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销犯罪侦查的难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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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lunwen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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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年8月08日 11:05
洛桑罗布 / 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摘 要: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应用,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提高了信息交流的效率与便捷性。然后,互联网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技术与法律监管层面依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滋生了一系列网络犯罪案件,典型的有金融犯罪、电信诈骗犯罪,网络传销犯罪等。对于网络传销犯罪,该种犯罪和以前的传销模式相比,呈现出许多新的犯罪特征,无论是在迷惑性、隐蔽性、以及受害群体方面都远远超过传统的传销模式,对于国家的繁荣稳定,社会的治安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公安机关当前的侦查方式面对这种新兴犯罪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本文通过对其展开研究,找出网络传销犯罪侦查的难题,并针对性的提出建设性解决办法,以期对网络传销犯罪得到更为高效、精准的侦查与打击。
关键词:互联网犯罪;犯罪侦查;传销;应对策略
一、网络传销犯罪的成因及典型特征
从根本上来看,网络传销犯罪是传统传销犯罪的一种延续,就是通过有意向者进行一定量的消费或者直接缴纳一定的费用,并且直接或间接地要求此类发展对象进行类似模式的发展,来发展更多自己的下线,同时,发展的下线越多或者自身销售业绩提高都能获得更多的报酬。
网络传销和以前的传统传销不相同,网络能够快速并且隐蔽的传播信息,所以网络传销组织者利用这一点进行组织扩散和产品的销售。在公安机关等网络监管部门的管理和把控的同时,将朋友圈进行了广泛的宣传。 犯罪分子充分地利用网络上的各个功能掌握个用户的详细信息,根据不同用户的特征和需求,进行分组,有目标有方向的对其进行模糊并且具有诱惑的洗脑。
从安全方面来看,网络软件自身的 SA 密钥和 AES 随机密钥加密算法,以及 Protocol Buffer,这些在现有的通信软件中,在密级中都处于高级的地位,并且很难去破译。但是网络自身的一些功能,导致出现了一些不能够被法律掌控的地方,并且被不法分子充分的应用进行犯罪:首先,在注册网络时个人信息没有实名制,不具有真实性,导致了许多“僵尸”账号的产生,所以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对此类账号进行监管。其次,通过“附近的人” 这个功能,使用者的个人信息以及所处地理位置会很容易被泄漏,或不良利用。接着,网络的许多功能对犯罪行为的监管不严格。使用者和软件设计双方对利用网络传播信息进行犯罪的相关问题很难做出相应对的解决措施,被动的接受这类问题并且对相关反馈也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对于所出现的问题不能全部进行补救,范围很局限。最后,很容易获得他人的个人信息,并且很多被害者因涉及好友删除等原因,不能充分的了解到犯罪方的详细信息,也有被盗窃金额较小的原因,因此被害者很少选择去报案,所以侦查机关对此很难进行进一步的追查工作。
二、网络传销犯罪的打击难题
(一)隐蔽性强、打击障碍多
首先,在现阶段,公众对这种性质模糊的新型犯罪缺乏明确而有效的认识。其次,调查机构获得的关于网络的传播和营销的信息一般是由公众举报的。然而,由于营销组织的“洗脑”,许多受害者陷入传销中,自我维权认识存在困难,人权保护意识的丧失也越深。涉及“网络传销”的地区和人员发展很深,受害者群体很难解决。网络打破了人拉人,从熟到生的传统传播方式,上下线之间不需要通过见面就可以进行单线连接,具有较强的跨区域性。网络传销中,不需要满足上下线之间的通信,并且在同一层之间也很少存在关联,信息传递是单方面的、有针对性的,此外信息是实时变化的,难以保存。
(二)缺乏专业的侦查技术支持
从现在的态势来看,利用网络进行传销犯罪的实施方式很多,方式复杂,变化迅速,人员广泛,分布地区分散,单笔金额较少,案件总数增加等特点,地方公安机关逐渐成为打击网络传销犯罪首要方式。当前中国许多地区还没有构建与网络犯罪相关的专门小组,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调查权限、核心技术在当前还没完善、准确的方法,有相关案件的处理经验,一般都在市级之上的公安机关。非法者也充分利用这些,利用相对延迟的监督管理手段,实时改善传销策略,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在公安机关内部遇到这样的事件时,由于物资、财力以及人员缺乏等制约,难以对报案事件采取迅速有效的查处。
(三)取证与认证受限
对网络传销刑事侦查的突破之处在于电子证据的保全。
网络传销一般处于虚拟的隐蔽状态 , 难以确定、也很难进行收集证据和获得这些案件证据的日常因素 , 远远超出了传统犯罪。犯罪环境的虚拟性质 , 加上网络没有进行实名制的注册,使得公安机关无法进行身份识别,市相关正确缺乏证明力,以及缺乏有关案件相关性的证据。第二 , 数据的分散性质导致难以证实证据内容的完整性。最后 , 由于相关机构缺乏技术性难以对相关证据进行合理的公正,在司法程序中很难证明获得证据可以合法地用作犯罪的依据。
(四)法律自身的局限性
起先在行政法规的这方面,在国内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用于对传销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如《禁止传销条例》,该法规从 2005 年 11 月 1 日开始实行,其主要是针对传销而设计的法律制度。当时,考虑到网络这种社交工具还没有出现,所以所建立的制度中就没有涉及到这种新型的传销。第二,在刑法上,我国的《刑法修正案 ( 七 )》,在其中设立了“组织指导通报罪”,其目的是打击和制止传销组织的形成 , 并可以采取合适的惩罚制度进行惩治 , 例如 :“ 处五年 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情节较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惩治对象而言,没有确定犯罪组织者、领导人的明确标准 , 犯罪主体中不包含进行传销的参与者。
三、网络传销犯罪的侦查的应对策略
(一)建立健全侦查机制,构建新的网络平台
第一,创办各级网络警务的公共平台。各级的公安机构可以确立相关与传销犯罪类的网络平台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
根据公安机构的服务流程和时限准则,建立基于网络平台的警务事务流程,并且着重强调“微观警察”自主权上,开展信息的收集和案件的调查。其次,构建了一个数据信息的共享平台,可以在机构的内部进行信息的共享。网络的合作机制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建立,在分队、分局、市局、省厅各级之间都建立科学的网络合作机制,建立各级之间的纵向信息传递机制。建立区域间信息共享平台和传销案例的交流合作体系,提高不同地方公安机构的联系。完成网络传销的情报信息、资料证据、重要指令的传递,从而有效的促进相关协调能力的提升。
(二)拓展网络证据采集渠道与方式
第一,增加网络证据的证明力度。侦查机构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业务规则和数字签字、加密、删除恢复、检测等技术。
为确保证据在实质和保存过程中都是客观的。第二,为取证的人员建立了资格认证制度。调查中的取证人员应具有辨析电子证据的功能,并应谨慎行事,以避免证据丢失和证据的破坏。第三 , 我们将丰富取证工具 , 这样可以有效的减少研究机构的取证压力 , 公共安全机构建立一定的网络证据在研究室进行分析与探究,进行针对网络犯罪的证据收集和应对系统进行有效的设计,并且可以利用相关软件选取出更加有效的证据和防范的软件进行证据的保全,另外还可以创建合适的网络专家库,从中可以及时的获得技术的帮助。第四是加强公民意识建设,建立公平保护和保全证据的制度。应教育公民如何合法的保护有关人身、财产安全的交易,或者保全在网络中的交流互动的记录、朋友圈等一些动态的证据,提高公民的网络证据保存意识。
(三)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第一、行政法规的完善。首先要明确定义网络传销的相关概念和具体类型,将网络传销列入监督管理中,并在管理网络的执法程序、法律责任等层面进行更加明确的划分。有助于工商、公安部门进行监管、执法,提高用户的安全防范意识,为其保持正常网络营销以及提供合法的权益。第二,对刑法等法条的完善:网络传销迅猛的势头会对经济的秩序和社会的安定产生一定的影响,寻常的手段并不足以抑制网络传销,应从源头控制、示范、阻止、应用刑罚。第三,设定一些其他法律规定。公安和工商部门必须修改和完成处理网络传销相关案件的工作流程。对具体程序和所实施手段进行规范,促进相关工作人员更加有效、规范的进行安检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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