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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环境税费制度的法律思想

热度0票  浏览264次 时间:2014年6月30日 17:22
完善我国环境税费制度的法律思想

净莎莎
【摘 要】环境税费制度是我国遏制环境污染有效的措施之一,但是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
中具有诸多缺陷和不足。本文立足我国司法实践,提出开征环境税的建议,以期为遏制环境污染尽到绵薄之力。
【关键词】环境税费;环境税;税目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0278(2014)06-114-01
一、环境资源税费制度的基本概念阐释
环境税费制度是指国家对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
使用或消费等影响环境的行为采取的,旨在提高经济效率、促
进环境状况和资源使用状况好转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包括环境污染税费、生态补偿税费、资源使用税费、资源补
偿税费、资源与生态消费税费、有损环境产品税费等在内的税
费机制。虽然 目前我国还没有在立法上确立“环境税”的独
立税类,但在环境保护方面实行了税收与费用征收相结合的
制度。
(一)征收环境资源税制度
所谓环境税,又称生态税、环境保护税。广义上是指对投
资于防止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
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而狭义的环境税是指针
对某种在使用或释放时会对环境造成特定的负面影响的单位
物质所征收的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我国环境资源税的范围主要是矿产资源税。
(二)征收环境资源费制度
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资源保护机关对向环境
排放污染物,以及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制定的
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者,应当按照环保部门依法核定的污染
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向法律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一定
费用的法律制度。排污费的征收是根据排污单位向当地环境
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境保
护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按照排污收费标准进行的。
二、我国环境资源税费制度的缺陷分析
(一)缺少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税种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没有“环境税”这一单独税种,仅
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一些税种,比如资源税、消费税和耕地占
用税等。虽然这些税种也能够为环境保护和削减环境污染提
供供一定数目的资金,但是无法形成专门用来治理生态环境
污染的税种收入来源。
(二)环境保护的税收规定不完善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资源税是用来保护和促进自
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经济手段之一。其征收对象是使
用自然资源后所产生的利益。资源税只针对部分资源征收,
而森林资源、水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海洋资源等必须加以保
护的资源被排除在外。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过于狭窄,尤其是
征收范围没有涵盖煤炭税和大气污染税,征税税率也未考虑
这些消费所产生的环境外部成本。税率的确定也没有完全考
虑这些消费产生的环境外部成本。耕地占用税虽然能够有效
减少耕地的滥用,但是,该税种覆盖范围过于狭窄,只涉及到
林地和草场等。再加上该税种的税率明显偏低,覆盖范围陜
窄,只涉及耕地占用没有包括林地、草场等,税率明显偏低,加
上中央、地方对于耕地占用税的分成严重不合理,导致对于征
地保护措施不利,无法达到保护环境的效果。
三、我国环境资源税费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环境收费制度,明确开始征收环境税
环境收费制度是中国治理环境污染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之
一。但是,这一制度立法层次过低,没有明确的征收程序规
定,很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同时,环境收费制度征
收成本很高,成功收取环境费的难度非常大。在这一意义上,
征收环境税,明确环境税的税率和征收比例就显得非常重要。
然而,法律必须以我国基本国情为设立基础,一步到位征收环
境税不太现实。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作为突
破点。
1.改革环境收费制度,尤其是改革排污费。我国现行的
法律体系中,相关环境保护的立法文件存在很大的冲突。这
就需要法学界对和环境收费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
修改,协调不同立法文件效力,消除立法冲突。
2.调整消费税税目,适当增加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并对符
合条件的低污染产品给予法定的税收减免。2006 年 4 月 1
日,中国对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在
此次调整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扩大石油制品征税范围和对
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征收 5%的消费税,这对进一步增
强消费税调节功能,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更好地引导有
关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具有重要意义。
3.增加开设具有流转性质的环保附加税。我国从 2008 年
1 月 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该法实现了内、
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并且,新的 25%的基础税率比以
前的基本税率减少了 8%,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
的整体税负。笔者建议,通过开始征收环境保护附加税,来达
到缓解财政税收负担和整体上提高税制绿化水平的目的。
(二)完善与环保有关的税收措施
虽然在我国现行的征收税制中,也包含了有利于实现可
持续发展的“绿色”税收措施,但是这样的规定无法满足现代
的环保制度需求。为了解决这一法律窘境,笔者建议,首先应
当进一步丰富税收优惠的方式,明确规定给予直接减税、免税
优惠的项目和加速折旧、再投资减税延期纳税等间接优惠的
项目。同时,必须通过法律来实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规范化
和细致化。明确限定环境保护方面的增值税优惠措施只限定
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节能环保产品,不得盲目扩大。
参考文献:
[1]曾姝.对我国环境税费制度的思考[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5
(2):67.
[2]张艳.我国环境税费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9(4 中):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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