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博弈论视角下的个体道德行为形成过程及其对德育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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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lunwen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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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年10月07日 16:09
[论文关键词]博弈论;理性个体道德行为;德育
[论文摘要]教育对象知行不一是我们在德育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之一。本文引入博弈论的研究方法,对个体道德行为的形成过程进行量化分析,从理性人的角度说明知行不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没有恰当的教育制度和社会制度与德育所传播的思想道德观念相配合,制度在理性个体道德行为形成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德育的最终目的是形成教育对象稳定的思想道德品质,在社会生活中,表现出良好的行为。然而在当前的德育过程中,最为困惑我们的问题就是,为什么教育对象常常在思想上已经认可了教育者传导的思想道德观念,非常清楚应该在社会生活中利他和合作,应该以集体和国家利益为重,却常常在实际生活中知行不一?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对个体的道德行为是如何形成的作出解答,这是解决德育过程中知行不一难题的前提。缘于此,本文引入博弈论的研究范式,对个体道德行为的形成过程进行分析,从理性人的角度说明个体知行不一现象的原因和解决之道,以期提高德育的实效性。
一、理性个体的道德行为何以可能——霍布斯问题的提出
人类的实践具有社会性,实践的社会性规定着人们之间必须相互依存和相互合作。这种相互依存性和合作性在某些方面以一种共同利益的形式表现出来。在人类社会中,共同利益是个体必须要维护的利益,利他和合作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点包括:一是任何人都是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二是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人们之间存在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三是每一个人除了有自己的个人利益外,还存在着各种共同利益如集体利益、民族利益、国家利益乃至于全人类利益。不同程度的社会交往关系形成了不同层次的共同利益。这种“共同的利益不仅是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且是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
然而问题是: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共同利益之间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自利的个人怎样才能够在相互的交往中,自觉做出利他合作的行为,以共同利益为重。个体的道德行为何以可能?这个问题在历史上首先由霍布斯以最尖锐的方式提出来。它可以表述为社会秩序(以及伦理规范)是怎样可能的问题,也可以表述为个人利益价值判断如何能够推出社会义务价值判断?简单地说就是“经济人”怎样才能变成“伦理人”的问题。(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正是我们思想道德教育所要达成的目标)。以往有很多学者对此问题作过尝试性解答,如亚当·斯密找到了“社会同情心”,洛克找到了“人类天生的平等”,在以前鼓吹思想政治教育万能论的年代,我们也曾妄想只是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就能消除人们的私心,达到美好的共产主义社会。
今天,在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进程中,霍布斯问题又一次尖锐地摆在了我们面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不能忽略这样一个事实,每一个人都有自利的一面(Self-interested),理性因素对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影响日益增大,个体对自身利益空前关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表现得更加突出。而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而言,人们道德行为的形成,解决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社会)冲突的办法不是要否认个人理性,而是要找到一条切实可行的谋求相互合作的途径,达到“合作的进化”。因此,博弈分析方法的引入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利己一利他”博弈模型
本文以建立在“个体行为理性”基础上的“非合作博弈模型”为例,对个体道德行为的形成过程从理性人的视角做出说明。所谓“个体行为理性”是指个体行为始终都是以实现自身的最大利益为唯一目标,除非为了实现自身最大利益的需要,否则不会考虑其他个体或社会的需要。而“非合作博弈”则是指在各博弈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有约束力的协议,也就是说各博弈方不能有公然“串通”、“共谋”。只要我们讨论清楚了非合作的没有丝毫利他行为的人际竞争关系下,个体如何能成为伦理人,那么在其他的情况下,人的道德行为就更加容易理解了。人性“恶”时尚能如此,人性被提升时,就不言自明了。
在社会中,自利的个人怎样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成为一个超越自我走向利他,从而成为以共同利益为重的人呢?我们通过对下面“利己一利他”博弈模型的分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答这个问题。
我们以农村中常见的农忙季节相互帮忙的现象为例。相邻的两户农户由于各自掌握的农业器械等生产资源不同,农忙时节插秧时会出现以下的情况:1)如果相互帮忙和合作劳动的话,资源将得到互补,对双方来说都能以最快的速度把秧田插好,这是最好的、最有效率的情况,也就是“伦理人”实现后的情况,分别记为6分。2)假如农户A先帮了B,但B却在轮到他帮A时,采取了不合作态度,把应该用于帮助A的自己的农业资源(例如劳力、机械等)继续投人到自己的田地,得到了更好的收益,记为10分。在此情况下,A由于得不到应有的帮助而丧失了宝贵的时间和资源,损失惨重,记为0分;3)如果双方都采取了不合作态度,只用自己掌握的资源按时插秧,这时的效率比合作低,双方收益均记为2分。这样得到博弈矩阵如表1所示。
很明显,从这个矩阵来看,如果A、B都采取合作的策略,大家都会得到6分,这才是最佳的(Optima1)选择方案,这种先利他的选择(利他的最终结果可以更好地利己,这也就是我们常常倡导的社会上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风气)正是我们的德育过程想要达到的目标。然而,如果是一次博弈,那么无论是A还是B从最有利于自己的角度来说,均会选择不合作,该矩阵唯一的纳什均衡解是A4B4。这就是说,个人理性选择的最优结果并不是整体理性的最优结果,出现了诸如囚徒困境与公共地悲剧所反映的个体理性行为产生集体不合理性行为的情况,体现了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这就是我们常常说的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发生了冲突)。正如哈定借用怀特海的话说,这里的悲剧不是不幸,而是事物发展的无情性。每个人均能够预先知道悲剧的必然性,知道这个结果并非最好的结果,但每个人由于自己的理性,均不会约束自己的策略选择,因而悲剧是不可避免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为什么在社会生活中时常出现许多道德知行不一的现象。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解决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和冲突,使个人理性过渡到集体理性,遵循一定的道德规范采取利他行为呢(即如何从选择A4B4方案进展到AlBl方案)?
三、对“利已一利他”博弈模型的分析
博弈论的现代成就证明,从理性人的角度而言利他是自利的个人经过无限次博弈的结果。这时自利的个人追求的并不是在某一次博弈中的得分最大,而是在所有次博弈中得分的总和为最大。1980年博弈论专家罗伯特·艾克罗特用电脑计算发现在二人多次博弈中,对于个人来说最优方案不是“总是不合作”而是“第一次合作,以后各次依对方的对策,一报还一报(titfortat)”即这次你合作了,下次我回报以合作,上次你“逃跑”、不合作,我也回报以不合作,而且是永远不合作。这个结论说明:首先,传统社会可以通过一种封闭的环境和超稳定的体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霍布斯问题。在一个传统的农业社会中,人一生生活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同样的个体之间常常要进行多次博弈(即两个人在一生中要打多次交道),这类似于一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这时的个体追求的是多次博弈中的得分总和最大,即一种长期的利益最大化。如果其在与他人的一次博弈中,采取了不合作的态度,那么在下一次同样的活动中,他也将得不到别人的帮助,而且,将永远得不到别人的帮助。以上述插秧的例子为例,如果A在第一次博弈中,不帮助B,那么他在得了10分之后,以后的他将永远只能得到2分。作为一个理性人的他,因为还要与B继续打交道,所以不希望自己占了一次便宜之后就永远失去帮助,所以他会在每一次插秧的时候选择帮助B,同理可推B也会在每一次都帮助A,由此,利己的个人走向利他。这说明,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一种超稳定的、封闭的社会结构对形成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传统社会通过这样一种超稳定的体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霍布斯问题。
其次,现代社会中,制度对个体道德行为的形成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现代社会中由于人们之间交往的广度和深度急剧扩大,使得人与人之间一次博弈的情况增多,人们不再特别地担心这次我损害了他人的利益之后,会受到他人的报复。在很多时候,被损害者的反应变得不再重要。因为,我也许已经不需要再次与之进行博弈了。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尽管知道损害他人利益是不道德的,但理性的计算却常常使个体作出了与道德规范不相符的行为。在互惠性利他的情况下(如以上插秧的例子),博弈者尚且可能作出不利他的行为,那么在其他的对利他层次要求更高的情况下,结果就更不容乐观了。由此,在现代社会中,制度的重要性显现出来。只有通过制度的建立,让违约的人受到惩罚,守约的人在未来的博弈中继续得到信任,并因此而获利,改变博弈均衡的赋值,个体理性才可能转化为集体理性,个体才能真正做到道德上的知行合一,“经济人”亦才能变为“伦理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成为现代社会霍布斯问题的重要解决之道。H再以上述例子为例,如果在信用制度规约下,农户A和B博弈矩阵将如表2所示。
其中,合作方虽然在对方不合作的情况下受到损失,但是信用制度的建立使其受益于以后与他人的博弈,折现为当前的4分;反之,不合作方由于信用的损失带来以后的损失,折现后其总收益降为4分(甚至低于4分)。由纳什均衡可知,博弈均衡解变为A1Bl,由此,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达成一致。
四、个体道德行为形成过程博弈分析对德育的启示
以往,我们常常把德育过程的低效归结为教育观念问题、人员(包括学生、教师和教育管理者、家长、社会人士)素质问题、教育技术问题、课程教材问题、教育经费问题、教育规模问题、教育机构问题、教育决策问题、教育理论自身的缺陷问题(如脱离实践)等等,5这些观点当然都有一定的道理。但要想真正提高市场经济社会中思想道德教育的实效,从博弈论的视角来看,还必须重视外在超越之路,即依靠恰当的教育制度和社会制度与德育相配合。在思想品德教育——接受阶段中,制度是教育和接受双方博弈的规则,人性中理性的一面会根据这种规则来选择自己的支付策略(如教育者能否真正全身心投入到教育过程中,取决于是否有合理的激励机制)。在个体的道德行为形成阶段,社会制度系统决定着“利他”的人能否在未来的博弈中获利,实现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的统一。
当前,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全面转轨,理性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影响增大的情况下,仅仅依靠人员素质的提高(包括提高教育者的道德水平,加强对教育者的道德训练,夯实教育者的思想理论基础等)这样的内在超越来提高德育的效果,作用有限。在思想道德的外化过程中,在“经济人”变成“伦理人”的过程中,制度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恰当良好的制度才能使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思想道德知行合一。思想道德教育如果不与制度建设相配合,将显得苍白无力,亦不会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有效传播。
[论文摘要]教育对象知行不一是我们在德育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之一。本文引入博弈论的研究方法,对个体道德行为的形成过程进行量化分析,从理性人的角度说明知行不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没有恰当的教育制度和社会制度与德育所传播的思想道德观念相配合,制度在理性个体道德行为形成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德育的最终目的是形成教育对象稳定的思想道德品质,在社会生活中,表现出良好的行为。然而在当前的德育过程中,最为困惑我们的问题就是,为什么教育对象常常在思想上已经认可了教育者传导的思想道德观念,非常清楚应该在社会生活中利他和合作,应该以集体和国家利益为重,却常常在实际生活中知行不一?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对个体的道德行为是如何形成的作出解答,这是解决德育过程中知行不一难题的前提。缘于此,本文引入博弈论的研究范式,对个体道德行为的形成过程进行分析,从理性人的角度说明个体知行不一现象的原因和解决之道,以期提高德育的实效性。
一、理性个体的道德行为何以可能——霍布斯问题的提出
人类的实践具有社会性,实践的社会性规定着人们之间必须相互依存和相互合作。这种相互依存性和合作性在某些方面以一种共同利益的形式表现出来。在人类社会中,共同利益是个体必须要维护的利益,利他和合作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点包括:一是任何人都是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二是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人们之间存在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三是每一个人除了有自己的个人利益外,还存在着各种共同利益如集体利益、民族利益、国家利益乃至于全人类利益。不同程度的社会交往关系形成了不同层次的共同利益。这种“共同的利益不仅是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且是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
然而问题是: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共同利益之间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自利的个人怎样才能够在相互的交往中,自觉做出利他合作的行为,以共同利益为重。个体的道德行为何以可能?这个问题在历史上首先由霍布斯以最尖锐的方式提出来。它可以表述为社会秩序(以及伦理规范)是怎样可能的问题,也可以表述为个人利益价值判断如何能够推出社会义务价值判断?简单地说就是“经济人”怎样才能变成“伦理人”的问题。(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正是我们思想道德教育所要达成的目标)。以往有很多学者对此问题作过尝试性解答,如亚当·斯密找到了“社会同情心”,洛克找到了“人类天生的平等”,在以前鼓吹思想政治教育万能论的年代,我们也曾妄想只是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就能消除人们的私心,达到美好的共产主义社会。
今天,在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进程中,霍布斯问题又一次尖锐地摆在了我们面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不能忽略这样一个事实,每一个人都有自利的一面(Self-interested),理性因素对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影响日益增大,个体对自身利益空前关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表现得更加突出。而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而言,人们道德行为的形成,解决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社会)冲突的办法不是要否认个人理性,而是要找到一条切实可行的谋求相互合作的途径,达到“合作的进化”。因此,博弈分析方法的引入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利己一利他”博弈模型
本文以建立在“个体行为理性”基础上的“非合作博弈模型”为例,对个体道德行为的形成过程从理性人的视角做出说明。所谓“个体行为理性”是指个体行为始终都是以实现自身的最大利益为唯一目标,除非为了实现自身最大利益的需要,否则不会考虑其他个体或社会的需要。而“非合作博弈”则是指在各博弈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有约束力的协议,也就是说各博弈方不能有公然“串通”、“共谋”。只要我们讨论清楚了非合作的没有丝毫利他行为的人际竞争关系下,个体如何能成为伦理人,那么在其他的情况下,人的道德行为就更加容易理解了。人性“恶”时尚能如此,人性被提升时,就不言自明了。
在社会中,自利的个人怎样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成为一个超越自我走向利他,从而成为以共同利益为重的人呢?我们通过对下面“利己一利他”博弈模型的分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答这个问题。
我们以农村中常见的农忙季节相互帮忙的现象为例。相邻的两户农户由于各自掌握的农业器械等生产资源不同,农忙时节插秧时会出现以下的情况:1)如果相互帮忙和合作劳动的话,资源将得到互补,对双方来说都能以最快的速度把秧田插好,这是最好的、最有效率的情况,也就是“伦理人”实现后的情况,分别记为6分。2)假如农户A先帮了B,但B却在轮到他帮A时,采取了不合作态度,把应该用于帮助A的自己的农业资源(例如劳力、机械等)继续投人到自己的田地,得到了更好的收益,记为10分。在此情况下,A由于得不到应有的帮助而丧失了宝贵的时间和资源,损失惨重,记为0分;3)如果双方都采取了不合作态度,只用自己掌握的资源按时插秧,这时的效率比合作低,双方收益均记为2分。这样得到博弈矩阵如表1所示。
很明显,从这个矩阵来看,如果A、B都采取合作的策略,大家都会得到6分,这才是最佳的(Optima1)选择方案,这种先利他的选择(利他的最终结果可以更好地利己,这也就是我们常常倡导的社会上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风气)正是我们的德育过程想要达到的目标。然而,如果是一次博弈,那么无论是A还是B从最有利于自己的角度来说,均会选择不合作,该矩阵唯一的纳什均衡解是A4B4。这就是说,个人理性选择的最优结果并不是整体理性的最优结果,出现了诸如囚徒困境与公共地悲剧所反映的个体理性行为产生集体不合理性行为的情况,体现了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这就是我们常常说的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发生了冲突)。正如哈定借用怀特海的话说,这里的悲剧不是不幸,而是事物发展的无情性。每个人均能够预先知道悲剧的必然性,知道这个结果并非最好的结果,但每个人由于自己的理性,均不会约束自己的策略选择,因而悲剧是不可避免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为什么在社会生活中时常出现许多道德知行不一的现象。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解决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和冲突,使个人理性过渡到集体理性,遵循一定的道德规范采取利他行为呢(即如何从选择A4B4方案进展到AlBl方案)?
三、对“利已一利他”博弈模型的分析
博弈论的现代成就证明,从理性人的角度而言利他是自利的个人经过无限次博弈的结果。这时自利的个人追求的并不是在某一次博弈中的得分最大,而是在所有次博弈中得分的总和为最大。1980年博弈论专家罗伯特·艾克罗特用电脑计算发现在二人多次博弈中,对于个人来说最优方案不是“总是不合作”而是“第一次合作,以后各次依对方的对策,一报还一报(titfortat)”即这次你合作了,下次我回报以合作,上次你“逃跑”、不合作,我也回报以不合作,而且是永远不合作。这个结论说明:首先,传统社会可以通过一种封闭的环境和超稳定的体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霍布斯问题。在一个传统的农业社会中,人一生生活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同样的个体之间常常要进行多次博弈(即两个人在一生中要打多次交道),这类似于一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这时的个体追求的是多次博弈中的得分总和最大,即一种长期的利益最大化。如果其在与他人的一次博弈中,采取了不合作的态度,那么在下一次同样的活动中,他也将得不到别人的帮助,而且,将永远得不到别人的帮助。以上述插秧的例子为例,如果A在第一次博弈中,不帮助B,那么他在得了10分之后,以后的他将永远只能得到2分。作为一个理性人的他,因为还要与B继续打交道,所以不希望自己占了一次便宜之后就永远失去帮助,所以他会在每一次插秧的时候选择帮助B,同理可推B也会在每一次都帮助A,由此,利己的个人走向利他。这说明,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一种超稳定的、封闭的社会结构对形成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传统社会通过这样一种超稳定的体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霍布斯问题。
其次,现代社会中,制度对个体道德行为的形成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现代社会中由于人们之间交往的广度和深度急剧扩大,使得人与人之间一次博弈的情况增多,人们不再特别地担心这次我损害了他人的利益之后,会受到他人的报复。在很多时候,被损害者的反应变得不再重要。因为,我也许已经不需要再次与之进行博弈了。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尽管知道损害他人利益是不道德的,但理性的计算却常常使个体作出了与道德规范不相符的行为。在互惠性利他的情况下(如以上插秧的例子),博弈者尚且可能作出不利他的行为,那么在其他的对利他层次要求更高的情况下,结果就更不容乐观了。由此,在现代社会中,制度的重要性显现出来。只有通过制度的建立,让违约的人受到惩罚,守约的人在未来的博弈中继续得到信任,并因此而获利,改变博弈均衡的赋值,个体理性才可能转化为集体理性,个体才能真正做到道德上的知行合一,“经济人”亦才能变为“伦理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成为现代社会霍布斯问题的重要解决之道。H再以上述例子为例,如果在信用制度规约下,农户A和B博弈矩阵将如表2所示。
其中,合作方虽然在对方不合作的情况下受到损失,但是信用制度的建立使其受益于以后与他人的博弈,折现为当前的4分;反之,不合作方由于信用的损失带来以后的损失,折现后其总收益降为4分(甚至低于4分)。由纳什均衡可知,博弈均衡解变为A1Bl,由此,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达成一致。
四、个体道德行为形成过程博弈分析对德育的启示
以往,我们常常把德育过程的低效归结为教育观念问题、人员(包括学生、教师和教育管理者、家长、社会人士)素质问题、教育技术问题、课程教材问题、教育经费问题、教育规模问题、教育机构问题、教育决策问题、教育理论自身的缺陷问题(如脱离实践)等等,5这些观点当然都有一定的道理。但要想真正提高市场经济社会中思想道德教育的实效,从博弈论的视角来看,还必须重视外在超越之路,即依靠恰当的教育制度和社会制度与德育相配合。在思想品德教育——接受阶段中,制度是教育和接受双方博弈的规则,人性中理性的一面会根据这种规则来选择自己的支付策略(如教育者能否真正全身心投入到教育过程中,取决于是否有合理的激励机制)。在个体的道德行为形成阶段,社会制度系统决定着“利他”的人能否在未来的博弈中获利,实现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的统一。
当前,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全面转轨,理性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影响增大的情况下,仅仅依靠人员素质的提高(包括提高教育者的道德水平,加强对教育者的道德训练,夯实教育者的思想理论基础等)这样的内在超越来提高德育的效果,作用有限。在思想道德的外化过程中,在“经济人”变成“伦理人”的过程中,制度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恰当良好的制度才能使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思想道德知行合一。思想道德教育如果不与制度建设相配合,将显得苍白无力,亦不会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有效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