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执行的表现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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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lunwen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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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年8月27日 16:04
论文关键词:地方 保护主义 干扰执行 表现 对策
论文摘要:人民法院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是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特别是经济欠发达的基层法院辖执行案件表现更加明显,地方保护主义保护的是本地方的局部利益,损害的是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国家的整体利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一种阻碍的消极作用,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更有利于开展好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一、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
(一)某些行政领导干预执行。一些地方的行政领导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出发,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利用大会讲话、打电话、写条子等方式替本辖区被执行人说情,阻止案件的执行。某些行政领导干预执行的情况特别是在外省外地法院要从本地划款时表现得最为明显,特别关注本辖区招商引资企业的执行,当有的法院要依法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时,有的行政领导指责本地法院胳膊肘往外扭、吃里扒外,有的法院在一些行政领导的种种压力面前,不敢依法执行,担心被领导调出法院队伍,有的法院领导担心法院经费问题、人事任免问题等,若不按行政领导的意愿去做,今后法院更难开展工作,因此,执行人员只好违心地对申请执行人采取推、拖或搪塞的办法不予执行。
(二)有协助义务部门协助执行不力。一些商业银行争夺储户,千方百计地保护储户的利益,主要表现在:1、拒绝法院依法查询,有的银行工作人员以各种借口拒绝提供被执行人在往来帐册。2、制作假帐,将被执行人帐户上的存款转移,使执行人员无款可划。3、在执行人员冻结存款时,以系统原因不能部分冻结为由拒绝部分冻结个人工资,造成权利人对法院执行工作产生误角。4、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前面稳住执行人员,后面通知被执行人在执行前将存款转移。5、擅自解除冻结。以内部规定为依据,将法院冻结的存款擅自解除冻结,造成法院无款可划。
(三)某些执行人员人搞地方保护,不积极协助外地法院委托执行。委托执行中地方保护主义的主要表现形式有:1、对外地法院的委托协助执行长期弃之不管,将案件锁入卷柜弃之不理,多次收到委托函不见答复。2、有的强调工作忙、人手少、困难多,一推了事,或强调本地一方当事人的经济困难,要求委托法院裁定中止执行。3、有的不积极协助执行,在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时,有的法院不积极为外地法院提供便利,有的在接待上热情好客,但暗地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4、有的把法院之间的委托关系干脆变成了互惠关系,提出必须把我们委托你们的事办成。5、强调执行和解,在执行中,一些执行人员以做工作为名,压外地一方当事人接受苛刻条件或做出较大让步,或以滞销产品相抵债,要求权利人放弃部分货款,免除利息等,滥用执行和解,以此保护地方利益。
(四)少数地方的公安部门在地方领导的指挥下,以维护本地社会治安为由,妨碍执行。有的被执行人的车辆被法院依法扣押,当地公安派出所以维护治安为由,不让法院把车辆开走,甚至在半路拦截,强行把车扣下,妨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
二、地方保护主义的对策
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是对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践踏,严重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利于保护公平竞争的经济制度,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使法院的形象和威信严惩受损,因此,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应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改变执行立案管辖,变委托执行为当地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依照该条的规定,改变了过去执行法院不得不到异地执行或委托执行的做法,债权人可以依此规定,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使债权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法院,有效地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更有利于债权的实现。
(二)利用提级执行、指令执行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
过去许多地方法院为了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先后采取了提级、指定或交叉执行,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供许多可借鉴的经验。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本条的增加主要是为了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解决一部分消极执行问题,明确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权利。这一规定,可以说是结合我国现实国情所采取的特殊法律政策,对解决地方保护主义而干扰执行的问题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改变对执行人员管理方式,使之真正脱离地方干系
从对地方保护主义未执行案件分析可以看出,某些法院一些执行人员是迫于人、财、物都归地方管理而违心地消极执行、推拖不执,这也是地方部门领导以权代法的原因所在,执行人员违背领导诣意,轻则不能提拔,重则调离法院,法院违背地方部门的要求,大胆协助不搞地方保护主义,在办案经费上、人员任命上受到限制,因此,必须建立人民法院执行队伍垂直管理体制,使执行人员的任命、工资待遇、警力配置等彻底脱离地方,只有这样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才能独立行使执行实施权和裁判权。
(四)发挥执行联席会议制度,使地方保护干扰执行无藏身之处
自1999年中央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文件下发之后,全国各地地方保护干扰执行案件明显减少,中央政法委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成立由政法委牵头的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将协助伉俪情深敬老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从而使各协助部门能积极协助法院工作,有效地阻碍地方保护的干扰。
(五)积极倡导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自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首先要加强对广大执行人员的思想教育,使执行人员真正认识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性,树立严格的执法意识。其次,法院领导应以身作则,带头不搞地方保护主义。要敢于顶住各种压力,对当地领导来说情的,要说明情况宣传法律。
(六)加强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从人民法院的外部关系上看,各级人民法院都应主动、自觉地接受党委、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监督,法院内部应建立监督制度,坚持制度管理,对搞地方保护主义的执行人员,应视情节给予处理,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执行监督,发现下级法院有地方保护案件,应及时督办或采取提级、指令等执行措施,以确保最大限度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论文摘要:人民法院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是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特别是经济欠发达的基层法院辖执行案件表现更加明显,地方保护主义保护的是本地方的局部利益,损害的是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国家的整体利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一种阻碍的消极作用,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更有利于开展好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一、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
(一)某些行政领导干预执行。一些地方的行政领导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出发,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利用大会讲话、打电话、写条子等方式替本辖区被执行人说情,阻止案件的执行。某些行政领导干预执行的情况特别是在外省外地法院要从本地划款时表现得最为明显,特别关注本辖区招商引资企业的执行,当有的法院要依法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时,有的行政领导指责本地法院胳膊肘往外扭、吃里扒外,有的法院在一些行政领导的种种压力面前,不敢依法执行,担心被领导调出法院队伍,有的法院领导担心法院经费问题、人事任免问题等,若不按行政领导的意愿去做,今后法院更难开展工作,因此,执行人员只好违心地对申请执行人采取推、拖或搪塞的办法不予执行。
(二)有协助义务部门协助执行不力。一些商业银行争夺储户,千方百计地保护储户的利益,主要表现在:1、拒绝法院依法查询,有的银行工作人员以各种借口拒绝提供被执行人在往来帐册。2、制作假帐,将被执行人帐户上的存款转移,使执行人员无款可划。3、在执行人员冻结存款时,以系统原因不能部分冻结为由拒绝部分冻结个人工资,造成权利人对法院执行工作产生误角。4、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前面稳住执行人员,后面通知被执行人在执行前将存款转移。5、擅自解除冻结。以内部规定为依据,将法院冻结的存款擅自解除冻结,造成法院无款可划。
(三)某些执行人员人搞地方保护,不积极协助外地法院委托执行。委托执行中地方保护主义的主要表现形式有:1、对外地法院的委托协助执行长期弃之不管,将案件锁入卷柜弃之不理,多次收到委托函不见答复。2、有的强调工作忙、人手少、困难多,一推了事,或强调本地一方当事人的经济困难,要求委托法院裁定中止执行。3、有的不积极协助执行,在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时,有的法院不积极为外地法院提供便利,有的在接待上热情好客,但暗地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4、有的把法院之间的委托关系干脆变成了互惠关系,提出必须把我们委托你们的事办成。5、强调执行和解,在执行中,一些执行人员以做工作为名,压外地一方当事人接受苛刻条件或做出较大让步,或以滞销产品相抵债,要求权利人放弃部分货款,免除利息等,滥用执行和解,以此保护地方利益。
(四)少数地方的公安部门在地方领导的指挥下,以维护本地社会治安为由,妨碍执行。有的被执行人的车辆被法院依法扣押,当地公安派出所以维护治安为由,不让法院把车辆开走,甚至在半路拦截,强行把车扣下,妨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
二、地方保护主义的对策
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是对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践踏,严重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利于保护公平竞争的经济制度,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使法院的形象和威信严惩受损,因此,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应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改变执行立案管辖,变委托执行为当地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依照该条的规定,改变了过去执行法院不得不到异地执行或委托执行的做法,债权人可以依此规定,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使债权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法院,有效地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更有利于债权的实现。
(二)利用提级执行、指令执行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
过去许多地方法院为了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先后采取了提级、指定或交叉执行,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供许多可借鉴的经验。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本条的增加主要是为了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解决一部分消极执行问题,明确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权利。这一规定,可以说是结合我国现实国情所采取的特殊法律政策,对解决地方保护主义而干扰执行的问题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改变对执行人员管理方式,使之真正脱离地方干系
从对地方保护主义未执行案件分析可以看出,某些法院一些执行人员是迫于人、财、物都归地方管理而违心地消极执行、推拖不执,这也是地方部门领导以权代法的原因所在,执行人员违背领导诣意,轻则不能提拔,重则调离法院,法院违背地方部门的要求,大胆协助不搞地方保护主义,在办案经费上、人员任命上受到限制,因此,必须建立人民法院执行队伍垂直管理体制,使执行人员的任命、工资待遇、警力配置等彻底脱离地方,只有这样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才能独立行使执行实施权和裁判权。
(四)发挥执行联席会议制度,使地方保护干扰执行无藏身之处
自1999年中央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文件下发之后,全国各地地方保护干扰执行案件明显减少,中央政法委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成立由政法委牵头的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将协助伉俪情深敬老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从而使各协助部门能积极协助法院工作,有效地阻碍地方保护的干扰。
(五)积极倡导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自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首先要加强对广大执行人员的思想教育,使执行人员真正认识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性,树立严格的执法意识。其次,法院领导应以身作则,带头不搞地方保护主义。要敢于顶住各种压力,对当地领导来说情的,要说明情况宣传法律。
(六)加强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从人民法院的外部关系上看,各级人民法院都应主动、自觉地接受党委、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监督,法院内部应建立监督制度,坚持制度管理,对搞地方保护主义的执行人员,应视情节给予处理,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执行监督,发现下级法院有地方保护案件,应及时督办或采取提级、指令等执行措施,以确保最大限度实现权利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