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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检察官培训研究

热度0票  浏览133次 时间:2020年9月07日 14:32
杨震,李畅,邢思棋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摘 要: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如何跟随员额制改革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脚步与时俱进,更好地适应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后对教育培训的不同需求,更好地为检察司法办案服务 ? 这是目前检察教育培训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
关键词:培训;分类;需求;方式
一、员额检察官分类研究
为方便培训工作安排,结合检察官工作范围和职权大小,将员额检察官分成预备检察官、普通检察官和高级检察官。
预备检察官是指满足员额检察官考试报名要求的资深检察官助理。他们工作时间较长、经验丰富、通过检察官入额考试后即可成为员额检察官,是检察官队伍的“后备役队员”;普通检察官是指不承担行政工作、只负责案件办理的员额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是指不仅承担案件办理工作,同时承担重要行政职务的员额检察官,不仅需要熟知法律条文,具有丰富的案件办理经验,更需要他们掌握选人用人和管理技巧,能够合理安排和管理部门工作。
二、员额检察官培训需求
由于工作内容和重点不同,我们要深入分析不同类型检察官的培训需求,展开针对性培训安排。
预备检察官是员额检察官队伍的新生力量,进入检察官队伍不仅是工作内容上的转变,更是权责、心态和能力要求上的转变。员额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的工作内容虽然差别不大,但是正式通过入额考试后的员额检察官单独负责案件,权力和责任剧增,更是可以单独带一名检察官助理,对他人承担起教学和引导作用。所以针对预备检察官,我们要对其进行极强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教学经验辅导,确保其在新的岗位上坚守政治品格,出色完成“传帮带”教学任务。
普通检察官是员额检察官的中坚力量,他们负责检察院大部分案件办理工作。面对层出不穷的犯罪手段和不断更新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需要及时学习更新他们的“法律知识宝库”和“社会经验系统”,才能够根据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实际的、令广大人民群众满意的案件判决。针对这样的培训需求,我们不仅要开展最新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培训,更要对复杂疑难案件开展指导性案例培训和研讨式交流学习,让检察官在复杂案件中提升“实战技巧”。
高级检察官大多在各级检察院中担任行政职务,除办理案件外,更多的是负责管理部门工作和协调案件分配等行政性事务,他们大多年纪较长,具有非常丰富的重大、疑难等案件办理经验,可以指导普通检察官办理案件,同时手中具有较大的权力,需要极强的政治站位、极高的道德品格和组织管理能力,才能做到秉公执法和协调部门或分管工作,所以针对高级检察官要着重注意将政治建设融入业务培训中,加强思想政治渗透式培训,确保其具有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和“技术过硬”的业务能力。
三、员额检察官培训方式
(一)网络培训资源开发
网络培训是现在检察系统运用最广泛的培训方式之一,包括以检察业务为主的“中国检察教育培训网络学院”和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主的“天津干部在线学习网站”等网络培训。
网络培训最大的优点是灵活自由,突破学习时间、地点的种种限制,可利用零星时间反复学习。缺点是网络课程缺乏沟通交流,出现疑问时不能及时得到老师解答,也不能根据学生的反馈及时调整教学内容和进度,是单向灌输式的教育方式。
根据网络培训的优缺点,我们分析出网络培训最适合思想政治类培训,可以根据最新的思想政治方向展开针对性专题培训。培训内容最好结合最新的政治热点事件和时代典型案例,以 5-10 分钟较短的篇幅,利用动画、图片、采访等更具吸引力的方式,将融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和道德品质的课程渗透到员额检察官的生活中。既能增加对社会时事的了解程度,利于案件办理紧跟时代步伐,更能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渗透到生活和工作中,从而实现思想政治渗透式培训的效果。这种培训形式不仅适用于员额检察官,更适用于所有为人民服务的公职人员。
(二)传导式 + 研讨式培训探索
传导式培训是现在检察领域运用较为广泛的培训方式之一,一般是参加国家检察官学院培训或调训的检察官在完成脱产培训回到检察院后在相关业务领域展开的小范围培训。
传导式培训一般以某项具体业务案例为主要内容,进行详细的讲解和分析,为解决在司法办案实践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提供指导,具有很高的实用性、针对性和互动性。
但是目前基层检察院传导式培训流于形式,经常是念稿、拍照、十分钟结束“战斗”,没有真正做到认真“消化”,用心传达。针对目前出现的问题,结合无法大面积参加脱产培训的实际情况,只有增强传导式培训督导力度,才能落实传导效果,同时倒逼参加脱产培训的检察官提高学习质量。
我们认为可以将传导式和研讨式教学相结合。研讨式教学是以解决问题为中心的教学方式,通过由教师创设问题情境,然后师生共同研究、讨论、实践、探索,提出解决问题办法的方式。参加高检院培训的检察官可以将参加培训时老师讲授的指导性案例设为教学内容,以一个案例一次研讨的形式,组织相关业务检察官、检察助理和书记员参加到研讨中,逐步引领听课“学生”分析和研究案例。
(三)分享式 + 检察官教检察官培训模式研究
分享式教学指的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经过感知、质疑、探究、创新,得出思考成果,然后在全班进行分享的一种教学方式。学生可以在与他人的交流过程中分享智慧,分享学习过程中的思考和经验,实现共同成长过程。这种教学方法旨在促进学生思考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高级检察官是一座知识宝库,如果他们宝贵的人生阅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高尚的道德品质,能通过分享式教学的方法教授给其他年轻检察官,并在传授过程中让其他检察官分享自己的经历和感受,一定会产生 1+1>2 的效果。
分享式 + 检察官教检察官培训模式是希望通过高级检察官传授,普通检察官交流的方式,增进知识和能力的多向流动。
其中知识既包括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指导性案例的深入研究,也包括工作情绪的处理和部门、分管业务管理。抓住身边案例经验,能够更方便快速,“无缝衔接”地运用于日常工作中,使人在工作中更具代入感和共情能力,更利于问题的解决和经验的吸收。
培训的目的不在于多丰富的形式和多豪华的场地,而在于知识的接收和情感的传递,希望能够通过研究,发现更有效的形式,更合理的平台,迅速有效的传递知识,真正达到培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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