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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的理论基础探析

热度0票  浏览94次 时间:2015年11月30日 09:44
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的理论基础探析
袁 佳
( 北京东燕郊)
摘要: 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作为资本充实原则之具体制度设计,其目的在于均衡有限责任制度所带来的利益不公。本文旨
在立基于资本充实责任理论基础之上,探讨资本充实责任制度设计的基本问题。
关键词: 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有限责任制度;公司资本三原则
一、有限责任制度
1 有限责任制度的含义
有限责任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对一方责任范围进行限制的
法律手段。有限责任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航海业,其直接目
的是为了减少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有限责任与法人制度结合
后,有限责任有了更为具体的意义:股东仅以投资额为限对
投资企业负责,企业作为独立法人主体,以其资产对外负责。
该种企业形式通常称之为公司。各国关于公司概念的界定不
一,但有限责任制度是确实通行的法律设置。
2 有限责任制度的意义:隔离风险、鼓励投资
首先,有限责任制度减少投资风险,促进了市场交易;其
次,有限责任制度促进了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再次,有
限责任制度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第四,有限责任制度有利
于维护利益均衡;第五,有限责任制度虽有上述诸多价值,
但有限责任制度的最直接设计,便是隔离风险。投资者投入
一定投资,并仅就该部分投资负责。
3 有限责任制度的弊端
首先,有限责任制度的最大弊端在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步骤。可以说,有限责任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在股东仅以对
公司出资承担有限责任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渐
渐浮出水面。债权人通常无权介入公司管理过程,甚至对公
司内部管理一无所知,而一旦公司经营不善,亏损破产,蒙
受最大损失的还是债权人。如果股东负有限责任,在债权人
不能介入公司内部管理情况下,则对债权人极为不公。
其次,有限责任制度为公司股东或经营者滥用有限责任提
供了可能。在法律上,公司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但公司的运
作则必须通过股东或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公司的背后实际
上仍然是一个个的自然人。这样,公司作为一个隔离机制,
将公司背后之人与公司债权人等第三人隔离开来。这就为股
东等利益公司人格从事不当行为提供了基础。公司制度特别
是有限责任制度,成为股东和公司经营者从事规避法律的不
当行为、牟取不当利益的工具。
再次,有限责任制度也容易产生道德风险。有限责任公司
虽然有设立简单、运作便捷等优点,但也存在法律难以监控
的难题。因此常称为人们投机经营、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手段。当这种情况出现时,有限责任制度则妨碍了对非法利
益谋取者的追究。而这种妨碍,更加容易导致道德风险的发
生。
二、有限责任制度与资本充实责任制度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最基本前提就是股东对公司的出资。
正是因为股东将部分出资转移于作为独立主体的公司,法律
方赋予股东有限责任。因此,公司资本的确定和充实,是股
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基本要求。股东出资义务为公司资本充实
之第一层确保。投资者要成为公司股东,必须认购公司出资
或股份,并取得股权。因此,必须向公司注入资本。在股东
不能认购公司全部股份时,法律往往强行让公司全部股东负
担认购担保责任,使其认购公司全部出资,以确保公司资本
的确定和充实。在个别股东不能缴纳出资,而通过出资违约
责任不能有效追缴该部分出资之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
也须就该部分尚未缴纳的出资,承担连带缴纳责任,以确保
公司资本之充实。
有限责任制度与资本充实责任制度的关系可以说是相反
相成的。从逻辑上而言,资本充实责任制度是有限责任制度
的延伸;从利益衡量而言,资本充实责任制度是有限责任制
度的矫正。有限责任制度的最主要目的,就是限制股东的有
限责任。从而减少投资风险,鼓励投资。因此,从利益衡量
这一方面而言,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有其对立性。
对股东有限责任的赋予,切断债权人对股东财产无限责任的
追究,从一定意义上,就是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损害。但另
一方面,有限责任制度在逻辑上也要求一种对有限责任制度
本身的限制。这种限制使得资本充实责任制度等等保护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制度设计成为现实。有限责任制度限制了投资
者承担责任的范围,股东仅以出资份额对外承担责任。资本
充实责任却扩大了该种责任的范围:股东不仅需要对自己的
出资份额承担责任,甚至还需要对自己的份额之外的其他股
东的出资份额承担连带缴纳责任。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
有限责任制度,从利益衡量上而言,对于公司交易的第三方
的利益作了倾斜。
三、公司资本三原则
1 概念
公司资本三原则为大陆法系公司法的三项经典原则。资本
三原则虽并非法律用语,却系公司法理论对体现同类立法目
的之法律规定的总结,是公司制度设计的基本指导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的资
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其目
的在于强调资产保守鉴价,杜绝资本虚增,确保股东出资到
位。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应当保持与公司
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其主旨在于以具体的财产充实抽象资本,
防止公司资本遭到股东或管理者的无谓侵蚀。资本不变原则
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
更。
3 公司资本三原则与资本充实责任
资本充实责任的基本类型包括公司资本的认购担保和缴
纳担保,以及未出资或出资不足情形下的差额填补。公司资
本的认购担保和缴纳担保,都在于确保公司资本的确定,与
公司资本确定原则相一致。根据公司资本确定原则,公司资
本须记载于公司章程,为一定的数额,且须确保公司资本的
认购和缴纳。
差额填补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着资本确定原则。公司
资本的最终缴纳,是资本确定原则的应有内涵。但差额填补
责任更接近于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确定原则侧重于公司成立,
公司资本的认购和缴足关系到公司的成立。差额填补则多是
在公司成立之后,发现公司资本不实或缴纳不足,让其他发
起人连带承担责任。其目的在于维持公司的资本。因此,从
这一角度而言,差额填补责任系资本维持原则的体现。
从形式上看,资本不变原则与资本充实责任制度没有直接
的关系。资本充实责任制度在于确保公司资本的认购和缴纳,
维持资本的确定。一般不涉及公司资本的变动问题。但从资
本三原则体现的基本立法目的,即确保公司资本这一债权人
基本责任担保,这一角度而言,资本充实责任制度无疑与资
本三原则一脉贯通。
参考文献:
[1] 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
[2] 武忆舟:《公司法论》,三民书局 1984 年 2 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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