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当代中国宪法秩序的构建
摘要:秩序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宪法秩序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根本属性和价值追求。本文首先阐释了我国宪法秩序的基本内涵,论证了民主与法治是当代中国宪法秩序的价值。然后分析了宪法秩序在我国建立所面临的内外两方面主要困难。再从宪法信仰、宪政运行、违宪审查等三环节提出了构建当代中国宪法秩序的合理措施。会计论文发表
关键词:宪法秩序 民主 法治 宪政
会计论文发表
一、宪法秩序在我国的基本内涵会计论文发表
良好的法律秩序是人类社会前进的重要保障,宪法秩序,是法律秩序的核心,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关键,对社会稳定快速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宪法秩序,是基于人们对一定社会规律的认识,通过制宪对社会所需要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进行确认,形成一种宪法上的应然秩序,再通过宪法的各种调整手段,将宪法上的应然秩序变成实然秩序。宪法秩序归根到底是人为了生存与发展而自发地、有目的地组织共同体规则,并依据该规则形成的一套以保障人的权益为最终目的的社会秩序。从近代西方历史来看,资产阶级在争取民主自由、反封建王权专制的革命胜利之后,自由、平等、生存、财产权利等人权目标便以政治宣言、继而以宪法的形式被确认下来。宪法秩序同宪法本身一样对人给予终极关怀,最终目的和核心价值都是保障人的权益、为社会成员谋福祉。
就当代中国而言,宪法秩序的价值目标必当是民主和法治,这是由我国显著的时代特征所决定的。我国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时期,焦点是政治体制改革,它直接影响人民现实权益和幸福程度。而宪法秩序的终极价值是实现与保障人的最终权益,公民只有充分享有了自由、平等并且在政治、经济和文化各方面的权利都得到了保障时,宪法秩序才能真正形成。同时,中国法律制度较多受政治体制影响,权与法的关系仍然是法治社会的敏感问题。如果不能冲破政治干预,构建宪法秩序也是纸上谈兵。另外,民主与法治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宪法秩序的价值即是对人的价值,妥善调整社会中不同个体、不同群体、不同地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起一种相对和谐的人际关系、群际关系、地区关系,使得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都能在和谐、有序的环境下,全面、自由的发展。也只有保证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才能平稳推动宪法秩序更深远、更持久地发展。
二、宪法秩序在我国当前的构建
实现宪法秩序应该包括内外两种秩序:内构秩序和外生秩序。内构秩序是指宪法秩序中本源性、一致性、连贯性的各种内部要素的总和,它是实现宪法秩序的根本动力。立足于当前中国宪法运行实际,我国宪法内构秩序的缺陷主要体现在立宪主义思想的缺乏,宪法信仰的匮乏。外生秩序不足主要包括公权力过分集中而缺乏监督,违宪审查制度欠缺以及人权得不到充分保障。因此,在构建我国宪法秩序时,必须结合内外两方面解决。
(一)加强立宪精神,树立宪法信仰
宪法必是限法,即宪法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和约束。因此,宪法规范必须对政府权力作出明确的程度性的规定,明确指出可行使的权力范围,以限权式规范为主,以授权式规范为辅。同时,宪法作为保障人权的最高法,对于人的基本权利的规范应该尽量全面,明确和具体,使人权保障成为宪法规范的中心内容。同时,培植宪法信仰是加强立宪精神的目的归属。基于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状况,要在全社会树立宪法信仰,只有首先在思想观念上取得突破,才能在法律制度、政治体制乃至其他制度上确立宪法信仰。因此,各级机关应率先树立起宪法至上的观念,打破个人迷信和权力崇拜,逐步推广使得宪法信仰在广大民众中得到培养。尤其在司法实践中,将宪法至上的心理认同感和对宪法信仰的理念及时转化为广大人民的权利果实。此外,宪法是一个国家总章程,要大力加强普法教育,特别是要加大宪法观念的宣传力度和宪法信仰的培植力度,使得宪法精神深入人心。
(二)推动宪政运行,增强护宪意识
宪政是以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威而形成的一种以制约国家权力为手段,它以保障人民权利、限制国家对公民的侵害为目的,并在二者之间寻找平衡的政治运作模式。我国当代宪法秩序的价值基础是民主与法治,因此必须在立宪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依据宪法规定实现从宪法到宪政的整个动态过程。制定宪法本身并不能成为目的,而是为了合理制约权力、实现权利,推动宪政运行;宪政当以宪法为前提,宪政必须在宪法规定的权力范围内运行。宪法和宪政之间应该是一种相互依赖与促进的动态关系。此外,宪政是一套制度设计,政府受到实质性限制的必要条件是建立分散政府权利的合理性制度。这主要包括规范国家权力的来源、运作,为公权力设定根本规则,在保证国家权力良性运行的基础上,捍卫公民权利,保障人权。宪政更是一种思想观念。树立维护宪法的思想观念是建立宪政社会的先决条件。无论身处何阶层,如果能从思想时刻保持依法行政,宪政运行只是一种动态程序而已,宪法秩序也会良好地保持。
(三)确立违宪审查制度,逐步增大宪法的可诉性
必须加紧确立违宪审查制度,形成严格有效的违宪审查秩序。结合当前情况,最根本、最实际的做法是在全国人大现有体制内建立一个宪法委员会。它与目前存在的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样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宪法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研究宪法实施的状况,并就宪法实施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其是否与宪法或法律相一致,并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正式的报告意见;监督国务院及其所属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活动是否符合宪法;裁决有关国家机关的权限争议,主要是中央国家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限争议;解释宪法;等等。宪法委员会这一专任宪法监督机关的建立,将会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职能。同时,还应建立宪法控诉制度,保障公民的正当权益在受到侵犯、宪法秩序遭到破坏时,能够通过合法的方式,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比较分析外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相类制度和发展趋势,在现有法规审查备案制的基础上,在避免出现强化违宪审查力度的同时出现对现行体制大规模破坏的前提下,逐步实现“违宪审查委员会”,直至“宪法法院”的适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
参考文献:
[1]刘茂林:《中国宪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5页.
[2]王人博:《宪政的中国语境》.
[3]李步云:《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刻不容缓》,载《法制日报》2001年12月2日.
关键词:宪法秩序 民主 法治 宪政
会计论文发表
一、宪法秩序在我国的基本内涵会计论文发表
良好的法律秩序是人类社会前进的重要保障,宪法秩序,是法律秩序的核心,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关键,对社会稳定快速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宪法秩序,是基于人们对一定社会规律的认识,通过制宪对社会所需要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进行确认,形成一种宪法上的应然秩序,再通过宪法的各种调整手段,将宪法上的应然秩序变成实然秩序。宪法秩序归根到底是人为了生存与发展而自发地、有目的地组织共同体规则,并依据该规则形成的一套以保障人的权益为最终目的的社会秩序。从近代西方历史来看,资产阶级在争取民主自由、反封建王权专制的革命胜利之后,自由、平等、生存、财产权利等人权目标便以政治宣言、继而以宪法的形式被确认下来。宪法秩序同宪法本身一样对人给予终极关怀,最终目的和核心价值都是保障人的权益、为社会成员谋福祉。
就当代中国而言,宪法秩序的价值目标必当是民主和法治,这是由我国显著的时代特征所决定的。我国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时期,焦点是政治体制改革,它直接影响人民现实权益和幸福程度。而宪法秩序的终极价值是实现与保障人的最终权益,公民只有充分享有了自由、平等并且在政治、经济和文化各方面的权利都得到了保障时,宪法秩序才能真正形成。同时,中国法律制度较多受政治体制影响,权与法的关系仍然是法治社会的敏感问题。如果不能冲破政治干预,构建宪法秩序也是纸上谈兵。另外,民主与法治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宪法秩序的价值即是对人的价值,妥善调整社会中不同个体、不同群体、不同地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起一种相对和谐的人际关系、群际关系、地区关系,使得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都能在和谐、有序的环境下,全面、自由的发展。也只有保证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才能平稳推动宪法秩序更深远、更持久地发展。
二、宪法秩序在我国当前的构建
实现宪法秩序应该包括内外两种秩序:内构秩序和外生秩序。内构秩序是指宪法秩序中本源性、一致性、连贯性的各种内部要素的总和,它是实现宪法秩序的根本动力。立足于当前中国宪法运行实际,我国宪法内构秩序的缺陷主要体现在立宪主义思想的缺乏,宪法信仰的匮乏。外生秩序不足主要包括公权力过分集中而缺乏监督,违宪审查制度欠缺以及人权得不到充分保障。因此,在构建我国宪法秩序时,必须结合内外两方面解决。
(一)加强立宪精神,树立宪法信仰
宪法必是限法,即宪法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和约束。因此,宪法规范必须对政府权力作出明确的程度性的规定,明确指出可行使的权力范围,以限权式规范为主,以授权式规范为辅。同时,宪法作为保障人权的最高法,对于人的基本权利的规范应该尽量全面,明确和具体,使人权保障成为宪法规范的中心内容。同时,培植宪法信仰是加强立宪精神的目的归属。基于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状况,要在全社会树立宪法信仰,只有首先在思想观念上取得突破,才能在法律制度、政治体制乃至其他制度上确立宪法信仰。因此,各级机关应率先树立起宪法至上的观念,打破个人迷信和权力崇拜,逐步推广使得宪法信仰在广大民众中得到培养。尤其在司法实践中,将宪法至上的心理认同感和对宪法信仰的理念及时转化为广大人民的权利果实。此外,宪法是一个国家总章程,要大力加强普法教育,特别是要加大宪法观念的宣传力度和宪法信仰的培植力度,使得宪法精神深入人心。
(二)推动宪政运行,增强护宪意识
宪政是以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威而形成的一种以制约国家权力为手段,它以保障人民权利、限制国家对公民的侵害为目的,并在二者之间寻找平衡的政治运作模式。我国当代宪法秩序的价值基础是民主与法治,因此必须在立宪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依据宪法规定实现从宪法到宪政的整个动态过程。制定宪法本身并不能成为目的,而是为了合理制约权力、实现权利,推动宪政运行;宪政当以宪法为前提,宪政必须在宪法规定的权力范围内运行。宪法和宪政之间应该是一种相互依赖与促进的动态关系。此外,宪政是一套制度设计,政府受到实质性限制的必要条件是建立分散政府权利的合理性制度。这主要包括规范国家权力的来源、运作,为公权力设定根本规则,在保证国家权力良性运行的基础上,捍卫公民权利,保障人权。宪政更是一种思想观念。树立维护宪法的思想观念是建立宪政社会的先决条件。无论身处何阶层,如果能从思想时刻保持依法行政,宪政运行只是一种动态程序而已,宪法秩序也会良好地保持。
(三)确立违宪审查制度,逐步增大宪法的可诉性
必须加紧确立违宪审查制度,形成严格有效的违宪审查秩序。结合当前情况,最根本、最实际的做法是在全国人大现有体制内建立一个宪法委员会。它与目前存在的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样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宪法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研究宪法实施的状况,并就宪法实施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其是否与宪法或法律相一致,并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正式的报告意见;监督国务院及其所属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活动是否符合宪法;裁决有关国家机关的权限争议,主要是中央国家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限争议;解释宪法;等等。宪法委员会这一专任宪法监督机关的建立,将会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职能。同时,还应建立宪法控诉制度,保障公民的正当权益在受到侵犯、宪法秩序遭到破坏时,能够通过合法的方式,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比较分析外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相类制度和发展趋势,在现有法规审查备案制的基础上,在避免出现强化违宪审查力度的同时出现对现行体制大规模破坏的前提下,逐步实现“违宪审查委员会”,直至“宪法法院”的适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
参考文献:
[1]刘茂林:《中国宪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5页.
[2]王人博:《宪政的中国语境》.
[3]李步云:《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刻不容缓》,载《法制日报》200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