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下我国公共信息公开制度的探讨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的信息交流越来越依赖强大的网络,在网络时代下,人们通过网络获取政府等公共部门的信息成为公民参与政治,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而随着民众主人翁意识的增强,知情权意识的提高,政府除了传统方式的纸质公开媒介,网络成为建立完善的公共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一环尤其是在越来越依赖网络的当下乃至以后 ,让公共部门的权力在阳光下行使,自觉接受民众的监督,更好为人民服务。
【关键词】:网络时代;公共部门;公共信息公开;制度
一.序言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人们政治参与的提高,特别是近年来通过网络曝光的“郭美美事件”,“天价烟事件”,微笑局长等,人们不仅寄希望于了解政府的信息,而是扩大到凡事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共部门的信息都希望了解。公共信息,又称公共信息资源,是指政府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而向广大公众提供的信息资源。国外方面,有学者认为公共信息“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事业单位所拥有的信息资源,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属于政府管理的信息资源”⑴。国内方面,主要有三大代表观点,分别是以政府为主体的行政过程产生的信息、具有公共物品特性为公共所拥有和利用的信息以及涵盖社会公共方面的信息管理问题的信息。
在本文中公共信息公开制度是指以社会的公共利益为目标的政府,公共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等公共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主动公开本部门的政务和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以及接受公民请求被动地提供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的制度。可见,公共信息公开制度相较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其涉及的范围不仅是政府还包括一切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非政府组织,这些公共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一方面提升组织办事的透明度,另一方面扩大了人们监督的范围。
二.公共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
1,政治理论基础—人民主权理论
人民主权是人民获得公共信息的权力基础。在17、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就提出了人民主权理论,他强调,人民主权是人民的“公意”的具体体现和运用,它属于参加社会契约的全体人民。人民是国家权力的真正享有者,政府只是人民“公意”的代言人,即是人民把权力委托给政府行使只要人民愿意随时都可以收回。既然政府的权力真正来自人民,那么人民监督政府权力便是理所当然。
2,宪法基础—知情权与表达自由权
知情权是指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依法所享有的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或者其它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要求公开信息的权利。我国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与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可见人民管理国家必须以知晓国家信息为前提。知情权是公共信息公开制度的宪法依据。
表达自由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乃是保障公民在自由传播信息和表达意见中所享有的个人利益。表达自由权是言论、出版、著作等各项自由的总和,人们依据法律,通过各种媒介表达自己对于公共部门的意见而保持独立性免受干扰。
3,行政法基础—行政正当原则
正当程序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是确保程序正义在行政权力的运行中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具体而言, 所谓行政法上之正当程序原则或“行政正当原则”, 即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它包括三个子原则:避免偏私,行政参与,行政公开
三.网络下我国公共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及存在的不足
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部门信息由于历史的原因,首先开始于政府下的电子政务。1998年4月,青岛市在互联网建立了我国第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政府网站“青岛政务信息公众网”。 1999年1月,40多个部委的信息主管部门共同倡议发起了“政府上网工程”。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大力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的方针。2004年6月,旨在建立中国阳光下政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起草完成;其后地方政府相继出台地方性政府信息公开法规,政务信息公开渐渐为大众所熟知。
近年来,信息公开渐渐从政府部门覆盖到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共部门,可以这样说,公共部门信息公开是网络时代下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信息公开深入与发展到所有公共组织的结果。北京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从2001年4月1日起就已经实现了一网式电子政务[①],对园区所辖企业全面实施网上办公,包括新技术企业的注册登记审批手续、新技术产品认证等都可以在网上办公。
2.存在的不足
(1),法律制度建设的不完善。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有不少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零散规定,各地方政府也争相推出本地区的信息公开规定,但是,应公开的公共信息内容缺乏科学的划分依据,各个地方规定的随意性很大。就公共部门网站而言,哪些信息能够上网,哪些信息不能上网,往往是由政府的主观意愿来决定,实际操作中随意性较大,在很多被认为是敏感的重要问题上有时还把“秘密”作为信息公开的挡箭牌。政务信息内部发布与宣传信息往往相互混淆在一起,让人分不清什么是可用于指导具体行为的真实的政策信息,什么是经过有意处理的旨在安定人心的宣传信息。
(2),公共信息公开的形式化。虽然各级公共部门都大力提倡政务信息公开,但是真正实行起来时,很多地方政府以及其他公共部门把网站作为一个“形象工程”大力宣传所做的政绩工作。在多数网站上,职能介绍,政策法规,联络方式和公共组织新闻占据主要位置,而公开的信息大多也是各种规章、报告、领导会议内容,而对人们真正关心的反应的民生诉求的进展情况,接受民众批判意见的回复与落实没有或很少涉及。人们在这样的网站上看不到自己希望了解的东西,也对公共部门的办事能力缺乏了解。
(3),缺乏统一规划和统一技术标准。我国在网络方面的信息公开应主动公开的信息迟迟没有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规定的过于宽泛笼统,本身公开的制度就有缺陷,再加上有的部门缺乏监督使公共信息公开没有落到实处。同时,各级公共组织在开展信息公开没有提出明确的发展目标,也没有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标准各不相同。此外,软件系统和技术标准不统一,不同的操作系统,不同的应用软件和用户界面,严重影响各公共部门网站的协调性与信息资源的共享。
四.利用网络完善我国公共部门信息公开制度
1,规范法律制度,让网络下的公共信息公开有法可依。
目前我国各种形式的有关信息公开的具体规定散见于一大批法律、法规之中,相互之间缺少统一性和协调性,对于信息时代的信息公开问题缺少全盘规划和部署,各种改革仍停留在渐进性改革的思路上。虽然有国务院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它毕竟是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远不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正式法律。比如,现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没有把官员的个人财政收入纳入公开范畴。加快《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出台是网络时代下的新形势,新需要。只有通过立法规范,才能使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得以真正实现,使政府信息公开成为政府的法定义务。
2,公民积极行使参政权,监督权,加强对公共部门的监督。
我国公共部门信息的公开一方面在于公共部门主动公开,更重要的是在于民众的监督与督促。通过各组织的相互监督,媒体舆论的监督与公民的监督相结合的“三方位监督”,查看公共部门的信息公开是民之所需;对某些涉及公共关系的信息及时在网站上留言并后期看其反馈。时下比较流行的“微博问政”是监督的一条新途径,各公共组织,官员相继开通微博。其不仅有益于政府公共政策的公开、透明,更增加了一条政府处理紧急事件的信息公开通道。比如,“微笑局长”的“名表门”经网友在网络上曝光,令民众对其生活作风产生严重质疑,三峡大学的学生依据《条例》主动申请公开“微笑局长”2011年度的财产。
3,完善公共部门对网络上事件的质疑应急处理。
对于网友公开的质疑公共部门的信息,直接受到质疑的公共部门要调查此事的虚实,不得瞒报谎报,注重效率,尽快利用部门网站发布此类信息的虚实,消除民众的疑虑和不信任。情况属实,要严查此事,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对处理结果及时公布接受监督;情况与事实不符,公共部门也要及时在网站发布详细的调查报告并听取民众的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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