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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校本课程开发中的学生权利浅析

热度0票  浏览106次 时间:2010年11月05日 11:20
论文关键词:校本课程 学生权利 课程权利
  论文摘要:在我国新一轮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校本课程逐渐引起教育界的普遍关注、其意义主要表现在学校各主体在课程决策中地位的改变。而学生作为教育活动的主体之一,其校本课程权利主要包括知情权,主张权,选择权,课程设计权、参与实施权和评价权等。在校本课程开发中学生权利的缺失存在多方面的原因。
  随着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逐步推进,校本课程开发成为理论界和实践界同时关注的热点,其意义主要表现在学校各主体在课程决策中地位的改变。学生作为教育活动中的主体之一自然需要获得更多的课程权利。同时,校本课程又是学生课程权利得以实现的最佳平台,但是在实际中的校本课程开发中学生的很多课程权利得不到实现,本文拟对校本课程开发中的学生权利缺失的表现及成因进行探讨,以期引起人们对校本课程开发中学生权利的重视。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要探讨校本课程开发中的学生权利,首先就必须明确“学生权利”。然而,国内很多学者都把学生权利和学生权力相混淆。因此,有必要先对二者进行一下区分,本研究才能顺利的进行下去。本文首先对权利和权力的基本涵义作一个大致的介绍,为接下来对学生权利和学生权力的分析提供一个概念平台,以免引起混乱。
    (一)权利和权力
    1.权利。权利概念是西方文化下的产物,在法学界,对“权利”的界定存在着诸多分歧,主要流行有自由说、意志说、利益说、法律上之力说、尺度说、法律原则说等六种学说。本文采用的是《中国大百科全书》中的定义—权利是“法律关系的内容之一,与义务相对应,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权利由法律确认、设定,并为法律所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应依法施用强制手段予以恢复,或使享有权利者得到相应补偿。离开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无所谓法定权利的存在”。简言之权利是由法律规约的一种利益,或权益人有权获得的利益。
  2.权力。权力的概念由来已久,但至今仍无定论。“权力”一词来源于拉丁文的“antorias",指权威、法令和意志等。本文采用经过博采众家之长所形成的定义:权力是指某种强制力或影响力,这种强制力或影响力由力量、价值和权威构成,即权力主体拥有相对较大的某种力量、相对较多的某种社会价值或相对较高的权威,因而权力客体必须自愿或不自愿地对权力主体所发出的指令加以服从,如果权力客体违背权力主体的旨意,那么前者就有可能受到后者的惩罚。
    (二)学生权利和学生权力
    1,学生权利。当代学者对学生权利的认识大致有两种,一种是把学生权利等同于公民权,要求给予学生同社会公民一样的两大类权利,一类是实体性权利如生命权、人格权、隐私权等,另一类是程序性权利如告知权、申辩权、起诉权等。另一种认为学生的身份是特殊的,学生除了拥有社会公民的一切权利外,还具有特殊身份的身份权,即学生权。笔者认为,学生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们是国家公民,另一方面,他们是正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公民。因此本文所称的学生权利主要是指学生作为公民所应享有的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其基于其受教育者的身份在教育活动中应该享有的权利。
    2.学生权力。从现有资料看,国内学者还没有给学生权力作过明确的界定。在少有的几篇专门论述学生权力的文章中,大都谈论给予学生权力的必要性和意义等,而且很多都把学生权利与学生权力相混淆,有的学者干脆认为学生权利就是学生权力,如“学生拥有的权力,也是学生享有的权利。在笔者看来,目前国内恐怕只有李福华教授的文章中涉及到学生权力的实质。该文章认为学生权力是基于自身资源、法律或学校组织体制的一种权力形式。除资源性权力外,学生权力只能通过法律或学校组织体制加以保障,而在现阶段,资源性权力是比较弱小和隐蔽的权力形式,这就是人们常常看不到学生权力甚至把学生权力当做学生权利的根本原因所在。
   (三)校本课程开发中的学生权利
    现阶段,对于学生而言,赋予一定的课程权利较为可行,而授予相应的课程权力则稍欠妥当。权力的基本特性表现为一种支配力量,其相对的是责任,而权利一般是指一种能力、资格、利益或自由,相对的是义务。就贯彻落实或操作性而言,享受权利要比获得作为“支配力量”的权力更为现实。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把文章题目界定为校本课程开发中的学生权利浅析。校本课程开发中的学生权利可以界定为“学生对于校本课程(或学校教育内容)进行决策、设计、实施、评价等方面的能力与资格”。
  二、校本课程开发中学生的应然权利研究
    新课程改革尊重学生的人格、权利、尊严和价值,关注学生学习方式的变革,以确定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校本课程开发作为我国基础教育三级课程管理的重要内容,其价值就在于它“提高课程的适应性,促进学生的个性成长;提升教师的课程意识,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实现学校的课程创新,促进学校特色的形成”。其中,又以发展学生潜能的多样化为终极追求。只有澄清校本课程开发的价值和意义,才能在最大限度上让学生、教师、学校得到充分发展。
    在校本课程开发的相应环节,学生都应该享有一定的权利来积极参与。学生参与课程开发的原因在于:其一,如果学生对课程内容感兴趣,他们的学习动机就会增强。其二,学生参与课程内容的选择和设计可以促进学校生活民主化,自主化的进程。校本课程开发就是要寻找到学生们感兴趣的是什么,什么知识对学生来说是有用的。同时,校本课程又是学生课程权利得以实现的最佳平台。因此,赋予“学生课程权利”便成为校本课程开发的基本前提,校本课程的开发亦是学生课程权利实现的重要途径。
    在笔者看来校本课程开发中的学生权利应该包含两种层级:首先是参与权;其次是个人话语权。参与权指学生要有参加校本课程开发的机会。个人话语权是指学生在参与的过程中要有言说的权利,即他们在参与的过程中能够基于自己的体验,表达自己对校本课程各方面的理解和建议,并且他们的话语能够真正地被发出、被听到并被重视,最终发挥应有的作用。个人话语具有自由性和有效性,但应该注意到自由是在体验基础上产生的自由,有效要在具有可行性的前提下有效。在校本课程中,参与是学生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和保障,学生不能参与其中,个人话语就没有产生的空间;个人话语是学生权利的实质,参与其中,却个人话语“失声”,这样的“权利”充其量只能说是从形式上的“学生权利”。所以,参与权与个人话语权是学生在校本课程开发中享有权利的必不可少的两个组成部分,两者缺一不可,否则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学生权利产生。就内容而言,校本课程开发中学生权利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知情权。即对校本课程和相关信息了解的权利。法律既然赋予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那么作为受教育的主体对于要接受的校本课程中的教育当然也就有了解的权利。《教育法》第42条中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而要参加这些活动,首先就必须了解这些活动的目的、内容和性质。另外,作为缴费上学的消费者,学生也有权了解学校所能提供校本课程的的内容、质量及范围。
    主张权(或要求权)。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权利就是一种主张,也就是说即权利主体可以通过意思表达或某种行为,有效地去要求、去坚持拥有某种权利。是当其利益可能或已经受到他人干涉与侵犯时,可以寻求法律途径给予保护、提出终止侵害。学生对校本课程运作的各个环节都应该拥有一定的主张权或要求权,如对校本课程开发及运作的建议权或话语权、对充足和优质校本课程资源的要求权等。
    选择权。选择权是指在校本课程开发中规定范围内对课程和任课教师选择的权利。权利就具有可选择性。也就是说,权利主体可以按照个人意志去行使或放弃该项权利而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或威胁。作为校本课程开发主体之一的学生,不仅应该有选择课程的权利,而且应该有选择教师的自由。
课程设计权。本文所指的课程设计是微观层面的课程设计,即在校本课程的目标和内容范围基本确定后学生参与具体的课程内容的选择及其编排顺序,课程形式的选择,教材的式样、类型、规格及各科内容的联系、配合和照应等的权利。
    参与实施权。在校本课程开发中,对学生而言,实施权不仅表现为学习权,也可以表现为教学权。根据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学生是信息加工的主体,是意义的主动建构者。而要实现这种建构,校本课程的实施就不能以教师为中心,更不能完全由教师决定,学生也应该有参与实施的权利。

    评价权。即对校本课程实施过程进行评价的权利。新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特别强调了学生也是评价的参与者、评价的主体。因此,在校本课程开发中学生也应该享有课程评价的权利。学生对校本课程实施过程进行评价主要包括对教师的评价,对校本课程的评价以及对学生自身的评价。
  三、学生校本课程权利缺失的表现及原因
    在校本课程开发中学生应该享有以上各种权利,然而,在实际中的校本课程开发中学生的很多课程权利都得不到实现。我国校本课程开发中的学生权利面临严重缺失,这已是无法否认的事实。
    (一)表现
    校本课程开发中学生权利的缺失是极为普遍的现象,主要表现在:
    1.对校本课程信息及相应的师资状况不了解。由于学校未能实行应有的公示制度及相关的设施条件滞后,导致学生对校本课程的教学计划、所开课程及任课教师缺乏应有的了解,从而影响他们学习计划的制订,并使得他们在选择课程与教师时具有盲目性与随意性。
    2.选择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由于校本课程资源匾乏和选课制的不完善,致使学生一方面选择范围有限,另一方面在选择时束缚太多。学生的选择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兴趣、爱好和需要也难以得到满足。
    3. 课程设计权和参与权得不到满足。受传统的学生观和教育观的影响,校本课程的开发与实施主要由学校和教师支配,学生的主体地位难以得到体现。学生的声音很少出现在校本课程的设计中,学生的主体地位仍得不到体现。而且实施中经常是“独白式”或“一言堂”,很难使学生成为“意义的主动建构者”。
    4.评价权不充分。虽然不少学校也让学生参与课程的评价,但很多都是流于形式,学生的评价结果很难对校本课程的开发起制约作用。
    (二)原因
    综上所述,在校本课程开发过程中,学生只享有部分的课程选择权和有限的教学参与权和评价权,甚至有时因为课程资源的匾乏和对学生评价结果的漠视,这些仅有的权利有时也难以落到实处。造成这种现状存在多方面的原因,笔者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学生的主体地位还没有完全确立。这是校本课程开发过程中学生权利得不到真正实现的根本原因所在。因为校本课程开发过程中学生权利的实现是建立在学生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的。学生的主体地位还没有完全确立主要体现在:首先,传统文化和教育观念的影响。传统教育过程中过分强调教师的地位而使学生处于被动地位,过分重视书本知识强调智育而忽视学生创造力的培养以及填鸭式的知识灌输方式等,这一切并没有随着新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实施而消失。其次,学校管理体制存在弊端。很多学校的管理者依然把学生作为被动的管理对象,这同样不利于我国学生的自主性、选择性、创造性的发挥和培养,从而影响学生的主体地位的确立。
    2.学生权利意识薄弱。随着教育法制和学校管理制度的不断发展,学生的课程权利意识有所增强,但对自己在校本课程开发中究竟享有哪些权利、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又应该如何维护却颇感困惑。尤其是对于其在校本课程开发中的权利没有明确的意识,大多认为校本课程的开发与实施是国家、学校和教师的事,与学生无关,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者,不可能也无能力享有或行使课程权利,从而导致社会不重视,学生自己也不主动主张或要求,其校本课程权利缺失也就不足为怪了。
   3.课程开发能力缺乏。权利从另一种意义上说也体现为一种能力,即权利的行使必须以相应的能力为基础。学生之所以未被赋予校本课程开发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们对他们的能力缺乏信任,担心授权给他们也未必能够行使,反而会影响教学质量。而学生开发校本课程能力缺乏的现实又反过来佐证或加深了人们原有的判断。
    4.相关法制法规不健全。现有的法律、法规很少对学生的校本课程权利进行具体可行的规定,大多是间接或原则性的表述,缺乏实际操作性。而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又不能真正体现“学生为主体”,而且很多制度尚不完善,如学分制、选课制等,从而制约着校本课程开发中学生权利的实现。
    5. 学校、教师未能履行应有的职责和义务。从现实来看,校本课程开发中中学生权利的缺失与学校和教师未能履行应有的职责和义务密切相关,如校本课程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能保证充足、优质的课程资源,不能保证必备的教学设施和设备条件,不能保证学生参与到校本课程开发中,不能保证采纳学生的话语。这些都直接影响了校本课程开发中中学生权利的实现。
  四、小结
    综上所述,通过对校本课程开发中学生权利缺失的表现及原因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中演绎及归纳出解决策略,因为问题的提出,本身就意味着策略的浮现。而校本课程开发中中学生权利也不可能在“学生权利”或“校本课程”的唠叨声中产生,只有扎实地钻研、全心地投人,才可能使校本课程开发中学生权利得到落实。我们期待着这一刻的早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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