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儿童保护现状研究
(中国传媒大学,北京,朝阳 100024)
摘 要:联合国近几十年来越来越注重保护儿童的权益。在一个日益全球化的环境中,由于持续存在的气候变化、自然灾害、武装冲突,和不平等和法律保护不足,使世界许多地区儿童的权益无法得到保证。为此,必须采取紧急、有效的国家和国际行动,以防止和保护儿童的权益免遭一切形式的侵害,并提高儿童及其家庭和社区的复原能力。
联合国也通过引入新保护机制并改进相关政策以保证儿童的声明健康和尊严权益,尤其是《联合国儿童权利条约》
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键词:儿童保护;儿童权利条约;保护政策
1. 保护儿童途径及手段
侵犯儿童权益的现象为人所知之后,联合国对此问题表示了关切,并且出台了一系列的条约并建立了相关组织以监督各成员国保护儿童权益,儿童权利委员会就是当中的中流砥柱,自成立以来,召开多次会议并深入各国进行实地调研,对普及保护儿童权益事业做出重大的贡献。
1.1 《联合国儿童权利条约》
1923 年,《儿童权利宪章》被救助儿童国际联盟认可。
1924 年,第一份《儿童权利宣言》(《日内瓦宣言》) 诞生。
1948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1959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宣言》,明确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1978 年,联大决定制定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儿童权利公约》,并成立了起草工作组,并将 1979 年定为国际儿童年。1989 年 11 月 20 日在第 44 届联合国大会上,《儿童权利公约》获得全员一致通过。1990 年 1 月 26 日《儿童权利公约》向所有国家开放签署,当天就有 61 个国家签署,并于 9 月 2 日正式生效。
《儿童权利公约》共有 54 项条款。根据《公约规定》,凡 18 周岁以下者均为儿童,除非各国或地区法律有不同的定义。《公约》规定世界各地所有儿童应该享有的数十种权利,其中包括基本的生存权、全面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全面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公约》确立了4项基本原则:
无歧视、儿童利益最大化、生存和发展权以及尊重其想法。《公约》通过确立卫生保健、教育以及法律、公民和社会服务等多方面的准则来保护儿童的上述权利,明确国际社会在儿童工作领域的目标和努力方向。《公约》指出,缔约方应确保儿童均享受《公约》中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因儿童、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身份、出身、财产或残疾受到任何歧视。缔约方为确保儿童的福祉,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制定相关政策和落实中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首要考虑。
《儿童权利公约》中包含了一整套普遍商定的准则和义务,在追求一个公正、彼此尊重以及和平的社会的过程中,应将儿童放在中心位置。公约建立在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基础上,是一套普遍接受的,不容商榷的标准和义务。这些基本标准规定了各国政府应当尊重的最低权利和自由。这些标准基于对个人尊严和价值的尊重,无论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观点、血统、财富、出身或能力,因此这些标准适用于任何地方的任何人。
1.2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
1991 年,《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代表共同召开了第一次会议,会议内容包括选举出来了监测机构 : 儿童权利委员会。40 多个候选人竞选 10 个委员会席位。初次当选的专家分别为来自巴西、巴巴多斯、埃及、葡萄牙、瑞典、菲律宾、布基纳法索、前苏联、秘鲁和津巴布韦。十名专家中 6 名为女性,4 名为男性,他们具有不同的专业背景,包括新闻界、少年司法、人权、国际法、医学、社会工作、政府和非政府领域。
现如今,委员会共由 18 名专家组成,每年举行三届会议,每届会议为期四周。《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缔约国承担义务包括:向委员会提共关于本国为落实《儿童权利公约》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关于这些儿童权利在本国境内的进展情况定期报告。成员国第一次执行报告必须在加入《公约》后两年内提交,从此以后只需每五年提交一次。自儿童权利委员会成立以来,缔约各国的第一次报告应在 1992 年提交,同年年底,委员会收到了 30 多份的报告。
1991 年 10 月举行的第一届委员会会议上,儿童权利委员会同意了协助各缔约国编写并规定其初次报告结构的准则,要求各国政府根据这些准则的详细要求编写报告,强调报告内容应包括各国在执行公约时所遇到的各种因素和困难,也就是说,报告需要就具体问题和自我批评着重叙述,以便以后有针对性的改正。准则还要求各国对执行的优先顺序和将来目标做出说明,并附带提交有关的法律文本和统计资料。
2. 儿童保护政策改变
2001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决议中显示,《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获得通过。2002 年联合国大会时,通过的儿童权利决议中显示,考虑到《公约》
两项任择议定书生效后委员会的工作负担将会加重,吁请缔约国紧急采取适当措施,使接受《公约》第 43 条第 2 款修正案的缔约国数目能够尽快达到三分之二多数,从而使修正案生效,进而使委员会的成员从十名增至十八名专家。
2003 年联合国大会时,通过的儿童权利决议中显示,缔约国须遵守《公约》第 4 条,通过以下办法,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落实《公约》所确认的各项权利:(a) 制定有效国家立法、政策和行动计划,并加强与儿童相关的政府机构,包括任命主管儿童问题的部长和负责促进儿童权利的独立专员;(b) 确保从事与儿童有关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法官、执法人员、律师、社会工作者、医生、保健专业人员和教师,都应得到适当和系统的儿童权利培训,以及确保涉及儿童权利的政府机构间的协调,并鼓励各国和联合国系统有关机构和组织继续促进这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大会还鼓励各国:(a)加强本国统计能力,并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使用分列的统计数字,特别是按年龄、性别和其他可能导致差异的有关因素分列的统计数字以及其他统计指标拟订和评价社会政策,以期高效有效地利用经济和社会资源,从而充分实现儿童权利;(b) 加强与联合国各机构在各自任务范围内的伙伴关系;请联合国系统所有相关机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以及联合国各机制在执行其任务的所有活动中均经常定期、有系统地明确考虑儿童权利这一视角,确保其工作人员得到儿童保护问题的培训,并吁各国与它们密切合作;鼓励各国政府、联合国有关机构以及有关的非政府组织和儿童权利倡导者酌情为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发起的网络数据库作贡献,以便提供关于国家为将《公约》付诸实践而通过的法律、结构、政策和进程的资料。
3. 实际情况的改善
1990 年 9 月,在《儿童权利公约》生效之后,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这是历史上第一次专门讨论儿童问题的首脑会议。会议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宣言》和《行动计划》是国际社会对保护儿童权利所做的政治承诺和具体方案。纽约举行的专门讨论落实儿童问题特别会议成果后续行动的高级别纪念全体会议宣言、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通过的题为“我们希望的未来”的成果文件、巴西利亚举行的第三届全球童工问题大会成果文件、禁止对儿童和青少年剥削世界大会。
2000 年 5 月,联合国大会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基础上通过了《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的任择议定书》,以推动国际社会努力保护儿童、消除犯罪活动。截至 2009 年 7 月,这两份议定书分别获得了 128 个和 132 个国家的批准。截止到1999年,全世界已有192个国家批准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全世界 96% 的儿童生活在缔约国中,世界上尚未加入该公约的国家只有美国和索马里。《儿童权利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加入国家最多的国际公约。2015 年 10 月 2 日,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分别发表声明,欢迎索马里批准《儿童权利公约》,成为公约第 193 个缔约国。美国成为世界上唯一没有签署该公约的国家。
1990 年 8 月 29 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积极响应并参与儿童保护工作。2012 年 11 月 20 日,中国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20 周年纪念活动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20 年来,中国儿童事业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至2012年,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7%,位居世界前列。
2011年,中国政府颁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在儿童健康、教育、福利、社会环境和法律保护五个领域设置了 52 项主要目标,提出了 67 项策略措施。这些会议及文件成果确定了世界各国对儿童问题的重视和对儿童权利的保护,离不开联合国的相关努力。
参考文献:
[1][ 英 ] 琳达 . 法苏瑞 , 庞元媛译, 《认识联合国》,2018。台湾:五南出版社。
[2]《儿童权力公约》,联合国数字图书馆,retrieved fromhttps://library.un.org/zh/content/660.
[3]Meisler, Stanley. United Nations: The First FiftyYears. New York: Atlantic Monthly Press, 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