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诊所式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的互补研究
我国诊所式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的互补研究
丁赛
(中央财经大学 北京 100081)
摘要:诊所式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教育的重要环节,自2000 年从美国引进以来不断与我国的法学教育方式相互融合,并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方面。通过对诊所式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关系的探讨,对我国诊所式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活动互补模式的合理选择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诊所式法学教育; 法律援助; 互补
一、诊所式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的概况
(一)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梗概
“法律诊所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的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1](P1-2)。其基本内涵是仿效医学院校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指导法学院系的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教会学生能够像法学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这一全新的法律教育模式目前已成为全球范围内法学教育改革的一种趋势。它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从事法律工作必备的职业道德,帮助学生学会如何从实践中学习法律知识、办案经验和综合处理疑难问题的技能。与传统的法学教育方法相比,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使用真实的材料背景,注重师生之间的交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强调对学生法律理性思维能力的培养,采取与传统教育方法不同的评价方式,有助于克服传统法学教育过于理论化、学生动手能力较弱的缺陷,让学生保持和社会实际、法律实务接触的机会,从而使学生在进行深入理论探讨的同时,学习如何像法律从业者一样工作和思考,培养其全面的法律素养、优良的职业道德及社会责任感。
(二)法律援助模式梗概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源于十五世纪的英国。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始于1994年。2003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的实施,标志着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正式确立。法律援助制度是贯彻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实现司法公正终极目标的必然要求,是落实“司法为民”的具体需要,是保障弱势群体基本人权的重要举措。贯彻法律援助制度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维护社会正义,实现诉权平等,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获得法律援助是公民的权利,实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尽管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如经费严重短缺、人员远远不足、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还不够大等一系列突出问题[2](P12-14)。
二、我国诊所式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互补发展的必要性
法学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任务。它对于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在我国的现行法学教育体系中,从国家教育部的学科规范要求直到各法学院校的教学计划,都很强调法学教学中实践环节的重要性。但由于缺乏有关这方面的具有实际操作性的理论研究和具体的实践模式设计,致使理论与实践相对脱节。我国法律专业的实习等活动流于形式,亟待找到一种替补方案。由于法学专业学生的激增,公、检、法及律师事务所已承担不起提供实习场所的负担,对于切实解决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问题,法律诊所式教育完全能成为比现有的实习更为有效的一种方案。
目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增长,法律需求也急剧上升,通过诉讼途经解决纠纷的人越来越多。为贫困人口建立的法律援助制度需要更为庞大人数的法律人才支持,而目前律师数量还远远不能适应法律援助制度的需求。在这一背景下,通过开设法律诊所模式教学让法学专业的学生们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义务的法律援助,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律援助供求紧张的局面,对社会也十分有益。
在法律诊所式教学中,学生们通过实际体验不仅学到实际技能,而且能培养学生分析和批判的思辨能力。法律诊所教育要求学生创造性地解决问题,同时能对实践进行批判式的反思。法律诊所式教学将学生置于律师境遇,学生们必须学会权衡法律、当事人利益及伦理道德等各种因素才能更好地作出决定,解决问题。法律诊所式教学为学生们创造了在现实生活中实践法律的机会[3](P55-56)。
法律诊所主要是通过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来锻炼学生。法律援助作为法律诊所采用的方式之一,为学生提供法律实践的机会。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调解,进行诉讼代理等方式,学习进行法律分析,应用法律程序来解决社会的现实问题,以提高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理解、培养法律实践的基本技能,同时培养参与公益服务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法律诊所的实践活动本身就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法律诊所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的律师性质的服务自然属于法律援助的部分。既相互区别又密切联系的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就这样结合起来了,结合点正是法律援助的实践活动。
三、诊所式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活动的互补与选择
(一)诊所式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活动互补融合的意义
首先,诊所式法学教育可充分利用法学教育的人力资源,缓解专业化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4](P111-112)。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主要是政府的法律援助机构、执业律师及各类社会团体和民间援助力量。由于政府的法律援助惠及的范围较为有限,执业律师数量不足、参与热情不够,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欠缺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由此决定了我国的法律援助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社会的稳定及其健康协调发展应依靠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援助应是全体法律职业共同体乃至全社会的责任,而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是专业性援助,这决定了从事法律援助的工作者不仅需要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和实践能力,还需具备深厚的法律信仰,及对公平正义的理解。法学教育的目标之一即是满足法律职业和专业法律援助的人才需要。具体来说,法学专业学生在依托诊所教育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第一,人力资源可观。高校法学院系的教师普遍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不少教师还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有独立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经验。法学院系中仅在校本科生即达到了三十多万人,在二、三年级本科生中即使只有10%的学生选修法律诊所课程,数量也是相当可观的, 再加上部分功底扎实并有志于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法学硕士及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生必将成为法律援助队伍中一支重要的生力军。第二,学生参与的热情较高,有效保障了援助的质量。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既是个人法律实践能力的历练,同时也有学分的要求。这决定了学生在办案中的热情和积极态度。通常,指导教师会参考学生自己的兴趣特长来决定法律援助案件的参与类型并提供必要指导,对于复杂的案件会亲自参与其中,可有效确保法律援助的质量。第三,提供法律服务的成本较低,方式灵活。在校法学专业学生提供法律服务没有执业律师报酬的要求,只需少量的交通费、文印费等开支,资金要求相对较低,便于筹措和解决。在各种五花八门的法律服务中,学生们为当事人提供详细的咨询、协助调解、组织开展普法宣传、代写法律文书、代为出庭诉讼,既解决了当事人的困扰,又使很多纠纷化解于无形,避免了“滥讼” 。除此之外,学生们凭借正直纯洁的心灵,敢于伸张正义的勇气和法学院知识权威的形象,比较容易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其次,培养大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法学教育不仅注重学生的理论知识传授和学术能力的培养, 而且还承担着培养高素质法律职业者的重任。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片面地强调传统法学教育教学方法, 以“填鸭式”、“案例式”教学方法为主, 不注重启发学生的思维和动手能力, 学生被动地接受理论知识, 这使得理论知识教育和实践教育相脱离, 这种传统法律教育模式有悖于现代法学教育目标。诊所式法学教育与实践紧密结合, 学生通过法律援助活动能更多地接触真实案例, 这些真实的案例为学生提供了进行法律分析的素材和机会。这不仅使学生在课堂上学到的专业知识得以运用,而且对于拓宽学生的法律思维,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素质,实现其自身价值都具有重要意义[5](P35-36)。
再次,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心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精神,促进学生良好法律职业道德的形成。学生在参与诊所式法学教育学习的过程中办理案件,没有经济利益的驱使,而且所承接的大部分都是贫困当事人的案件,这促使学生为维护弱势当事人的权益积极努力,培养学生对当事人的责任心,有利于学生追求真正的司法公正,也培养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精神,这对学生良好法律职业道德的形成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我国诊所式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活动互补模式的合理选择
诊所式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活动分别担负着不同的使命,但二者又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如何在两者之间找到契合点,整合资源,使它们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各自的价值,达到诊所式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活动的“双赢”, 这是需要不断探索的。
目前国内外诊所式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二者结合的模式大致有以下四种:(1)虚拟法律诊所依托于法律援助机构。即虚拟法律诊所教学用的案件可以是虚拟的或现成的案例。在诊所中学习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课堂教学、模拟训练后,到法律援助机构接触真实的当事人,在指导教师的帮助下办理具体的案件。(2)诊所式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合二为一,即诊所式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不仅在场所、机构设置上相同,而且在运作过程和管理制度上完全一致。同一机构,对外是法律援助中心,对内是法律诊所课堂,同时担负着培养学生和援助当事人两方面的职能。(3)诊所式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各自独立、互相协作,即诊所式法学教育和法律援助各有其独立的办公场所、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为了法律诊所教学所需和解决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不足,它们之间建立长期合作关系。(4)实践基地模式,即在高校开设诊所法学课程。在校外设立诊所实践基地,法学院与校外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检察院、法院等法律实务部门建立联系,将他们作为学校诊所式法学教育延伸向社会的一个广阔的实践场地[6](P99-101)。
以上四种模式各有所长。第一种模式一般被刚刚开设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的院校所采用,因为在此种模式下,法律诊所可以充分利用法律援助机构的现成资源,进行实践教学。第二种一般也是被刚刚设立法律诊所课程的院校所采用,因为它充分整合了两种资源。可以节约资金,但是由于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二者有一定的差异,因此不便管理。第三种模式在我国采用有一定难度,因为单独设立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机构所需成本较大,在我国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还没有充分资金保证的情况下,这种模式对中国来说有一定难度。但在这种模式下,学生经过严格系统的律师技巧训练,可以弥补法律援助机构人力资源的不足,而法律援助机构从接待、咨询、审查到参与代理,丰富的服务形式为法律诊所学生提供了全方位实践的机会。第四种模式既满足了高校诊所教育的需要,同时又能解决法律机构短缺的问题,拓展了法律援助活动。但这种情况往往会出现指导老师缺位的情况,学生无法及时获得专业指导老师的指导,无法及时反馈学习成果。这四种模式都有一定的缺陷,在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尚得不到足够重视的情况下,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整合的完善还需要很长时间的努力.要使二者的整合进一步完善,一方面,要完善诊所法律教育的基础设施条件,如师资力量、资金来源、法律规定等,另一方面还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对此可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努力:
1.转变教育指导理念
法律是一种社会科学,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社会需要法学院的人力资源,法学院的学生更需要融入社会实践。因此,法学院在开设法律诊所模式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时,还要引导学生树立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意识。另外,法律援助机构以及社会相关方面应当认可并支持法学院诊所教育并给予积极协助[7](P135-136)。
2.建立合理的教学工作量评价机制
专职诊所教师的匮乏是制约诊所教育发展的最大瓶颈。从目前已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大学来看,教师队伍多以年轻教师为主,面临着晋升职称和实务经验不足的严峻现实。诊所课程的教师教学任务繁重(多数教师需同时兼任其他法学课程),如不能给予合理的工作量评价,既不能从制度上激励原有教师继续从事该课程的教学,也无法吸引新的教师加入,势必影响该项目的运作效果。同时,考虑到诊所教育的特殊性,应建立专职诊所教师队伍。对此,除了在现有的法学教师中遴选外,还可借鉴域外经验,建立外聘专业律师为诊所教师或顾问的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弥补师资不足的情形[8](P138-140)。
3.将法律援助融入法学课程设置中
目前,高校法学专业教学计划中一般从大二开始就设置了实践教学环节,典型的有模拟法庭、案件旁听等,大四更有占学分更多的毕业实习。但是从实际运作来看,很多实习变得形式化, 要么有很大一部分学生并未能参与其中,要么并未真正深人实习,仅仅以一篇实习报告说明成绩, 指导教师在实习中也并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为了提高学生和教师的积极性,应将法律援助写进教学计划,对学生计算学分,对教师计算工作量。学生必须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才能毕业, 这样不仅丰富了实践教学的方式、优化了教学计划, 同时对于法律援助工作和法律院校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和实现自己的教育目标也是一个关键性的起点。当然由于这类的实践活动在某些高校刚刚实施,甚至仅仅还在计划之中,再加上法律援助本身的多面性, 因此在起步中会遇到较多的困难, 比如如何与其他课程合作、教师与学生的上课时间与办案时间的冲突等,这些都需要在不断的摸索和调整中逐渐解决[9](P284-286)。
4.修改现行《法律援助条例》
明确高校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学生具有承办案件的资格。在现行《法律援助条例》中增加“经注册登记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大学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的规定,为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存在提供法律基础。学生可凭借学校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的公函获得代理具体案件的资格,将学生作为法律援助者的身份合法化,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得到相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认可及配合,保障学生的相关权利,便于学生顺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和参加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学习。
5.完善保障机制
为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大学生提供充分、及时的保障。大学生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不仅是实践性工作,而且关系到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利益,从某种程度上说,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为了保障大学生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为其提供完善的保障机制。对此建议:(1)由法律诊所教师对案件进行筛选,防止学生办理存在安全隐患的案件;(2)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3)建立合作机制,促进学生的互帮互助;(4)为学生购买保险,减轻意外事件的风险责任。这样既可以保障参与法律援助的学生的权利,也可以极大地消除未参与的学生的顾虑,提高大学生参与诊所式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
6.法律诊所应走出校园,与社会相接轨
如法律诊所可以设在律师事务所、社区或者街道,也可以设在企业、部队、合作社组织,甚至也可以设在包括人大、法院、检察院、政府等在内的机关单位,在网络时代也可以成立虚拟的法律诊所,通过网络接触真实的案例,甚至因地制宜设立“流动法律诊所”。对于兴趣广泛的学生,单一的类型对于他们也许是束缚,因此综合性的法律诊所无疑是他们较好的选择。总而言之法律诊所的设立不应局限在法律援助项目中,其基本原则是多元化设立法律诊所,拓宽实践教学的范围[10](P37-39)。
四、总结
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和法学教育事业的现状均较为严峻,急需改革创新以促进其发展。诊所式法学教育作为一种法学教育方法和一种法律援助模式,为法律援助事业和法学教育事业的革新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途径,将法律援助与诊所式法学教育有效融合,必将促进法律援助和法学教育的更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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