别的关心和帮助
在教学的过程中,我们经常会发现有不少同学不知道如何学习,学习的目标不够明确,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都比较差。有的学生经常逃课,即使上课了也不认真听讲,而且课后从不看书学习。对于这部分同学,作为任课老师不能不闻不问,而应给予特别的关心和帮助。
五、《经济法基础》教学方法的具体运用对任课教师提出的要求
要想学生学好《经济法基础》,任课教师应当具备较高的水平。任课教师除了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工作热情外,应当具备丰富的法律业务知识。前面提高案例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课堂教学和课外实践相结合等,如任课教师没有足够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这些教学法是很难真正落到实处的。因此,作为《经济法基础》的任课老师,应当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全面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特别是针对最新出台的法律知识,老师应当及时认真学习并补充到教学中去。与此同时,老师应当利用业余时间,积极投身法律实践,增强自己的实战本领,这样在教学中才能游刃有余,左右逢源。
随着高职高专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推进,教学方法的改革也在不断进行,因此,我们需要不停的学习,不断改进我们的授课方式和授课技巧,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以生为本”。
参考文献:
[1]尚凤祥.现代教学价值体系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56.
[2]束炳如.启发式综合教学理论与实践[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42.
作者简介:陈树茂(1974-),江苏淮安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