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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变革及评价

热度0票  浏览217次 时间:2010年8月26日 13:51
 论文关键词:婚姻法  夫妻财产制度  登记制度 
  论文摘要:本文结台我国l950年婚姻法和l980年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新婚姻法在夫妻产制度上的修改和进步.在此基础上探讨该法在立法价值取向上的变化及其原因.并指出该法在夫妻财产约定形式方面规定的不足.建议引入登记制度,增强约定的公示力.保证约定的有效性印确立性。 
  
  一、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架构设置 
  新婿姻法规定r夫妻共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制三种财产制,三者共同构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和l980年婿姻法柯1比,新婚姻法坚持了共有财产制.增设厂个人特有财产制,突出了约定财产制。 
  (一)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制 
  依新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均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拥有平等的所有权。其中法律规定的共同所有财产范围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问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所得的收入:知识产权收益及未明确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这说明新婚姻法同前儿部婚姻法一样,首先将夫妻共有财产制列为基本的法定财产制。这是因为保护婚姻家庭和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是婿姻法州整婿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而夫妻共有财产制可以if{好的实现这一准则。具体而言,夫妻关系的本质决定r婚姻家庭的物质保障功能,而目前我国大多数公民的物质生活保障还离不升婚姻家庭,所以要坚持共有财产制.以彰现这种保障功能。同时现实中妇女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普遍少于男子,而且往往承担着较多的家庭劳动。如果打着男女平等的旗号强州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就会在实质上造成刈女方的不平等因此采取共有财产制也有利于保护家庭中弱势方的利益。 
  与前儿部婿姻法不同的是,新婿姻法明确限定r共有财产的范围。l950年婿姻法采取_『夫妻一般共有财产制.将夫妻双方的全部财产都纳入共有财产的范围;1980年婚姻法确立了婚后所得共有制,将共有财产的范围限定在婿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新婚姻法则通过列举的方式.进一步限定了共有财产的范围。共有财产范围的缩小体现出婿姻家庭保障功能的有限性或者说相对性.为婿姻关系中个体的权利留出_『更大的空间。 
  (二)关于个人特有财产制 
  依新婿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fJ]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为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该条增设了个人特有财产制,是新婿姻法一个突出的变化,体现了对个人财产的肯定与保护。 
  实际上1980年婿姻法中确定的婿后财产共有制已经体现出『l时个人财产的肯定.即承认婚前财产应为夫妻各方所有。但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婿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又规定:共有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一方婿前个人所有但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的财产.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生活资料经过4年后可视为夫妻共有财产。也就是说.本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会因婿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和婚后所得共有制的原则有所不同。从保护个体权利角度来看,《意见》的这些规定把本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和一方因继承、受赠取得的财产纳入共同财产的范围.模糊了夫妻各自所有财产和共有财产的界限,忽视了对个体财产权利的保护,同时也违背了被继承人、赠与人处分自已财产的意志。因此引起民法学者的诸多批评。 

  今天,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拥有的财产在数锰和质量上都增长很快.尊重和保障个人财产权利相应变得日益重要同时在观念上,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使人们的自我意识不断强化,个人则产权利要求开始复苏和膨胀。因此《意见》的{见定已经不符合时代的需要、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及十丌关的司法解释纠正了《意见》的偏差,回归到对个人财产权利的尊重,这顺应了社会的要求。 
  (三)关于约定财产制 
  现代意义上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源自西方,并得到大多数国家肯定。我国l980年婿姻法也明确提出了夫妻约定财产制,但其规定过于简略.实践中难以把握和操作。 
  新婚姻法第十九条埘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其中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j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丽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j确的.通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这说明:l、我国约定财产制中可约定财产的范围是广泛的,包括婚前财产和婿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2、书丽形式是唯一的形式要求.只要双方达成书而议即可,不必经过公证或登记。3、约定的效力不仅可以排除法定夫妻共有财产制.也可以排除法定个人特有财产制的适用,可见当事人的意志无论是在范围上还是在效力上都得到充分的尊重。该条还规定,夫妻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如果约定归各自所有,则夫或妻一方对外负债且第三人知道此约定时,以夫或妻一方自己的财产清偿。这意味着,当第三人不矢¨道此约定时.此债务得以夫妻双方的财产消偿。这就明确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体现r对第三人的保护.
 二、对现行夫妻财产制规定的评价 
  (一)立法价值取向的变化 
  综合三部婚姻法来看,l950年婚姻法采取夫妻财产一般共有制,极力强洲了婚姻的保障功能l980年婚姻法采取婿后所得共有制并提出厂约定财产制,在保证婚姻保障功能的同时开始肯定个人财产权利。l993年的《意见》使这一倾向有所动摇,体现出趋势和现实的矛盾和协调。新婚姻法则明确限制共有财产的范围,增设个人特有财产制,完善约定财产制,鲜明地体现出对个人财产权利和埘意思自治的尊重与保护如前所述,夫妻共有财产制强凋的是刈婚姻家庭的保障功能,而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财体现对婚姻关系中个体财产权利和意思自治的肯定和尊重。因此从三部婚姻法规定的变化中我们可以明娃感受到:在婚姻法立法中婚姻家庭的保障功能在逐步淡化,而对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和对意思自治的尊重则在逐步加强。现在不再是共有财产制一统天下,而是三种财产制互丰H补充,互卡H衡平.共同调整夫妻财产。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婚姻立法的价值取向已从单纯的强调婚姻保障功能转到r埘保障功能和个体权利的并重上来,注重平衡保障功能和尊重个体的关系。同时现行婚姻法对约定时产制的进一步重视,对于满足观念与价值标准日益多样化的娇姻主体的需求,适应社会新的价值取向的变化有着尤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变化的原因 
  产生上述变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观念方而来讲,对个体权利的日益重视为这种变化提供r思想基础从社会发展角度而育,男女平等的观念已经得到普遍承认.妇女的就业机会和社会地岔有r很大提高.男女均拥有自己的财产,这是1、人持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得以适用的必要前提然而无论是深层价值取向的转变还是体规定的变化.其最重要、最根率的动因还是经济的发展三部婿姻法体现的正是三个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现实。在制定l950年婚姻法时.中国刚刚结束内战.经济落后.多数人生活贫困,在生活上埘冢庭依赖性很强。因此立法上采取一般共有财产制,着重强调r婿姻家庭在物资匮乏时代列人们生的保障作用.这是合乎当时经济实际的。制定l980年婿姻法时.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了一些.家庭财产也有所增加,但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个人的收入主要来自工资.有限的收入在支付日常费用后往往所剩无儿对多数人而言,只是解决r基本的温饱问题,谈不上有多少个人财产.保护个体财产权利和实施财产约定制的意义不大。同时,当时在观念上提倡集体利益至上,拦训家庭的统一性,个人权利观念淡薄.因此立法上时个体权利僻有所提及.但规定的{}{不完善。 

  进八90年代后,随着改节扦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经济、私营企业发展很快,房屋、汽车、甚至企业都逐步进入家庭财产领域随着家庭可支配财产范固的不断扩大,卡H关的纠纷也日益增加网时人们的个人权利意识也在日益加强.在这样的背景下.刈1980年婚姻法中的娇姻财产制进行修订变得日益迫切。同时从经济角度而言,经济的发展使基本的温饱问题得到解决,使人们在生活上对家庭的依赖度大大降低,这就减弱『l婚姻家庭的物质保障功能,坎肯定和保护个体时产权利成为可能所以说社会经济的发睫是产生这种变化的最深刻、最根本原因,这种变化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婿姻家庭领域的具体体现。 
  (三)关于在夫妻约定财产制中建立登记制度的建议 
  尽新娇姻法在夫妻财产制方而有了重大的发腰和突破,但仍彳_{不人意之处下而仅就新婿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约定形式的规定提出一些看法依新婿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为财产约定时只须采取书而形式,不必进行公证或登记.这体现r埘夫要双方意思自由的尊重。同时糸第(三)款又规定,如果夫妻约定婿姻关系存线期间断得的财产为各自所有H第三人道该约定时.矢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由各自所有的财产}}IJ偿.这体现埘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蚀而青,这两者本都是无可厚非的,但如将二者结合来看.这两个目的却是难以同时达到的。详言之,由于财产约定不须登记或公证,我国又没有规定约定可选择的财产制的范围,夫妻可以自由约定财产为共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有、部分各自所有,则在实践中第三人往往难以得知大妻问的财产约定..当第三人不如J此约定时,一方之债仍应由双方共负清偿责仟其结果是,夫妻双方符约定了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却达不到免负连带债务的目的,这和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初衷是十1{违背的。也就是说,由于婚姻法规定r约定的对外效力.却没有在约定形式上规定十11应的公示方式这就产生厂保护夫妻意思自治和保护第二_人利益的矛盾,他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也馒婿姻法埘夫妻个人意思自治的保护难以落实.至流于形式 
  从各国实践来看,不少国家在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制时都要求时财产约定进行登记.将登记作为埘抗第:人的要件其必要性有三:一·是任利于(1』约定的证明二来使约定有公示效力.便于鹕:人与夫妻一方为交易活动时r解其财产情况二三者登记时的检查手续可减少约定无效、约定不明确的情况,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当引入约定登记的观定,他约定有公示力这样第三人可以方便地j道夫妻闻的财产约定,从而达到保护第三人利益的目的同时夫妻问的财产约定也因登记而具有确定的Li埘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而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得以宴现至于财产约定的公证.由于其仅是一种合法的证明.并不有公示力,因此不必强制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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