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恐怖主义犯罪特别程序立法可菜性分析
我国反恐怖主义犯罪特别程序立法可菜性分析
韩 刚
【摘 要】 近年来, 设立针对恐怖主义的特别程序以应对日益严重的恐怖犯罪得到了学界和实务界的重视。但从我国现
有的程序立法出发分析, 真的有必要设立特别程序才足以应对现有的恐怖犯罪吗?本文从现有国内立法和国外立法以
及恐怖主义在我国的现状对设立特别程序提出了质疑。
【关键词】 依法反恐; 特别程序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0278(2014)06-129-01
一、 问题的提出
近来发生的暴力恐怖袭击群众案件把恐怖主义在中国的
严重性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在当下社会与政策舆论环境下
更应强调打击恐怖和恐怖主义应遵循法治主义的原则, “尊重
并坚持法治原则应当是依法反恐的根本,面对恐怖主义犯罪,
刑事法治也要致力于实现双重目的: 为社会提供一个惩治违
法者的机会,同时确保被告人庭审中的基本权。
① ” 然而大多
数学者所主张的建立反恐特别程序和特别法庭以应对日益严
重的恐怖主义的措施却与当今世界尊重与保障人权, 追求独
立的程序价值背道相驰, 安全与功力似乎正要突破正义和公
正的堡垒。
二、 特别程序的利与弊
在大多数学者看来, 反恐特别程序是应对恐怖主义的有
效手段之一, 然从欧美等国的法律实施效果来看, 特别程序所
发挥的作用应当做理性的分析。
利: 特别程序打击恐怖活动的效率较高
欧美、 以色列、 俄罗斯等国的反恐特别程序都呈现出安全
价值的凸显, 赋予警察更多的侦查权力, 证据规则和诉讼规则
呈现弱化, 在打击恐怖活动时更加富有效率。例如美国对恐
怖活动排除普通法庭的管辖权, 适用军事法庭或者军事委员
会的程序; 英国的 “Diplock” 审判模式直接取消了犯罪嫌疑人
和被告人的沉默权; 以色列的行政性羁押听证程序和刑事审
判程序的双轨制让办案机关更加灵活方便的选择处理方式。
弊: 特别程序对自由与人权的保障造成了冲击
效率与公平, 安全与自由的平衡一直都难以做的恰到好
处, 在反恐怖犯罪中过分追求效率与安全, 则必然以牺牲自由
与人权为代价。特别程序的设立严重冲击人权与自由, 美国
为获得恐怖情报不惜干涉美国一般公民的通信自由, 为获得
证据不惜延长羁押期限, 为顺利审判不惜抛弃了美国人最为
值得称赞的正当程序和人人平等的宪法规定。 一些国家在推
行反恐法之后,虽然强化了国家权力,但由于严重违反了多项
人权标准,涉及无限期拘禁、 政治歧视等,造成人权和公民自由
的极大倒退。
②
三、 现行刑事诉讼法打击恐怖活动可采性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基本可以满足我国反恐的现实
需要, 而且从实际恐怖活动发生的现状来说我国刑诉立法也
基本胜任反恐需要。
首先从立法上看。在我国刑诉法一般规定中, 刑诉法赋
予侦查机关强大的侦查权利, 公安机关的采取强制措施的权
力和一般侦查权力受到的限制相比法治发达国家要小的多,
尤其公安机关侦查行为在审判前不受司法审查, 自由裁量权
大, 相反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权利约束较多:
没有不得自证其罪的特权;律师帮助权的不完整;不受司法令
状主义的保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没有完全确立;对犯罪嫌疑
人、 被告人的拘留措施最长可达 37 天;而逮捕的期限仅侦查
阶段就可达 7 个月, 对于特殊案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全国
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还可无限延长, 这为公安机关侦查恐怖案
件留下了很多可以利用的空间。在刑事诉讼立法中, 我国也
有关于对于恐怖犯罪的专门规定, 在审判管辖上: 由中级人民
法院审理; 在监视居住上, 妨碍侦查的可以指定监视居住; 在
拘留上, 可以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之后通知家属; 在侦查
上, 可以进行无限期的技术侦查; 在证人保护上, 对证人的强
制性保护等等。 因此无论一般规定还是关于恐怖犯罪的特殊
规定, 我国刑诉立法基本可以满足我国的反恐需要。
其次从我国恐怖主义发生的现状上看, 虽然近年来恐怖
暴力犯罪时常见诸报端, 恐怖组织的构成相较于一般黑社会
组织和犯罪集团有特殊性, 恐怖主义发生的次数越来越多, 对
社会稳定, 人民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但如果分析我国近年来
发生的恐怖袭击的数量和发生的区域来看, 恐怖主义并没有
媒体宣称的那么严重。从发生恐怖袭击数量最多的新疆来
看, 据新疆自治区公安厅统计, 自2009年以来, 新疆每年打掉
的危安现行组织团伙案均在百起以上, 呈现高位徘徊态势, 其
中 2012 年新疆暴恐案件 190 余起, 但从全国 12 年 500 多万
起刑事案件数量相比显然是及其微小的一部分。 从发生的地
域来看, 中国面临的恐怖主义威胁主要来自新疆、 西藏和云
南, 其中新疆是发生恐怖袭击最多的省份。虽然近来在北京
和广东各发生一起恐怖袭击案件, 但从全国对恐怖犯罪高压
控制下总形势恐怖势力还是主要集中于西部个别省份, 向东
部蔓延的可能性很小。在数量和发生地域来看, 恐怖犯罪并
不具有普遍性, 如果单独针对恐怖犯罪进行特别程序的设立
必将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针对北爱尔兰地区的英国 “Dip-
lock”审判模式全国推广的失败和西班牙国家法院的设立遭
到诉讼成本提高的批评都为我们特别程序立法提供了借鉴。
相比英美法系而言, 德法并没有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适用普通
程序来打击恐怖犯罪, 它坚持适用普通法院的普通程序以最
大限度地保障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和审判程序的公正性。
③
四、 结语
恐怖主义的产生和发展有其特殊的原因, 预防和打击恐
怖主义需要在民族、 宗教、 经济、 政治、 文化、 社会、 国际协作等
等因素上共同努力, 不能仅仅依靠严刑峻法的控制, 那些放弃
基本自由去追求一时安全的人,既不会得到自由,也不会得到
安全。
④ 严格依据现有的刑事程序法打击恐怖犯罪, 维护社会
稳定和保障自由与人权, 维护法的权威和尊严。
注释:
① Amosn.guiora,"Where Are Terrorists to Be Tried :A Compara-
tive Analysis of Rights Granted to Suspected Terrorists",56 Cath,U.L.
Rev(2007),806.
②康海军.论反恐刑事特别程序 [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8(06).
③倪春乐.恐怖主义犯罪特别诉讼程序比较研究 [J].刑事法评论,
2012(12).
④Christina C . Logan:Liberty or safety :implications of the USA
Patriotactand thrU.K s anti-terror law on feedom of expression and free
exercise of religion.Seton Hall Law Review,2007,37Seton HallL,Rev,
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