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刑法视角下我国引渡制度的完善
论国际刑法视角下我国引渡制度的完善
张雅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武汉 430073
【文章摘要】
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制
度的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
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因而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社会各界
也对这一问题给予了广泛关注。作为
国际社会打击跨国犯罪的重要手段,
引渡制度已经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建
立起来。我国也不例外。但是随着时
间的推移与国际引渡合作的广泛开
展,我国引渡制度的一些问题已经显
现出来并逐渐成为我国进行引渡合
作的障碍,因次有必要对我国的引渡
制度加以完善以便更好地发挥它的
作用。本文以国际刑法关于引渡的基
础理论为研究起点,通过对于国外引
渡合作的新发展以及我国引渡制度
现状的分析,找出我国引渡制度存在
的问题,找出我国引渡立法的不足,
从而进一步提出针对性的完善措施。
随着引渡制度研究的不断深入,我国
引渡制度必将不断完善,随着时间的
推移,我国引渡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必
将会得到妥善的解决。
【关键词】
引渡制度 ; 或引渡或起诉 ; 死刑不引
渡 ; 现状 ; 问题 ; 完善
1 国际引渡制度的概念
引渡是惩治犯罪方面一项重要的国
际协作形式。但关于引渡的概念理论界有
着不同的定义。国际法经典著作《奥本海
国际法》将引渡解释为 :“一个被控诉或
被判罪的人由他当时所在的国家交给对
他控告犯了罪或判了罪的国家。”英国学
者斯塔克认为 : 引渡是一个过程,在此过
程中,一国根据条约或在对等基础上,应
另一国的请求,将宣判或指控为触犯请求
国刑律的罪犯遣送有权对之审判的请求
国。而我国著名国际法学者王铁崖将引渡
表述为 :一国把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
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
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在当今国际引渡合作中,引渡不但
包括主权国家之间的引渡,同时也包括主
权国家向非主权国家实行引渡的行为。这
种实践具体表现在主权国家向国际刑事
论国际刑法视角下
我国引渡制度的完善
张雅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武汉 430073
法庭乃至国际刑事法院进行引渡范例中。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现代引渡不仅应
当包括一般意义上主权国家之间的引渡,
而且也应当包括国际司法实践中出现的
主权国家向国际刑事法庭乃至国际刑事
法院进行的引渡。所以,笔者认为,引渡是
指被请求方将在其领域内的由请求方指
控为犯罪或者判处刑罚的人,根据请求方
(不限于主权国家)的请求,按照引渡条约
的规定或者以互惠引渡的条件,移交给请
求方进行审判或执行刑罚的刑事司法协
助行为。
2 国际刑法中的引渡原则
2.1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或引渡或起诉”义务是与引渡制度
相关的一项重要义务,这一义务要求在自
己境内发现犯罪分子的国家必须采取以
下行动 :或者将犯罪分子交给请求国,在
请求国受到惩罚 ;或者是将犯罪分子交给
本国的司法机构,以便提起诉讼。总之,其
目的在于打击“有罪不罚”现象,通过国际
合作使得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一般
认为,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起源于荷兰学
者格老秀斯在 17 世纪提出的“或引渡或
惩罚”思想。另一方面,格老秀斯的“或引
渡或惩罚”思想同时也被认为是普遍性管
辖权原则的理论渊源。作为近代国际法的
奠基人,1625 年格劳秀斯在其著作《战争
与和平法》中提出,任何使一国受到损害
的犯罪行为都应当受到惩处,这是国家的
自然权力,因此,犯罪分子所在国不应成
为受害国行使正当权力的障碍。
2.2 死刑不引渡原则
人权保护观念的兴起对死刑不引渡
原则的产生发挥了重要作用,它是现代引
渡制度发展的结果。死刑不引渡原则是
指,逃亡犯罪人,当被请求国有理由认为
在引渡后被引渡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时,不
予引渡。该原则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
容 :其一,被引渡请求国已经是废止死刑
的国家,被请求将可能被判处死刑的逃亡
犯罪人引渡给死刑制度保留国会导致对
本国法律制度的破坏。其二,不论被请求
国是否为废止死刑的国家,如果被请求国
根据本国的法律认定逃亡犯罪人的行为
不构成死刑时,被请求国也不会引渡该逃
亡犯罪人,因为这会影响到双方可罚原则
的实质性意义。
3 我国引渡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3.1 引渡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首先,引渡法不具备基本法律的特
征。其次,引渡法具有部门法的性质。由于
引渡法主要是为了调整引渡法律关系问
题而制定出来的,所以,从总体上讲引渡
法仍然是涉外部门法律。它的基本内容主
要包括引渡的原则、给予引渡合作的条
件、引渡的程序和规则、国家内部各有关
部门在引渡中的权利和义务等。这些法律
问题并不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只
涉及引渡过程中的一般法律关系。所以,
引渡法只能算是具有特殊性质的部门法。
第三,引渡法是由一系列针对引渡事项的
程序规则组成的法律,属于特殊程序法。
因为引渡所要解决的最根本问题是实现
国家的刑事管辖权和刑事处罚权问题,所
以,引渡法中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原则、规
则基本上属于刑事诉讼范畴的程序规则,
引渡过程中对被引渡人所采取的强制措
施最清楚不过地反映了这一点。
3.2 我国引渡制度的现状
我国引渡制度是在最近十几年中创
建的,从与泰国缔结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
开始,中国以平均每年缔结两个条约的速
度,已经与 25 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
约。2000 年 12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
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引渡问题
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该法对
中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所涉及的合作原
联系途径准予引渡的条件,应当或可以拒
绝引渡的情形,引渡请求的提出和审查,
为引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引渡的执行
(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引渡的过境以及
向外国请求引渡等问题做了系统的规定。
为我国有关机关处理中外之间的引渡问
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3.3 我国引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造成引渡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
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
(1) 进行引渡法律依据的缺乏
前面已谈到,引渡主要是以国家之间
的引渡条约为依据。引渡从政治交易的工
具演变为现在的国家之间的司法协助形
式,它已由过去依仗友好关系转变到现在
依据法律而成为一项法律制度。但由于各
种原因,我国就引渡问题所进行的国际合
作,从效果上看,并不是很理想。与有关国
家在引渡逃犯时,往往也是仰仗与他国的
友好关系,不重视签订条约,直到与泰国
签订了第一个引渡条约,我国仅仅与 25
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而且大多
是一些发展中国家或邻国,如泰国、俄罗
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吉
尔吉斯斯坦、老挝等。但是,这些国家并不
是犯罪分子经常逃亡的那些发达国家,如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对我国的引渡
工作帮助不大。尽管我国也参加了一些含
有引渡条款的国际协议或条约,但这些协
议或条约有的涉及的事项狭窄,有的仅涉
及互相送达司法文书,搜集证据和执行判
决,有的根本就不涉及刑事司法协助,更
不会涉及到引渡这一特殊的司法协助行
为。
(2) 死刑阻碍国际合作
按照西方学者的界定,引渡的法律障
碍分为两类 :一类是传统的法律障碍,如
缺少引渡的法律依据 ;另一类则是人权障
碍,这是一种新型的障碍,西方国家的一
种主导观念是,在引渡的程序中,除了要
考虑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利益外,还要考
虑并保障被请求引渡人的合法利益。要给
予这种考虑和保障,就意味着在有些情况
下,对被请求引渡人不能进行引渡,就构
成了妨碍引渡的另一类新的因素,即人权
障碍。而所谓人权障碍具体到有关引渡的
原则上,即死刑不引渡,这个障碍已经成
为在引渡外逃罪犯时,横亘于我国与他国
的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
(3) 关于国际刑警组织的误解
境外追逃应当依靠国际刑警组织,
这在我国民众司法和执法机关以至决策
层都已成为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然而,
这一观点并不正确。虽然,国际刑警组织
依靠 成员机构的警察网络先进的通讯设
施和数据处理系统,为侦查和打击跨国犯
罪、追踪犯罪信息和逃犯踪迹,发挥着不
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国际刑警组织
的主要功能是交换信息和情报。在引渡合
作方面,一般仅限于向各成员国转发在逃
人员的通缉令和拘捕令,并搜集和交换有
关在逃人员的下落和踪迹的信息。国际刑
警组织本身不具体负责罪犯的引渡,而一
般采用联络“协调”斡旋的方式,促成各当
事国之间引渡的成功。借助国际刑警组织
直接追逃罪犯,毕竟是我国在引渡法律机
制尚不健全时期所主要依赖的手段,而且
这种手段也主要见效于那些引渡法律机
制还不健全的国家。
4 完善我国引渡制度的措施
在现阶段,我国与世界各国在政治、
经济以及文化等各方面的交往日趋频繁,
国内外各类科技人员的相互往来也日益
增多。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国际性
的犯罪活动也在日益呈上升态势,诸如跨
国的走私、贩毒、恐怖活动以及近年来日
益增多的空中劫持犯罪等,对我国的法制
建设和法律体系,尤其是对完善我国的引
渡制度等问题提出了不可或缺的挑战。完
善引渡制度,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
如何做好,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在完善
引渡制度的过程中应至少把握以下两点 :
其一,坚持引渡制度的法律完善为主。其
二,通过政治、外交手段,为完善引渡法律
制度,提供良好的政治支持。这项原则主
要体现在我国与各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努
力之中。
4.1 对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完善
由于受国际引渡合作理论及实践不
断发展,以及我国立法技术水平还有待提
高的综合影响,我国《引渡法》对于政治犯
不引渡原则立法的表述没有规定任何例
外情况,这样的立法显然很难适应引渡实
践中错综复杂的实际状况。因此这样的立
法是不符合国际的发展趋势的,同时也与
我国已经签订的一些国际条约的原则也
是不相符的。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引渡
法》可以考虑在原有条款肯定政治犯例外
原则的基础上加上但书条款 :“根据我国
所加入的国际公约不认为为政治犯罪除
外”。这样既体现了对政治犯的庇护,又防
止了对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滥用,可谓
是一举两得。
4.2 对于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的完善
如果说过去我们国家的立法在死刑
犯不引渡原则持回避态度还有一点理由
可言,那么目前的形势是世界各国引渡立
法签订的引渡条约以及参加的国际公约
都明确规定了死刑犯不引渡原则,这项原
则已经普遍被国际社会所接受,被越来越
多的引渡立法和实践所证明。如果我们对
于死刑犯不引渡原则采取积极的态度,那
么许多国家就不会在与我国缔约问题上
表现冷淡,他们可以通过我国对于死刑犯
不引渡立法态度来探明中国的立法精神
从而打开我国引渡合作的新局面。 《联合
国引渡示范条约》对于死刑犯不引渡的立
法模式采取的是附条件引渡的模式,即首
先作出死刑作为拒绝引渡事由的一般性
规定,同时规定附条件引渡。这样的规定,
既顺应了国际潮流,又不失一定的灵活
性。
4.3 完善国内关于引渡的相关法律规
定
其一,努力使我国国内立法与国际引
渡制度相协调。目前我国刑事法律还存在
着诸多与国际引渡制度不协调的地方。其
二,加大人权保护力度,在国内法中对经
济犯罪废除适用死刑。死刑仅适用于最严
重的犯罪的这种主张也为《公民权利和政
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
家的引渡立法所肯定。其三,在我国引渡
立法之中增设引渡的简易程序,从而进一
步推动引渡引渡程序简化,提高引渡合作
的效率。现阶段,面对打击国际犯罪的严
重形势,繁琐、低效的引渡程序已经成为
影响引渡合作顺利开展的一个重要的因
素。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大量运用简易引
渡程序也成为当今国际司法合作的潮流,
目前简易引渡已经是世界各国引渡立法
普遍接受的一项制度。其四,明确引渡审
查的证明标准。各国在引渡法中对于引渡
审查的证明标准都有专门规定,在大陆法
系国家采用的是“足够嫌疑”标准,即请求
国是否提供了充分的材料,以说明被告人
有“足够的犯罪嫌疑”。
【参考文献】
[1] 黄风 . 中国引渡制度的创建及其
特色 [J]. 中国法律 .2006.
[2] 赵秉志 . 死刑制度之现实考察与
完善建言 [M].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
大学出版社 .2006.
[3] 孙菲菲 . 中国外逃贪官的绞索
[J].. 南方周末 .2003.
[4] 朱恩涛 . 国际刑警与红色通缉令
[M].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社 .2006.
[5] 陈灿平 .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专题
整理 [M].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出版社 .2007 :132.
[6] 秦禾 . 犯罪人引渡诸原则研究
[M].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社 .2007.245
[7] 黄 风 . 中 国 引 渡 制 度 研 究
[M]. 北 京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2007.105.
[8] 王明高 . 贪官资金外逃及惩治机
制研究 [J]. 反腐败研究,2006 (5).
[9] 赵秉志 . 比较刑法暨国际刑法
专 论 [M]. 北 京 :法 律 出 版 社,
2004.231.
[10] 欧盟刑事司法协助研究暨相关文
献中英文本 [M] . 北京 :中国人民
公安大学出版社 .
2003.224.
[11]刘颖,吕国民.国际法资料选编[M]
. 北京 :中信出版社 .2004 :67.
[12] 朱恩涛 . 国际刑警与红色通缉令
[M].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社 .2006 :154-160.
[13] 张业遂 . 让腐败分子无处藏身—
解 读 联 合 国 反 腐 败 公 约 [J]. 求
实 .2007 (20):.33-35.
【作者简介】
张雅纯(1991.10~),女,湖北武汉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2013 级研究生,刑法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