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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电综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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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0票  浏览190次 时间:2011年6月30日 15:44

[农村水电涵义]

农村水电从自然属性上讲,当前主是指5万kW及以下的小水电,是可再生清洁能源;从社会属性上讲,是指主要由地方政府组织建设和管理,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方向,主要为农村、县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电力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包括并网小水电,离网小水电,微型小水电等。而并网小水电又包括发供一体小水电和只发不供小水电两种体制形式。前者是农村水电的主体,类似于美国的农电合作社,供需直接见面,既有电源,又有电网,并与主网进行电能交换交易,余电上主网,不足从主网购入,属于独立配电实体范畴。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水电发展,连续三年下发三个中央文件(中发[2004]1号、[2002]2号、[2003]3号),将农村水电列为“覆盖千家万户,促进农民增收的效果更显著”应予重点支持的农村基础设施和“六小工程”,要求“扩大投资规模,充实建设内容”;“启动‘小水电代燃料’试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实现有效维护和运营。”温家宝同志指出:“发展农村水电、加快农村电气化建设,是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条件。”“要加快小流域治理、农村水电等公共设施建设,与改善农村能源结构结合起来,确保退耕还林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农村水电既属电又属水,既是电力工业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水利事业不可分割和极具活力的组成部分。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的发展,直接关系服务“三农”,关系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农村与县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农村水电资源]

1.总量、分布情况

我国幅员辽阔,河流众多,径流总量丰沛,地形复杂多样,地势落差大,蕴藏着丰富的水能资源。根据最新水能资源复查结果,我国农村水电资源技术可开发量为1.25亿kW,年发电量为4500亿kW.h。

我国农村水电资源点多面广,除上海市、江苏省外,遍及29个省(区、市)1600多个山区县,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区。

西部地区农村水电资源技术可开发量为8178.80万kW,占全国的65%,其中西藏、四川、新疆3省(区)超过1000万kW,云南、青海2省超过800万kW,广西、甘肃2省(区)超过450万kW,重庆、贵州2省(市)超过350万kW;中部地区农村水电资源技术可开发量为2243.70万kW,占全国的18%;东部地区农村水电资源技术可开发量为2048.90万kW,占全国的16.4%。在流域分布上,长江流域农村水电资源最为丰富,其次为珠江、黄河流域。

表1.各省(区、市)农村水电资源技术可开发量

农村水电资源技术可开发量重点省份分布示意图

表2.各流域农村水电资源技术可开发量

农村水电资源技术可开发量流域分布示意图

2.特点、优势

①农村水电资源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地区和特别贫困地区。这些地区国土辽阔,人烟稀少,负荷分散,大电网难以覆盖,也不适宜大电网长距离输送供电。农村水电具有分散开发、就地成网、就近供电、发供电成本低的特点,是大电网的有益补充,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

②农村水电资源主要集中在长江上游、珠江上游和黄河中上游地区。这些地区大多是退耕还林还草区、天然林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这些地区开发农村水电,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工程,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具有显著的优势。

③农村水电资源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区,从而使农村水电在西部大开发中具有突出的区位优势和比较优势。

④农村水电是可再生清洁能源,得到国际社会完全肯定。开发农村水电的同时,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有利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⑤农村水电资源点多、面广、总量很大,占水电资源可开发总量的39%,在电力结构调整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⑥农村水电规模适中、投资省、工期短、见效快,有利于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适合国家、地方、集体、企业、个人开发。

[发展现状]

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全国农村都没有电。国家实行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在农村主要靠结合江河治理,兴修水利,开发农村水电,解决照明和生活生产用电问题。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以前,全国一半以上的县都主要靠农村水电供电。50多年来,通过开发农村水电,全国累计解决了6亿多无电人口的用电问题。

我国有1600多个县开发了农村水电,共建成4.8万余座小水电站,绝大部分并网运行并与国家电网联结。到2003年,全国新增农村水电装机230万kW,总装机达到3110万kW,发电量1100亿kW.h,均占全国水电总装机和年发电量的35%以上。共建成800余个县电网和40多个跨县地区性电网,拥有高低压线路120余万km,目前全国1/2地域、1/3县、1/4人口主要靠农村水电供电。

水利部按照国务院部署,在“七五”、“八五”、“九五”期间,连续组织了三批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建设,新增农村水电装机1700万kW,新增高低压线路60万km,建成了653个初级电气化县。涉及人口2.52亿,面积274万km2,82%以上位于中西部地区,250个县是少数民族县,100多个县位于祖国边陲。通过15年初级电气化建设,农村水电已成为山区水利发展的龙头,治水办电结合,使数千条中小河流得到初步治理,形成了上千亿m3库容,在防洪、灌溉、供水和水土保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约有2000万户居民不同程度地用小水电代燃料,减少了森林砍伐,每年节约木材5000多万m3;累计有2000多万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推动了城镇化进程。653个初级电气化县基本上实现了人均用电量、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5年翻一番”、“10年翻两番”,经济结构显著改善,发展速度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这些县综合平均的森林覆盖率15年增长了9.88个百分点,比全国高出5.4个百分点。

现正组织实施“十五”期间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的400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这400个县,80%分布在中西部地区,85%属于老少边穷地区,涉及25个省(区、市)和新疆兵团,近2亿人口,200万km2。2003年已有6个县建成达标初步验收,有效地推动了贫困地区农村经济社会与县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发[2003]3号、国发[2003]16号和国办函[2003]15号文件规定和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水利部牵头组织实施的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已于2003年底正式启动。实施这项工程直接惠及农村千家万户,具有显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以长期稳定解决25个省(区、市)和新疆兵团的重点“四区”(退耕还林区、天然林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2830万户、1.04亿农村居民的烧柴问题,每年减少薪柴消耗1.49亿m3,保护森林3.4亿亩,减少排放二氧化碳2亿t、二氧化硫92万t,有效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保护生态环境;可以使农村居民用电做饭、取暖、照明、加工和看电视、学文化,免受烟熏火燎之苦,从繁重的砍柴负担和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增加收入,加快脱贫致富步伐;可以提供先进的动力,优化发展一、二、三产业,加快农村经济发展,调整地方产业结构,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同时还可以带动钢铁、材料、建筑、运输、电器等相关产业及全国机电制造业的发展,启动农村消费市场,有效扩大内需,促进这些地区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

截至2003年,全国水利系统农网改造任务全面完成,新建和改造输变电工程935个、557万kVA,改造配电台区11.8万个,新建和改造高低压线路57万km。城网改造顺利启动实施,将新建和改造输变电工程360个,高低压线路4.1万km。西藏等省(区)边境无电乡村光明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累计建成电站12座,装机75555kW,完成投资5.6亿元,解决了5.03万贫困农牧民的用电问题。

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代燃料工程,是我国重要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在广大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山区脱贫致富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被人民群众誉为长期持续实施的“最具综合效益”的“覆盖面广、内容丰富、效果显著”的“扶贫工程”、“光明工程”、“生态工程”、“鱼水工程”。

[发展历程]

1.新中国成立前的我国小水电

我国是世界上利用水力最早的国家,早在三四千年前就开始利用水力磨面、舂米、提水灌溉。利用水力发电,是上个世纪初从建设小水电开始的。1905年日本人在台北附近的新店溪支流上兴建了龟山水电站。我国自己兴建的第一座水电站,是位于云南昆明滇池出口--海口上的石龙坝水电站,于1910年动工,1912年建成发电,为清末官商合办,装机5台,容量480kW,后扩建为2920kW;新中国成立后,另安装了2×3000kW机组,并易名为昆明第四电厂。1935年,毛泽东同志率领中国工农红军离开江西中央苏区时,曾握着一位当地老表的手深情地说,等全国解放了,给你们一家家送来“小太阳”。毛泽东同志说的“小太阳”,如今已走进农村千家万户,给广大农民带来光明和幸福。1942年刘伯承、邓小平同志领导的八路军129师在涉县漳河上修建了河北省最早的赤岸水电站,供129师司令部照明和机要通讯用电;1947年,党中央机关迁往平山县西柏坡村,在朱德同志的亲切关怀下,建设了装机250kW的勿勿水水电站,为解放军三个兵工厂和党中央指挥三大战役提供了可靠的电源,为解放战争的胜利做出了贡献,同时也使革命老区人民较早地认识了农村小水电。

新中国成立时我国500kW以下的农村小水电只有33处,共装机3634kW。

2.新中国成立后的我国农村水电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历来十分关切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也历来十分关切农村电气化事业的发展。我国农村水电事业的发展,始终与建设农村电气化,促进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和贫困山区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的发展,已经历了两个阶段,现正进入21世纪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1)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夕的30年(1949-1979年),这是第一阶段。第一个阶段始于建国初期,全国广大农村没有电,发展农村水电主要是解决亿万农村无电人口的用电问题。

五十年代:

新中国成立,在农村胜利完成土地改革后,广大农民群众迸发出极大的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农业生产发展很快。国民经济三年恢复期末的1952年同新中国成立前的1949年相比,农业生产增长48.5%。虽然获得解放的农村蕴藏着巨大的生产力,但是新生的共和国依旧贫穷落后,广大农村特别是贫困山区和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没有电,这里仍沿袭着世代相传的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落后生产方式,难以把蕴藏着的生产力解放出来形成现实的生产力。然而我国水能资源丰富,特别是贫困山区和和老少边穷地区农村水电资源丰富。因此,开发农村水电,适应和满足广大山区农业、农村、农民的用电需要,成为历史的必然。

为了充分保护和发挥农民群众建设社主义的积极性,充分尊重土地改革后农民实行农业合作化和群众办电的首创精神,适应和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村生产生活的用电需求,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农村水电的发展。1953年在水利部设置了农村水电的专管机构。1955年,中央提出积极试办小型水电站,接着在首部《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中发出“凡是能够发电的水利建设,应当尽可能同时进行中小型水电建设,结合国家大中型电力工程建设,逐步增加农村用电”的号召。1956年在四川崇庆、福建永春、山西洪洞举办了三处农村水电训练班,学习有关方针政策和水工、水机、电气技术,为全国培训了第一批建设农村水电的力量。

此后,在山东、四川、河南等省多次召开全国性会议,提出了“小型为主、社办为主、服务生产为主”的“三主”方针和“先动力后电力”的“两步走”原则。1958年农业部召开的全国农村水电会议,提出建设农村初步电气化的方针是:“小型为主,社办为主,生产为主,动力与电力并举,兴修与管理并重,全面规划,综合利用”;同时倡议一个省先抓5个县和100个乡的农村初步电气化建设,而后以点带面,不断发展。“一五”期末全国建成小水电500多处、2万kW;到1959年底,全国建成小水电近6000处,装机达到15万kW。

这期间国家电网主要向大城市及其郊区供电,对农村供电不多。因此,这一期间是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的始发期。其特点是以解决生活照明和农副产品加工用电为主,群众称农村水电为“夜明珠”。电站容量很小,设备简单,多为群众投资举办,国家在技术上给予指导和投资补助,即民办公助;一些容量稍大的电站,则多由地方投资修建。

六十年代:

1960年,党的八届八中全会提出了“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的发展国民经济的总方针,中央要求各行各业都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以农业为基础的轨道上来。解决粮食的稳产高产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关键,国家提出重点建设32个商品粮棉基地,而水旱灾害仍是大多数地区影响农业生产发展的严重威胁。因此,兴建电力排灌站,解决农业用电,已成为发展农业生产、提高粮棉产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此,1963年中央批准在水利电力部设立农村电气化局,国家电网向农村供电开始由大城市郊区扩大到商品粮棉油基地,并在全国电力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整个农电发展方针是:“以商品粮棉基地为重点,以排灌用电为中心,以电网供电为主,电网和农村小型水电站供电并举”。1963年,四川省提出了“以机电提灌为主,提蓄结合,综合利用”的水利建设方针,为了解决提水灌溉的动力问题,除了大电网供电和使用柴油机外,重点兴建了一批单机容量在500kW以上的地方骨干小水电,实行国家投资、地方投资和社队投劳的“三三制”办电,并明确提出实行股份制,按股分红,国家、地方分得的红利即为“以电养电”资金,用于继续发展小水电,这就是全国“以电养电”政策的来源,也是股份制办电的开始。这时的小水电,不仅用于照明、加工,而且用于排灌和县乡工业。同时进一步强调抓好生产管理和经营管理工作,为此,全国制订了《农村电站管理工作试行条例》。

1969年,国家计委在福建永春召开了由余秋里同志主持、有关省(区)政府负责人带队出席的 “南方山区小型水利水电座谈会”,会议制定了“小型为主、地方群众自办为主、设备地方自制为主”和国家在资金与主要原材料上给予补助的促进农村水电发展的政策措施,农村水电发展被正式纳入国家计划。提出了小流域开发规划实施方案和地方自制设备专业化协作布点,推动了此后农村水电的大发展。到1969年全国建成农村水电近1.9万处,装机72.95万kW。

七十年代:

从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针对出现的新问题,在福建永春会议提出的有关方针政策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以下政策措施:

①在管理范畴上,规定当时“小水电系指单机6000kW及以下,总容量12000kW及以下的水电站和相应的送变电工程”。

②在规划上,实行“全面规划,综合治理,治水办电相结合”的原则。

③在发展上,发动县、社、队各级办电(或地、县、社、队四级办电),执行“谁建、谁管、归谁所有”(后改为“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的政策。

④在资金上,主要依靠社队集体经济和地方自筹,国家给以适当补助。单机500kW以下电站主要由社队举办,国家从小型农田水利事业费中划出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平均每kW150元(后升为200元),相当于总投资的20%;单机500kW以上电站主要由地、县举办,由省(区)审批,列入水利建设计划,资金也主要依靠地方自筹,国家一般补助总投资的40~60%。

⑤在设备上,国家补助紧缺原材料,各省(区)自产自用,骨干机组实行国家统一分配。

⑥在建设上,要求“发展有规划,建设有计划,施工要设计,竣工要验收”。

⑦在管理上,要求“建好一处、管好一处、用好一处,充分发挥效益”。

⑧在大小电网关系上,要求大电网本着支援农业的精神,积极支持小水电联网,小水电并网后所有权不变,电网以保本不赚的原则确定上网电价,制止“大电网一到,小水电砍掉(或收走)”的倾向。

此外,广东、湖南等省还比照四川的作法,制订了“以电养电”政策。1976年四川对管理体制作了明确规定:凡隶属关系属地、县及以下各级举办的电站,以及相应的送变电工程,统一由省水利厅领导和管理;凡结合灌溉、防洪等水利工程或主要为灌溉服务兴办的电站,由水利部门投资建设并管理。并明确提出:地方、群众办电坚持谁办、谁有、谁用,各地举办的电站电网都不准上收,过去上收了的一律尽快划转回来。

以上政策、措施的制订与发展,进一步调动了农民、水利、地方办电管电的积极性,全国农村水电新增容量由70年代前期平均每年40万kW,增加到70年代后期平均每年80多万kW。1979年一年新增112万kW,累计达到632.94万kW。

从1949年到1979年这30年。发展农村水电主要是解决亿万农民自古以来没有电的问题。这期间全国一半以上的县开发了农村水电,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这些县主要靠农村水电供电,累计使近5亿无电人口用上了电,结束了无电历史,进入现代文明。农村水电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单站发电到联网运行,主要供照明、加工以及排灌和县乡工业用电,有的还向国家电网输送电力,减轻了大电网的供电压力,改善了电力工业布局。

(2)改革开放20年(1980-2000年),这是第二阶段。第二个阶段始于改革开放,全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农村水电主要是建设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促进广大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八十年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总结推广四川以小水电为主体的地方电力建设和管理的经验,经国务院批准,1980年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在成都联合召开了全国小水电现场会议。

1982年邓小平同志在四川听了允许地方自建、自管、自用小水电,可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并在丰水季节实行下浮电价,让农民群众用电煮饭烧水的汇报后,指出:“中央、国务院给个政策,群众、国家都得利。这就是搞活,就是解放思想。”

1982年胡耀邦同志在福建提出,实行自建、自管、自用方针,开展100个中国式农村电气化试点县建设。

1983年李鹏同志以“加快小水电的开发,为实现我国农村电气化而努力”为题答新华社记者问,阐述了“三自”方针的涵义和发展小水电建设“四化”的重大意义。“自建、自管、自用”三自方针的涵义是:

①“自建”是指农村小水电建设所需要的资金,主要靠地方、社队自筹、农民集资和劳务投资来解决。国家用长期低息贷款和其它方式给予适当的补助和扶持。小水电的利润不要纳入地方财政收入,而是全部用于发展小水电,实行“以电养电”。

②“自管”是指小水电建成后,所有权、管理权归地方、社队和农民所有。在小水电集中的公社和县镇,为了管理的方便,可以有自己的供电区,形成农村电网,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③“自用”是指地方和社队办小水电的方向,应该面向农村和小城镇,主要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不应该以向国家电网卖电盈利为主要目的。小水电发出的电力,应该就近供电,就地平衡。当然,如果还有余电,也可以卖给大电网。

1982年水利电力部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合制定了《关于积极发展四川省小水电的若干规定》((82)水电农电字21号),转发全国参照执行。部、省联合文件明确指出:小水电贯彻执行“自建、自管、自用”的方针和“以电养电”的政策;主要实行自发、自供、自用,在本地区求平衡,主要面向农村和县镇,为农业、地方工业和人民生活服务,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各地实际,联网运行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小水电保留自己供电区与大电网联网;小水电站单独与大电网联网实行只发不供;多个小水电站联成小电网后与大电网联网。大小电网联网后其电量交换实行互供或趸售。小电网全年发电能力持续六个月大于用电负荷,可向大电网供电者,视为互供,执行进出一个价。小电网全年有六个月以上需要大电网供电,按季互抵后,执行不同的电价,小电网送大电网执行上网电价,大电网送小电网执行综合电价打七折的趸售电价。

在邓小平同志亲自倡导下,国务院决定开发利用我国丰富的小水电资源,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电气化。国务院国发[1983]190号文件指出:“农村电气化是八亿农民的大事,应当在那些水力资源较好的地方,提倡以地方和群众自力更生为主,积极发展小水电,实现农村电气化”;同时,正式决定建设第一批100个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试点县。从1985年正式开始实施到1990年底,“七五”期间全国有109个县通过验收达到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标准。在总结第一批109个试点县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八五”期间进行第二批200个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的建设。国务院国发[1991]17号文件进一步指出:“在水力资源较好的地区,积极发展农村水电,是实现农村电气化的重要途径。”到“八五”期末实际达标验收209个县。在第一、二批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建设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并以国办通[1996]2号文件提出“九五”期间继续由水利部会同国家计委商地方政府进行第三批300个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建设。

发展农村水电,建设农村电气化:一可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农村水电资源,使其为“四化”建设服务;二可通过地方、群众自办电源电网,普及农村用电,缓解城市和农村争电的矛盾;三可调动各级各方面办电积极性,减轻国家办电的资金负担;四可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资源丰富的优势,以水电开发为龙头,治水办电相结合,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发展农村水电、建设农村电气化,不是一个同大城市郊区比较用电水平谁高谁低的问题,而是贫困山区和老少边穷地区“向电气化时代迈进的伟大创举”,其意义十分深远。

国务院国发〔1983〕190号、国发〔1991〕17号、国办通〔1996〕2号文件,对全国各地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一系列促进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进行了总结和完善。以国务院三个文件为代表,国家规定的重要方针政策主要有:

①坚持“自建、自管、自用”的方针和“小水电要有自己的供电区”的政策。

②建立水利(水电)部门“建、管统一”、农村水电(或地方电力,下同)企业“发、供统一”的管理体制。

③农村水电企业和转供电企业普遍实行“以电养电”的政策;在统一规划下,省、地、县可以建设容量大于2.5万kW的中型水电站和电压等级高于35千伏的输变电工程,实行“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的政策。以后国家计委行文规定,单站容量在5万kW及以下的水电列为小水电,继续实行“以电养电”的政策。

④大小电网联网保持产权不变,实行电力电量交换,大电网对小电网要给予扶持 ,“国家电网不要上收和变相上收地方建设管理的农村水电电网及其供电区”;有条件的地方,提倡县与县之间联网,并与大电网联结,联结后与大电网是送电与受电的关系。

⑤建设资金以地方自筹为主,国家给予必要的扶持,“以工代赈”、扶贫开发等资金可用于地方电站电网的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在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指导和资助。

⑥农村水电价格由地方以市场取向自定。

⑦将随电费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以电养电”资金和用于农村水电建设的专项资金等,用来建立农村水电发展基金,免征各项税收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及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发展。

⑧农村水电企业执行“6%增值税率”政策。

⑨发展农村水电、建设农村电气化,关系到千家万户,涉及到各个方面,各级政府要将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

九十年代:

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水利部颁发的《地方中小水电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印发的《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达标县管理若干规定》指出:“地方中小水电及其电网是水利事业的一部分,由各级水利(水电)部门的农电机构归口实行行业管理。”“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建设达标县应继续坚持农村水电站(含配套火电)及其电网归口水利部门管理的体制。”

1995年12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指出:“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国家对农村电气化实行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村电力建设给予重点扶持。”“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1997年初,水利部水电司分批召开了三次座谈会研究水利系统水电改革与发展问题。水利部103次党组会议,在听取了水电司关于“水利系统水电改革与发展思路”的汇报后,水利部以办水电[1997]95号文印发《水利系统水电改革与发展思路》。《思路》针对水利系统水电企业规模小、经营分散、集约化程度低的问题,提出理清思路,转变职能;加快水利资产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出资人制度;实施“百龙工程”,优化结构,重组资产,盘活存量,取得增量,壮大水电企业规模。

1999年1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规定:“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电力企业的关系,中央电力企业与地方电力企业的利益关系,电力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关系。”“自供自管县供电企业,要按照电力工业的改革方向,因地制宜、因网制宜,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改革。”“自供自管县的电网改造投资视具体情况确定贷款方式。”“各省(区、市)农电体制改革方案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1999年3月水利部水办[1999]115号文件对贯彻国发[1999]2号文件提出实施意见,突出强调自发自供自管县或地区的电力企业,是地方独立配电公司,参加配电端的改革;省级水电公司要作为省(区、市)水利系统农网建设与改造的项目法人;要结合“两改一同价”工作,加快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建设;各级水利(水电)部门,要按照国务院[1999]2号文件明确规定的职责,切实抓好水利系统农电体制改革和农网改造。

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水利系统水电改革与发展思路,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的要求,推进了农村水电企业资产重组、结构调整和制度创新。全国组建了11家省级水电集团公司、70多家跨县地区性水电集团公司,过去农村水电企业规模小、市场竞争力弱的情况得到了改善。继四川乐山电力、新疆汇通水利之后,四川的明星电力和岷江水电、重庆的三峡水利和乌江电力、福建的闽东电力、浙江的钱江水利、广西的桂东水电等7家水利水电企业相继上市,河南水电集团公司实现了借壳上市。

到2000年底,第三批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建设共验收达标335个县。至此,“七五”至“九五”三批共建成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653个。“分散布点、就地开发、就近成网、成片供电,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和绿色能源优势”的贫困山区和老少边穷地区的“中国式农村电气化”模式,突破了单纯依靠常规煤电长距离送电建设电气化不经济、不可能的旧模式。我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已实现了由单站发电到联网运行“建设县电网”、由建设县电网到“建设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的两次飞跃,现正进入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进一步“走股份制、集团化道路”和建设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的“中国水电农村电气化”的第三次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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