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论文发表网(www.lunwenchina.cn),我们为您提供专业的论文发表咨询和论文发表辅导!
受“清朗”行动影响,原网站QQ被封,新老作者请联系通过新的QQ:189308598。或者电话微信:15295038855

你的位置:论文发表网 >> 论文库 >> 法制论文 >> 刑法 >> 详细内容 在线投稿

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及其在中国的发展完善

热度0票  浏览140次 时间:2011年2月21日 10:51
关键词: 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发展;完善
发表论文期刊网
内容提要: 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是指检察官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在刑事诉讼中不应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而应该站在客观立场上进行活动,努力发现并尊重事实真相。其基本内涵是:坚持客观立场、忠实于事实真相、实现司法公正。其中坚持客观立场是基石,忠实于事实真相是核心,实现司法公正是目的。各国法律和国际准则之所以普遍赋予检察官以客观公正义务,是为了防止检察官对控诉职能的片面理解,基于检察官作为“国家与公共利益代表”和“准司法官”的角色定位,缘于平衡控辩双方实力、用好起诉裁量权的需要。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在中国有重大发展,但尚需从以下五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统一认识,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坚持程序改革的正确方向,防止将检察官当事人化;切实保障并完善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完善立法,强化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改革完善检察体制、机制。
 
 
     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又称“检察官客观义务”、“检察官客观性义务”、“检察官客观公正原则”,它是指检察官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在刑事诉讼中不应站在当事人立场、而应站在客观立场上进行活动,努力发现并尊重案件事实真相。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是世界不同法系国家和地区普遍接受、国际准则确认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检察官的重要行为准则。对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加以研究,搞清其产生、发展的过程、基本内容、内涵及被各国普遍接受的缘由,研究其在中国的境遇及我们应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对于完善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和检察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概述

  (一)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产生
发表论文期刊网
  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产生于19世纪中后期的德国。当时,围绕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和义务产生了截然对立的两派:一派是“诉讼当事人”派,认为检察官仅仅是承担控诉职责的一方诉讼当事人,他象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一样,只需收集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证据即可,至于对被告人有利的部分,纯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事,即使被告方因疏于防御而得到有违事实的有罪判决,检察官也无需负责,无需为被告人的利益提起抗诉;被告方也不得申请作为对方当事人的检察官回避。另一派是“法律守护人”派,认为检察官不仅仅是一方当事人,而是承担着严格客观义务的法律守护人,他负有协助法官发现真实、维护公正的义务。因此,检察官不仅要收集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追诉犯罪,而且要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维护被告人利益;对已起诉的案件,检察官可以在出庭支持公诉时根据自己的心证主张被告人无罪,而不受起诉书的约束,也可以在法院判决后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抗诉。当时,该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认为:“检察官应担当法律守护人的光荣使命,追诉犯罪者,保护受压迫者,并援助一切受国家照料的人民。”[1]

  上述两派经过争论,以法律守护人派的观点成为通说而告终。随后,法律守护人派的观点在1877年通过的《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得到确认,该法典规定:“检察院不仅要侦查证明有罪的,而且还要侦查证明无罪的情况,并且负责提取有丧失之虞的证据”(第160条第2款);“检察院可以为了被指控人的利益而提起法律救济诉讼活动”,包括为被指控人利益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第296条第2款、第301条、第365条)[2];检察官在庭审中如果认为证据不足以定罪,可以要求法官宣告被告人无罪。[3]检察官如确信被告人无罪,但上级有不同命令时,检察官无需服从。[4]为了保证检察官客观义务得到切实履行,该国刑法典规定,如果检察官违反客观义务,对应当起诉之人不提起公诉,或故意使无罪的人提起指控,则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典第258条a、第344条)。

  (二)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在各国法律及国际文件中的体现
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在德国问世后,先后被世界上不同法系国家和地区所借鉴,并被国际准则所确认。

  在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德国、荷兰、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苏格兰、爱尔兰、希腊等国,检察官客观义务在诉讼理论和法律上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如在法国,检察官被称为“立席法官”,是“近似司法官的行政官”。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负有不同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把获得有罪判决作为唯一目标,而应从社会的立场出发,客观公正地按照事实和法律进行公诉,在检察官认为符合总体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对被告人免予起诉而不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5]共和国检察官(检察院、检察长)对各类法院的判决无论是否生效,均可提出上诉,该上诉既可以不利于被告人,也可以为了被告人利益,如刑事诉讼法典第567条规定,刑事审判庭的裁定、重罪法庭、轻罪法庭和违警罪法庭的终审判决和裁定如果违反法律,检察院可向最高法院提出要求撤销的上诉;第621条规定,对上诉法院、重罪法院、轻罪法庭或者违警罪法庭作出终审裁定或判决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的案件,最高法院的总检察长为了维护法律的利益,可依职权提出要求撤销原判决、裁定的非常上诉。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检察官“笔受拘束,口却自由”,即对于上司要求起诉的案件,检察官要根据上司的指令提出公诉意见书,但庭审时“可以发表自己认为有利于司法审判的口头意见。”[6]
发表论文期刊网
  在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英、美、加拿大等国,虽然检察官被认为是当事人,但也同样负有客观公正义务。如在美国,在1935年的伯格诉合众国一案中,大法官萨瑟兰(sutherland)指出:“美国检察官代表的不是普通的一方当事人,而是国家政权,他应当公平地行使自己的职责;因此检察官在刑事司法中不能仅仅以追求胜诉作为自己的目标,检察官应当确保实现公正,也就是说,从这个特别的、有限的意义上讲,检察官是法律的奴仆,具有双重目标,既要惩罚犯罪,又要确保无辜者不被错误定罪。检察官可以而且也应当全力以赴地追诉犯罪,但在他重拳出击时,却不能任意地犯规出拳。不允许使用可能产生错误结果的不适当手段追诉犯罪,与用尽全部合法手段寻求公正的结果,二者同样属于检察官的职责。”[7]1963年,联邦最高法院明确将检察官依法开示一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包括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规定为检察官的宪法义务。[8]由于美国检察官具有律师身份,故有关律师的行为规范对检察官有约束力。该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责任示范法典》和《律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都规定:检察官与普通律师的职责不同,他的职责是要实现法律公正,而不仅仅是寻求被告人有罪。[9] 美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刑事诉讼准则》也规定,检察官不得提出或者追求在数量上或程序上超越法庭审理时证据能够合理支持的指控。在法庭审理中,如果检察官发现控诉证据不足以支撑有罪判决,检察官应当明确表示放弃追诉或者要求法庭宣告被告人无罪。[10]同时,联邦最高法院在一系列判决中反复强调,控方为获得有罪判决而使用明知是虚假的证词或故意隐瞒可以用来反驳或弹劾该证词的证据,是对宪法保障的正当程序权利的侵犯,与正义的根本要求相抵触;控方为获得有罪判决而故意使用虚假的证词,不论是检察官亲自收集了该虚假的证词,还是检察官只是在发现其为伪证时仍允许提交于法庭而不加纠正,都是违反正当程序的。如联邦最高法院在“布来迪诉马里兰州”一案中,依据联邦宪法的“正当程序”与“公正程序”条款进一步指出,控方在辩方提出请求的情况下隐瞒在定罪或量刑上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同样是违反正当程序的。[11]

  在实行混合式诉讼模式的意大利、日本等国,检察官同样负有客观公正义务。如意大利,该国原属大陆法系,198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引入对抗制诉讼模式。在该国,检察官与法官同属司法官员,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既是当事人,又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负有客观公正、维护法律的义务。该国《刑事诉讼法典》第52条关于检察官自动回避的规定,第358条关于“公诉人应该核实对被调查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的规定,第629条、632条关于“检察官可以提出对被判刑人有利的再审请求”的规定等,[12]都是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体现。发表论文期刊网



中国论文网(www.lunwenchina.cn),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论文发表、论文写作指导的机构。本站提供一体化论文发表解决方案:省级论文/国家级论文/核心论文/CN论文。

投稿邮箱:lunwenchina@126.com

在线咨询:189308598(QQ) 

联系电话:15295038855(徐编辑)  

 

TAG: 发表论文 法律论文发表 论文发表
上一篇 下一篇
0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