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质疑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质疑
赵 渊
【摘 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我国 1990 年的 《著作权法》 里就将其纳入规定, 是保护的对象之一, 具体保护办法由国务
院另行规定。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细则至今也未出台。著作权法对其保护相比较一般艺术作品有许多障碍难
以突破。应由地方分别立法保护, 国家统一进行监管的方式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
【关键词】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著作权法; 地方立法; 国家监管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0278(2014)06-134-01
一、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认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是由我国现行 《著作权法》 规定
的, 我国多数学者认为: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是在某民族或某
个区域内, 由佚名作者创作并经世代流传下来, 反映该民族或
本地区的民间文学艺术成果, 并以口头或文学形式表现出来
的尚未发表的作品。同时, 它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
成部分。 其具体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口头传说和表达,
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2.表演艺术, 3.社会风
俗、 礼仪、 节庆, 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5.传统的
手工艺技能。
① ” 因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要比民间文学
艺术作品要广的多。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是对其保护
的前提, 笔者认为, 针对我国自身的国情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
品的概念来确定。具体来讲, 我国立法应当明确认定民间文
学艺术作品应涵盖以下四类: 1.言辞作品, 例如民间故事、 民
间诗歌、 民间传说、 民间谜语等等; 2.音乐、 曲艺作品, 如民歌、
民间快板、 皮影戏、 民间评书等; 3.形体作品, 如民间舞蹈、 仪
式等; 4.物质材料作品, 包括绘画、 雕塑、 民间剪纸、 工艺品、 编
织品、 建筑、 乐器的式样等。
二、 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尴尬
(一) 国家统一保护的困局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资源极为丰富, 56 个民族都有自
己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学艺术, 例如藏族的服饰、 回族的刺绣、
陕西的剪纸艺术等。 然而, 我国地大物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因带有地域性或者民族性的特点, 所以由国家运用 《著作权
法》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统一保护存在许多障碍。况且
有些少数民族地处偏远的山区,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认
定和地域来源就存在着争议。因此, 我们要结合我国自身文
化的实际情况, 因地制宜, 不能一概统一适用 《著作权法》 对民
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
(二)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尴尬
我国目前是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的, 然而在 《著作权法》 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模式下有许
多不相容之处。 首先,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集体性, 这与我
国 《著作权法》 对作品作者的规定存在矛盾。其次, 民间文学
艺术作品具有传承性, 而我国 《著作权法》 规定作品的独创性
是其成为作品并受其保护的前提。最后, 我国 《著作权法》 对
作品保护的期限是有明文规定的,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融入了
群体的智慧成果, 是一代代传承下来的。 所以, 基于民间文学
艺术作品自身的特征, 我们需要在 《著作权法》 的大框架下, 制
定出一部单行法或特别法对其进行特殊保护。
应当强调指出, 尽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有许多羁绊, 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人、 记录者、 收集
者、 整理者、 传播者和改编人与再创作人的权利仍需要著作权
法予以保护。
三、 对我国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展望
(一)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现状
1990 年 《著作权法》 第 6 条规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
著作权保护办法,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
此条未作修改。我国从最初立法到现在一直将其确定为 《著
作权法》 保护的对象之一, 已表明民间文学艺术值得保护。 这
对于各民族文化艺术遗产的发展与继承、 弘扬中华民族文化、
促进对外交流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就地方性法规而言, 云
南省施行的 《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 安徽的淮
南市、 甘肃省和贵州省的立法部门分别出台了有关民间文学
艺术作品的法规。 这些法规的陆续出台和实施为建立我国的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制度提供一定的实践经验。所以, 由
于不用地域、 民族的文化差异, 我们适用 《著作权法》 统一保护
不具有可操作性, 而是应该结合本地区、 本民族的实际情况,
根据不同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 因地制宜, 制定出符合
本地区、 本民族的保护条例。
(二)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保护的立法构想
基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性和我国地域不同的特点,
其文化发展和传承的进程也大小不一, 所以适用 《著作权法》
对全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统一保护是行不通的。我们认
为, 各省、 各地区要根据本省、 本地区民间文化的发展程度, 结
合本区域、 本民族的实际情况, 综合考虑、 因地制宜, 制定出具
有地方特色的保护条例; 而国家对全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进行统一监管。涉及对外贸易或国际侵权时, 由国家国家文
化行政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出面进行交涉。
注释:
①费安玲.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基本思考 [J].江西社会科
学,2006(5):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