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预防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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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lunwen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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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年12月02日 16:15
王学峰
1 ,任江 2 /1. 沈阳广播电视大学 2.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摘 要:尊重与保障人权是我国司法制度及实践所应秉承的理念。然而,刑事冤假错案错案的不断出现,在给受害人人权、受害人家属带来严重伤害的同时,也极大的影响与损害我国刑事司法的公信力。刑事冤假错案可谓是司法之殇,人民之痛。要想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就必须从完善证据诉讼制度、更新案件承办人员办案理念,提高承办人员的综合素养,增强公安、检察以及法院三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着手,保证正义的准时到达。
关键词:刑事冤假错案;刑讯逼供;办案理念;证据诉讼制度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案件具体承办人员都不愿意也不希望的事情。但是,受制于各种因素,其时有发生。其中部分案件由于“被害人”归来或者是在其他案件中发现真凶而昭雪,或是由于检察机关的及时更正,避免酿成更加严重的后果。但是,很多案件依然尘封。刑事冤假错案要想得到有效预防,就必须从完善证据诉讼制度、更新案件承办人员办案理念,提高承办人员的综合素养,增强公安、检察以及法院三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着手,保证正义的准时到达。
一、推进证据制度改革
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中核心,推进证据制度改革,有助于降低刑讯逼供的发生率。首先,应加快刑事诉讼证据领域内的立法。我认为制定《刑事证据法》是大势所趋。目前有些地区正在探索统一公检法三机关的证据标准,而统一的证据立法也能够解决证据认定标准的问题。这部法律的立法基础是《刑事诉讼法》以及关于证据的专项司法解释、检察院规则、其他司法解释中关于证据规定的部分以及防范冤假错案意见通知中的内容。对这些内容进行整合优化,对刑事证据种类、范围等各项标准进行规定。并在《刑事证据法》
中明确证据规则类型及具体细则,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等,具体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明确何为刑讯逼供,何为非法拘禁,以及变相肉刑与非法性供述之间的关系等,通过不断的解释学循环,来使我国证据规则更加的科学与完善,使刑事证据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其次,要明确违反证据制度非法取证的后果,完善违法证据制度而造成冤家错案的办案人员的证据追责制度,增加震慑力,能够督促倒逼办案人员严格按照程序办案;最后,我建议弱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作用,甚至取消这一种类型的证据。根据刑事诉讼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在我国虽没有沉默权,但是其有权利不承认有罪。因此,这种类型证据并无多大意义,可以考虑取消。以证据制度的完善遏制刑讯逼供。
二、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不仅能解决“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实体”的难题,还能够解决公检法联合办案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各部门所进行的一切活动都是为服务庭审而进行的,而庭审的重要内容就是对案件的证据进行质证,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证明力。任何证据都要经得起质证,经得起推敲,经得起验证。
加大对证据的审查力度,严格根据证据规则对证据予以采用或者排除,在证据上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尽最大可能实现庭审实质化;其次,要实现控辩双方的充分对抗,要保障律师的诉讼地位。法官要根据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对案件的重点进行评析,并就重要的问题向各方发问,在基于证据和控辩双方论证基础之上,做出独立判决。改变以往“吃饭”的角色。通过这样一种制度,使“重证据、轻口供”、“实体与程序并重”落到实处。
三、建立重大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制度
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有进行监督的权力,而现阶段的监督大多数都是事后监督,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之后移送检察院,检察院才能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模式会造成监督的弱化。因此要建立重大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制度。首先,制度要明确何为重大刑事案件。我认为重大刑事案件应当定义为可能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这些案件一旦成为错案,会造成严重后果。
而且刑罚越重,案情往往也更加复杂;其次,要明确介入的程序。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发生之后,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电话出警进行侦查的同时要及时向检察机关进行报备,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要及时排除检察人员参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尤其是在相关证据收集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等程序性问题上要更加重视,检察人员要秉承“参与但不干预、建议而不主导”的理念参与侦查活动。只在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时候,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其说明理由的通知,并做出相应的纠正;最后,检察机关在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疑点,可以派出检察人员进行二次侦查,对案件所涉及的具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走访调查,确保所办案件质量。
四、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综合素养
首先,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综合素养必须要对侦查机关内部涉及刑事犯罪侦查的人员、检法机关从事法律业务的人员的准入门槛进行提升。公安机关虽然不是司法机关,但其在行使刑事侦查权时具有司法性质。因此,公安机关内部从事刑事犯罪侦查的侦查人员以及正职领导及主管刑侦工作的负责人都必须拥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经过系统性的培训,这样才能够提升他们的法律专业知识,提升他们的法律综合素养;其次,现阶段检察审判机关有很多在职人员学的法律知识是“假知识”,因此,必须加强对在职人员的培训,使他们掌握正确的法律知识。同时,也要明确冤假错案所带来的严重危害,以及制造冤假错案会给自己带来怎样的惩罚,使他们对法律产生敬畏,使他们积极主动的去提升自己专业知识和素养来避免冤家错案的产生。最后,要为基层减负,改变传统办案考核标准,培育起司法工作人员“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理念,要培养起“命案必破、命案不错”
的办案理念,使他们能够基于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更新自己办案理念,防范冤假错案。
参考文献:
[1] 孙学鹏 . 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预防 [D].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8.
[2] 于晓磊 . 法治视角下刑事冤假错案防范机制研究 [D]. 青岛大学 ,2017.
[3] 张峰榕 .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探析及预防对策研究 [D].
兰州大学 ,2017.
[4] 徐奕轩 . 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与对策分析 [D]. 延边大学 ,2016.
作者简介:王学峰 ,(1978.7—),男,满族,籍贯:辽宁省沈阳市,沈阳广播电视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任江,(1978.5—),男,汉族,籍贯:辽宁省沈阳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