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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刑事司法适用现状分析

热度0票  浏览91次 时间:2021年4月02日 10:06
文/徐任乔,甘肃政法大学
文章摘要:法治保障生态化,是现阶段国家法治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议题;执法生态化、司法生态化则是法治保障生态化进程中的最后一道防线。尤其是执法生态化与司法生态化衔接进程中仍存在或多或少的规制失灵与留存风险,通过对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刑事司法适用现状分析,进而折射出实践运行中对于环境案件的规制的问题,为今后二者有效的衔接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行政执法;环境刑事司法;适用现状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二者关系是近年来环境法学界的热点问题,二者作为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协调好二者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尤其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环保部以及各地方的行政部门均出台了关于两法衔接、案件移送、联动执法等相应规定,该类规定在实践运行中对于环境案件的规制产生一定效用,但其联动执法这一口号在本质上混淆了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二者本就独立的制约关系。而且在实际案件操作中仍存在很多难以攻克的问题,例:因案件各种不适格,司法机关拒绝接收、行政机关“以罚代刑”致司法机关无案可办等。使得环境案件被滞留在环境行政机关,环境司法机关无法正常发挥其职能效用,环境犯罪行为不能得到有效制裁。
1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一般认识
1.1 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刑事司法释义
环境行政执法作为我国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大家对其理解各有千秋,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职权,按照环境法相关规定调整环境方面社会关系,并且通过环境法对相关环境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以及解决环境纠纷的活动;而环境行政执法则包括一般性的环境行政执法(依法进行环境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与准司法性的环境行政执法(依法解决环境纠纷的环境行政调解、环境行政仲裁、环境行政复议等行为)。 1朴光洙教授认为环境行政执法是环境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及程序将环境法中的相应规范适用于具体环境法主体的活动。还有部分学者从狭义的视角进行分析理解,他们认为环境执法即环境行政执法,是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中的执法部门以环境法及其它相关法律为依据,为达到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公众健康的目的而采取的监督检察、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措施等一系列环境行政行为的活动。对环境行政执法概念的界定仍是存在一定争议,本文对于环境行政执法的理解具体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拥有环境管理权的行政主体,依职权通过相应环境法律规定的方式、手段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活动;狭义来讲,其主要包括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行政措施等。
环境刑事司法则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可能构成犯罪的环境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我国,环境刑事司法主要是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通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与执行五大程序对环境案件进行司法制裁;对于环境司法权则主要包括审判权、检察权及法律监督权,侧重于对环境案件的司法制裁与刑事处罚。相对于行政执法其主要以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为依据。
1.2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互动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是环境案件处理过程中相互独立的两个环节,环境行政机关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刑事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二者之间是相互独立、相互影响、相互制衡的法律关系;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二者之间的有效互动则是环境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或案件线索,依法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查处或配合工作的一种工作机制,借此以达到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惩治,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的目的。并且二者在规制互动中,若环境行政执法权可以合理高效的运作则可以有效的节约司法资源、促进刑事司法的开展;若刑事司法机关对于环境司法权可以有效实施也可以减轻行政执法负担、规范监督行政执法流程,同时,因为刑事司法的规范性及权威性,一定程度上也会降低环境污染案件的产生。
2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互动的实际样态分析
2.1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互动的法律现状
我国行政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在处理环境案件过程中,最先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关于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等;其次因近些年对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重视,我国又于 2016 年末、2017 年初先后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与《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等。这一系列文件规定了环境保护部门在处理环境案件过程中,对于污染重大、可能构成环境犯罪的案件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及时进行监督;同时对于法院审理环境刑事案件时遇到的“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等模糊性概念进行了规范。除却规范环境行政执法、环境刑事司法的工作机制以及二者协同办案打击环境犯罪的工作办法外,我国部分地区也根据上位法律规定,提出公安、检察机关与工商等相应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定期召开环境执法联席会议,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及办理透明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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