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市场准入论——兼论企业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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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lunwen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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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年8月20日 15:02
摘要:本文旨在通过介绍企业市场准入和企业登记管理的概念,重点分析企业市场准入的适用范围及原因,结合企业市场准入的宗旨和原则,研究中国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的现状和成因,从而提出目前以及今后改善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合理化建议,以供大家讨论。
关键词:企业市场准入 企业登记管理
0 引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协调发展,依赖于对经济规律的正确把握和科学利用。同样,市场主体要谋求发展,也需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首先确定经营方向,具体做法就是通过筛选各种市场信息,制定有益于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决策,选择进入或退出某行业。在市场主体做出决策的过程中,任何外部人为力量都不得违背经济规律对其自主抉择行为实施干预。一言以蔽之,市场经济本质上是“自由经济”,由市场依经济规律决定资源配置,使各方主体在竞争中达到利益均衡,实现资源最优配置,并不提倡政府公权力的介入。然而出于对市场固有的盲目性和市场主体个体行为非理性(个人理性也并不当然能实现集体理性)的考虑,政府干预市场其实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只是这种介入或干预的程度应如何把握尚待论证。有学者明确指出,“政府干预经济是有合理性依据的”,“问题不在于政府是否需要干预,而在于政府干预经济的效能会怎样?以及我们如何根据这种认识来设计、完善相关的制度安排?”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正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现象应运而生的。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并不针对各行各业,只是在特定范围内限制或禁止企业进入,以此调整企业投资方向,实现国家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目标,对一般允许性行业和一般经营主体则很少涉及。正如有些学者所说,“考量实行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是“对于具有自然垄断性质或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一些行业,如采矿、金融、公用事业等需要给予国家安全、公众利益和总体经济平衡等”而言的。
关于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概念,考虑到定义本身的高度概括性、抽象性和特有的不周延性决定了它必然随形势的变化而不断完善,本文不再作归纳,而是援引了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是指政府对企业或投资者进入某经营领域或某国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有关制度,主要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以及营业实行审批以及特许经营的制度,也涉及有关产业政策、外商投资、行业管理和竞争政策等。”另一种认为“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国家为克服市场失灵,保持国民经济协调、稳定、持续的发展,根据进入该类市场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准许进入,不符合的禁止进入。”前者相比后者,更注重表述企业市场准入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手段,后者相比前者,则增加了企业市场准入的目的条款。二者从不同角度深入探讨了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概念,值得借鉴,加以糅合将臻于完美。
从上述概念也可看出,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组成是很宽泛的,“产业政策、特殊企业、特许经营、行业标准、企业设立审批以及企业登记管理等,都是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组成部分和相关内容。而其中,企业登记管理则是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一种直接的控制手段。”其中,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是最基础的企业市场准入环节,它根据既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企业设立之初就可通过相关主管机关和工商部门的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限定今后的经营范围和内容。
1 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和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关系
企业登记管理是指“国家主管机关对企业及其有关事项进行审核登记,把登记与对企业的监督结合起来的一项工商管理制度”。 “企业登记从理论上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企业法人登记,另一种是营业登记。”前者的目的是创设法人,对企业及其事项进行审核,授予其法人资格并对其进行监管。后者的作用则是政府承认某项营业及某一商号、行号的合法性,准许其开业,通俗地说,就是非法人登记。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均属于工商登记范畴。
将企业市场准入和企业登记管理的概念加以比较便知,企业登记管理的目的并不总是为了实现市场准入限制,企业市场准入也并不是必须借助于企业登记管理的“东风”,才能完成各项政策目标。二者虽紧密联系但也不无区别。
1.1 目的不同 前者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保持国民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后者则是为了彰显政府公信力,以维护市场主体交易的安全。
1.2 适用主体不同 前者是针对特定行业赋予新设企业或既存企业特殊的权力能力,任何企业未经特殊批准不得进入,除非具备特殊主体资格或特殊经营条件,而且企业准入的市场是特殊的。后者则是企业取得一般权利能力的必经程序,它所指向的市场是一般市场,对所有的企业来说都是自由的、开放的,企业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一般经营主体的条件即可进入。
1.3 适用原则不同 前者对进入企业采取的是核准进入原则,后者采取的则是准则主义或严格准则主义,即新设企业如果按规定需要经过审批部门的批准,既存企业如果不符合准入标准导致市场退出,都属于企业市场准入的范畴。按准则主义即可进入的领域,除非企业自愿或因违法被撤销,不存在准入或退出的问题。
实际上,企业市场准入和企业登记管理的区别又同时进一步说明了二者相辅相成的联系。国家通过企业登记管理,可以贯彻对企业实施市场准入的有效控制,通过企业市场准入控制,可以规范企业登记管理,进一步调整和引导企业决策,合理配置企业资源。
通过以上分析,明确了企业市场准入和企业登记管理的关系,也澄清了企业市场准入的涵义和原则性适用范围,有助于本文根据目前形势,论述企业市场准入的具体适用范围及其原因。
2 企业市场准入的适用范围及其原因
目前,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主要的不是扩大企业市场准入的适用范围,而是减少企业市场准入的适用范围,塑造自由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给市场主体更广阔的自主经营和决策空间。已经或正在全国和各地进行的“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就体现了我国今后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价值取向。
设定企业市场准入规制,关系到地区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以及内外资的待遇等问题,因此必须遵守市场经济规律,最大限度减少政府有限理性和市场客观需求之间的差距。没有必要设定市场准入限制的行业,就要彻底取消市场准入限制,科学利用市场经济机制引入竞争。相反,必须或有必要设定市场准入限制的行业,就必须严格限制企业进入相关领域的条件。无论准入限制设置与否,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通过限制而取消限制,最终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根据对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作用的分析,结合我国企业市场准入的法制和实践现状,本文对市场准入的适用范围和原因作如下分析并提出一些看法。
2.1 自然垄断产业 在自然垄断行业,应当慎重实施企业市场准入制度。
自然垄断行业包括供水、供气、邮政、电力、电信、铁路、航空等能源和基础设施产业,经营具有公益性,一般出现在公用事业领域。公用事业“在美国北定义为‘受公共利益影响的经济行业及其活动’”,还包括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园林、环卫等,但传统的公用事业仅指由国家垄断经营的,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发展的自然垄断行业,一些学者在研究公用事业特殊经营时,将其等同于自然垄断也应该是在这个意义上来讨论的。
自然垄断行业的最显著特征是“成本函数的弱增性”,即产品平均成本随着产量的增加而降低,企业生产规模越大,产品的平均生产成本就越小。为实现规模经济和避免重复浪费,国家就需要对自然垄断行业实行进入管制,限制企业数量。而且自然垄断行业所需巨额资金一旦投入将无法收回,极易造成沉淀成本,所以政府通常会赋予企业垄断经营权,并对其营业和价格实施规制,这种规制实际上也是一种间接的市场准入限制,资金规模小、实力较弱的企业一般都会知难而退。
2.2 关系到人身安全和重大财产安全的产品与服务的行业
关系到人身安全和重大财产安全的产品与服务的行业,亟待严把企业市场准入门槛。尤其是食品药品行业。
俗话说,“病从口入”,而如今,不论小症、大症甚至不治之症,无不因“进口”产品所致。以食品行业为例,重大伤害案件频频发生,规范和提高企业市场准入门槛势在必行。
其实,食品行业关于企业市场准入的国家政策可谓是屡见报端,层出不穷。2003年,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全面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完成米、面、油、酱油、醋等产品市场准入,并全面启动肉制品、奶制品、方便食品、速冻食品、饮料等十大类食品市场准入制度。2004年,国家八部委原则上确立了食品安全信用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级的体系。规定对制假售假等严重失信的企业,将以取消市场准入资格、限期召回商品等行政处罚方式进行惩戒。制假售假行为构成犯罪的企业,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众所周知的朔州假酒、原阳毒大米、廊坊毒韭菜、阜阳劣质奶粉,以及硫磺浸泡黄花菜和今年的“苏丹红”事件,其危害程度之深、范围之广着实令人咋舌。近年,郑筱萸的落马牵扯出药品行业的重大隐患,三鹿奶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在国内外都产生了不可弥补的恶劣影响。最近的疫苗问题再次将医药行业推向风口浪尖。这种市场限制的进步和食品安全事故亦步亦趋的奇怪联系证实,“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是消极被动的,一定前瞻性的市场准入立法和提高立法位阶是当务之需。
2.3 自然资源产业
利用企业市场准入制度,规范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是自然资源有限性的内在需求,也是保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力措施。
土地、石油、煤炭、森林、滩涂、水利、金矿和其他稀有金属等都是有限的自然资源,要维持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必须科学开发,节约利用。以煤炭为例,目前日益加剧的煤炭能源供给矛盾以及煤炭开采中的严重安全事故已使国家不得不力提煤炭市场准入门槛。其一,限制或上收地方煤矿审批权,限制地方政府乱批瞎批,如划定大型煤炭基地和由国家规划矿区等;其二,提高审批权级别,加宽高层审批范围,增加企业设立的制度成本,将一批未获重组的小企业拒之门外。
地方政府忽视生产安全,追求本地经济利益的根源在于我国的各项体制不健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前,财政体制的特点是由中央政府决定各级财政收支。改革后,我国在财政体制上实行了财政分权和行政分权 ,税制改革后又实行了利税分流,从原来的行政利益单一化变成了如今的行政利益多元化,使得地区之间的利益由于配置不合理而冲突加剧,在局部经济利益的内在驱动下,政府不正当利用市场准入特权纵容小企业滥开滥采,置社会整体效益于不顾。因此,根除企业市场准入带来的不利因素,进一步完善体制改革是关键。
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适用范围还包括信息不对称产业(主要存在于金融领域,如商业银行、证券业、保险业等)、政策性经营领域(如政策性银行、烟草生产与销售等)以及国防工业(如生产和销售导弹系统、装甲设备、军用飞机、战术防弹背心等)等行业。
综上所述,有些行业需要严加管理,有些行业需要放松管制,有些行业需要完全的自由竞争,有些行业还需要对不同业务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因此确定市场准入的具体适用范围很重要,但适用范围确定后,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依据什么原则制定和实施就显得更加重要。
3 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应遵循的宗旨和原则
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适“度”与否对国家经济发展的方向和协调性有着重要影响,直接影响着市场主体的入市成本和难易程度,影响着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以及整体经济效率。相应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和市场主体发育程度、国际参与度、决策者和社会对经济的认识程度、国家干预经济的水平以及政治和民主的灵活度等也是影响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因素。但是从根本上来讲,建立什么样的市场准入制度应该取决于市场安全与经济效率成本之间的平衡点。
3.1 成本效率原则
研究企业市场准入设定和实施的成本与效益的比率,目的是求以最小的成本,为相关产业带来最大效益,从而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设定企业市场准入控制,首先需要考虑是否有利于相关产业的发展,是否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在申请准入的条件和登记管理程序上力求简化,减轻企业负担。行政机关及行政官员必须培养服务意识,限期办理,提高效率,不得增加企业申请市场准入的制度成本。
3.2 必要和适度原则
市场准入并不必然能弥补市场失灵,与市场机制、工商监管相比缺乏灵活性,也许还不是对企业进退市场实施调控的最佳选择。因此,设定市场准入制度要符合经济规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强研究论证,避免任意性,注重事前、事中和事后配套监管,与其他调整方式相协调,尽量发挥市场机制本身的作用,充分利用市场主体、民间机构的自律和辅助监管作用,既避免政府在市场准入问题上掌握过度的控制权将企业经营统得过死,又避免缺乏监管互相推诿而使市场准入控制流于形式。
3.3 相对稳定原则和公开、公正、平等原则
经济法规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灵活性,但随意和频繁变动的市场准入标准,会失去说服力和权威性。如果将政策上升为法,则会保持相当时期的稳定性,同时配以法定解释和相关政策调整,仍不失其灵活性。公开的法律相比“政出多门”透明度更高,更具有公信力,能够得到市场参与者的信任和遵守。相反,准入限制的不稳定将导致市场的连锁反应,增加市场不安全因素,市场各类主体的心理不安全感很大程度上直接来自对他人行为尤其是政府行为的不可预期。因此,无论企业市场准入限制以什么形式出现,保持相对稳定在任何时候都是相当重要的。
在我国,推行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理应遵守成本效率原则、必要和适度原则、相对稳定原则和公开、公正和平等原则,只有这样才能逐步摆脱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令人担忧的实施现状。
4 我国实施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现状和合理化建议
目前,由于人们对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认识尚未摆脱计划经济时代的观念,沿袭了计划经济色彩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对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本质、目的和作用的意识非常淡薄。企业的设立审批和注册登记,原本就由于官僚主义作祟受到严重妨碍,对企业市场准入制度认知上的偏差,使这种不正常现象更为严重。
4.1 在市场准入方面该限制的没有限制,不该限制的反而限制
正如前文所言,市场领域有竞争领域和非竞争领域之分,竞争领域又有自由进出的和限制进出的之分。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并不针对各行各业各种企业,只是在特定范围内对企业设立登记实施限制和禁止。允许自由进出的竞争领域不应该受到主观人为地、没有科学依据的限制,否则会给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如民营资本在金融产业的市场准入问题就值得推敲。
4.2 某些重要产业的门槛过低,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
某些重要产业的门槛过低,甚至可以随意进入,造成了大量恶性竞争、资源的严重浪费和不效益的盲目发展。以中央空调的规制为例,长期以来,由于市场准入的缺位和企业入行门槛很低,整个行业内鱼龙混杂,企业技术实力和产品质量良莠不齐,严重阻碍了整体市场的健康发展。纷杂混乱的行业市场状况集中体现出的就是企业的设立审批和工商登记的行政权滥用。
为整顿、规范我国制冷行业,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启动了中央空调行业强制性生产许可证制度。明确规定,生产和销售中央空调的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而取得许可证则必须通过国家质检总局对企业资金实力、原材料采购、产品质量等各个生产环节的检查。无证企业不得生产及销售中央空调产品,并由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相关监督查处工作。同年1月,经过企业规模、资金、物流、技术研发、生产制造、产品测试六方面强制性认证,以清华同方空调为代表的17家中央空调企业首批获得了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国家出台强制性制冷行业生产许可证制度,可以说“亡羊补牢尤未晚”,规范和抬高了市场准入门槛,淘汰了一批整体实力不足的企业,从而规范着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5 基于前文的分析和研究,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合理化建议
5.1 企业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制度应端正其市场准入控制的目的和作用。结合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和行业标准,在设立审批和登记管理中“对事不对人”。
5.2 需要企业市场准入控制的领域,登记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严格依法实施控制,不需要企业市场准入控制的大多数竞争性领域、则可适当采取严格准则主义或者准则主义加以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即可自由选择登记进入。
5.3 企业市场准入控制实施过程中,只重视审批和登记机关的权力,忽视或漠视申请人的权利,因此,仅仅是公开企业市场准入的条件和程序并不能当然实现公平和效率。基于听证会制度很强的民意特征,建议将听证会制度引入各行各业企业市场准入条件的制定中,兼采各方意见,博取最广泛支持,形成行业和社会共识。有些学者也提出在申请人申请、异议、复审等程序引入听证会制度,本文以为“多则不精”,尚待考证。
5.4 提高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立法位阶,以权威性更强、稳定性更高的法律法规代替国家政策和各地方政策。目前我国企业市场准入的立法权归属非常混乱,企业市场准入立法多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一级政府来设定,而这些部门在企业市场准入立法的形式上甚至采取的是不公开的“红头文件”形式,结果是企业市场准入门槛太多太滥,不是阻碍了行政审批和工商登记的效率,就是为这些机关的寻租行为提供了很大空间。因此对企业市场准入的本质应该有一个正确的观念——“企业选择是自由的,市场准入是例外”,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市场准入控制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市场壁垒),其控制本身就应当给予严格限制。
5.5 运用经济学理论深入分析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以及各行业企业市场准入控制,为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整体架构和具体设计提供理论基础。设不设准入控制,在哪些范围内设,怎么设,设多高,无不关系到各行各业的结构调整和利益均衡,进而影响到整个国家地区和产业经济结构以及社会整体利益。只有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引进国外经济学理论的先进经验,根据本国国情,积极探讨,深入研究,才能科学引导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健康发展。
总之,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企业登记管理中的审批制度,从企业设立之初就严格实施监控,以期实现国家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和投资政策目标,优化国家产业结构和地区经济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和谐发展。同时,还需对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经营活动进行事中和事后监督,有效实施全方位监控,为真正实现企业市场准入的目的提供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吴志攀主编.《经济法学家(2003)》,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版.
[2]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出版社2002版.
[3]史际春,温烨,邓峰著.《企业公司法》,中国人民出版社2001版.
关键词:企业市场准入 企业登记管理
0 引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协调发展,依赖于对经济规律的正确把握和科学利用。同样,市场主体要谋求发展,也需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首先确定经营方向,具体做法就是通过筛选各种市场信息,制定有益于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决策,选择进入或退出某行业。在市场主体做出决策的过程中,任何外部人为力量都不得违背经济规律对其自主抉择行为实施干预。一言以蔽之,市场经济本质上是“自由经济”,由市场依经济规律决定资源配置,使各方主体在竞争中达到利益均衡,实现资源最优配置,并不提倡政府公权力的介入。然而出于对市场固有的盲目性和市场主体个体行为非理性(个人理性也并不当然能实现集体理性)的考虑,政府干预市场其实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只是这种介入或干预的程度应如何把握尚待论证。有学者明确指出,“政府干预经济是有合理性依据的”,“问题不在于政府是否需要干预,而在于政府干预经济的效能会怎样?以及我们如何根据这种认识来设计、完善相关的制度安排?”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正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现象应运而生的。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并不针对各行各业,只是在特定范围内限制或禁止企业进入,以此调整企业投资方向,实现国家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目标,对一般允许性行业和一般经营主体则很少涉及。正如有些学者所说,“考量实行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是“对于具有自然垄断性质或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一些行业,如采矿、金融、公用事业等需要给予国家安全、公众利益和总体经济平衡等”而言的。
关于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概念,考虑到定义本身的高度概括性、抽象性和特有的不周延性决定了它必然随形势的变化而不断完善,本文不再作归纳,而是援引了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是指政府对企业或投资者进入某经营领域或某国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有关制度,主要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以及营业实行审批以及特许经营的制度,也涉及有关产业政策、外商投资、行业管理和竞争政策等。”另一种认为“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国家为克服市场失灵,保持国民经济协调、稳定、持续的发展,根据进入该类市场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准许进入,不符合的禁止进入。”前者相比后者,更注重表述企业市场准入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手段,后者相比前者,则增加了企业市场准入的目的条款。二者从不同角度深入探讨了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概念,值得借鉴,加以糅合将臻于完美。
从上述概念也可看出,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组成是很宽泛的,“产业政策、特殊企业、特许经营、行业标准、企业设立审批以及企业登记管理等,都是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组成部分和相关内容。而其中,企业登记管理则是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一种直接的控制手段。”其中,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是最基础的企业市场准入环节,它根据既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企业设立之初就可通过相关主管机关和工商部门的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限定今后的经营范围和内容。
1 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和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关系
企业登记管理是指“国家主管机关对企业及其有关事项进行审核登记,把登记与对企业的监督结合起来的一项工商管理制度”。 “企业登记从理论上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企业法人登记,另一种是营业登记。”前者的目的是创设法人,对企业及其事项进行审核,授予其法人资格并对其进行监管。后者的作用则是政府承认某项营业及某一商号、行号的合法性,准许其开业,通俗地说,就是非法人登记。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均属于工商登记范畴。
将企业市场准入和企业登记管理的概念加以比较便知,企业登记管理的目的并不总是为了实现市场准入限制,企业市场准入也并不是必须借助于企业登记管理的“东风”,才能完成各项政策目标。二者虽紧密联系但也不无区别。
1.1 目的不同 前者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保持国民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后者则是为了彰显政府公信力,以维护市场主体交易的安全。
1.2 适用主体不同 前者是针对特定行业赋予新设企业或既存企业特殊的权力能力,任何企业未经特殊批准不得进入,除非具备特殊主体资格或特殊经营条件,而且企业准入的市场是特殊的。后者则是企业取得一般权利能力的必经程序,它所指向的市场是一般市场,对所有的企业来说都是自由的、开放的,企业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一般经营主体的条件即可进入。
1.3 适用原则不同 前者对进入企业采取的是核准进入原则,后者采取的则是准则主义或严格准则主义,即新设企业如果按规定需要经过审批部门的批准,既存企业如果不符合准入标准导致市场退出,都属于企业市场准入的范畴。按准则主义即可进入的领域,除非企业自愿或因违法被撤销,不存在准入或退出的问题。
实际上,企业市场准入和企业登记管理的区别又同时进一步说明了二者相辅相成的联系。国家通过企业登记管理,可以贯彻对企业实施市场准入的有效控制,通过企业市场准入控制,可以规范企业登记管理,进一步调整和引导企业决策,合理配置企业资源。
通过以上分析,明确了企业市场准入和企业登记管理的关系,也澄清了企业市场准入的涵义和原则性适用范围,有助于本文根据目前形势,论述企业市场准入的具体适用范围及其原因。
2 企业市场准入的适用范围及其原因
目前,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主要的不是扩大企业市场准入的适用范围,而是减少企业市场准入的适用范围,塑造自由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给市场主体更广阔的自主经营和决策空间。已经或正在全国和各地进行的“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就体现了我国今后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价值取向。
设定企业市场准入规制,关系到地区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以及内外资的待遇等问题,因此必须遵守市场经济规律,最大限度减少政府有限理性和市场客观需求之间的差距。没有必要设定市场准入限制的行业,就要彻底取消市场准入限制,科学利用市场经济机制引入竞争。相反,必须或有必要设定市场准入限制的行业,就必须严格限制企业进入相关领域的条件。无论准入限制设置与否,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通过限制而取消限制,最终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根据对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作用的分析,结合我国企业市场准入的法制和实践现状,本文对市场准入的适用范围和原因作如下分析并提出一些看法。
2.1 自然垄断产业 在自然垄断行业,应当慎重实施企业市场准入制度。
自然垄断行业包括供水、供气、邮政、电力、电信、铁路、航空等能源和基础设施产业,经营具有公益性,一般出现在公用事业领域。公用事业“在美国北定义为‘受公共利益影响的经济行业及其活动’”,还包括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园林、环卫等,但传统的公用事业仅指由国家垄断经营的,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发展的自然垄断行业,一些学者在研究公用事业特殊经营时,将其等同于自然垄断也应该是在这个意义上来讨论的。
自然垄断行业的最显著特征是“成本函数的弱增性”,即产品平均成本随着产量的增加而降低,企业生产规模越大,产品的平均生产成本就越小。为实现规模经济和避免重复浪费,国家就需要对自然垄断行业实行进入管制,限制企业数量。而且自然垄断行业所需巨额资金一旦投入将无法收回,极易造成沉淀成本,所以政府通常会赋予企业垄断经营权,并对其营业和价格实施规制,这种规制实际上也是一种间接的市场准入限制,资金规模小、实力较弱的企业一般都会知难而退。
2.2 关系到人身安全和重大财产安全的产品与服务的行业
关系到人身安全和重大财产安全的产品与服务的行业,亟待严把企业市场准入门槛。尤其是食品药品行业。
俗话说,“病从口入”,而如今,不论小症、大症甚至不治之症,无不因“进口”产品所致。以食品行业为例,重大伤害案件频频发生,规范和提高企业市场准入门槛势在必行。
其实,食品行业关于企业市场准入的国家政策可谓是屡见报端,层出不穷。2003年,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全面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完成米、面、油、酱油、醋等产品市场准入,并全面启动肉制品、奶制品、方便食品、速冻食品、饮料等十大类食品市场准入制度。2004年,国家八部委原则上确立了食品安全信用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级的体系。规定对制假售假等严重失信的企业,将以取消市场准入资格、限期召回商品等行政处罚方式进行惩戒。制假售假行为构成犯罪的企业,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众所周知的朔州假酒、原阳毒大米、廊坊毒韭菜、阜阳劣质奶粉,以及硫磺浸泡黄花菜和今年的“苏丹红”事件,其危害程度之深、范围之广着实令人咋舌。近年,郑筱萸的落马牵扯出药品行业的重大隐患,三鹿奶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在国内外都产生了不可弥补的恶劣影响。最近的疫苗问题再次将医药行业推向风口浪尖。这种市场限制的进步和食品安全事故亦步亦趋的奇怪联系证实,“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是消极被动的,一定前瞻性的市场准入立法和提高立法位阶是当务之需。
2.3 自然资源产业
利用企业市场准入制度,规范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是自然资源有限性的内在需求,也是保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力措施。
土地、石油、煤炭、森林、滩涂、水利、金矿和其他稀有金属等都是有限的自然资源,要维持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必须科学开发,节约利用。以煤炭为例,目前日益加剧的煤炭能源供给矛盾以及煤炭开采中的严重安全事故已使国家不得不力提煤炭市场准入门槛。其一,限制或上收地方煤矿审批权,限制地方政府乱批瞎批,如划定大型煤炭基地和由国家规划矿区等;其二,提高审批权级别,加宽高层审批范围,增加企业设立的制度成本,将一批未获重组的小企业拒之门外。
地方政府忽视生产安全,追求本地经济利益的根源在于我国的各项体制不健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前,财政体制的特点是由中央政府决定各级财政收支。改革后,我国在财政体制上实行了财政分权和行政分权 ,税制改革后又实行了利税分流,从原来的行政利益单一化变成了如今的行政利益多元化,使得地区之间的利益由于配置不合理而冲突加剧,在局部经济利益的内在驱动下,政府不正当利用市场准入特权纵容小企业滥开滥采,置社会整体效益于不顾。因此,根除企业市场准入带来的不利因素,进一步完善体制改革是关键。
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适用范围还包括信息不对称产业(主要存在于金融领域,如商业银行、证券业、保险业等)、政策性经营领域(如政策性银行、烟草生产与销售等)以及国防工业(如生产和销售导弹系统、装甲设备、军用飞机、战术防弹背心等)等行业。
综上所述,有些行业需要严加管理,有些行业需要放松管制,有些行业需要完全的自由竞争,有些行业还需要对不同业务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因此确定市场准入的具体适用范围很重要,但适用范围确定后,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依据什么原则制定和实施就显得更加重要。
3 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应遵循的宗旨和原则
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适“度”与否对国家经济发展的方向和协调性有着重要影响,直接影响着市场主体的入市成本和难易程度,影响着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以及整体经济效率。相应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和市场主体发育程度、国际参与度、决策者和社会对经济的认识程度、国家干预经济的水平以及政治和民主的灵活度等也是影响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因素。但是从根本上来讲,建立什么样的市场准入制度应该取决于市场安全与经济效率成本之间的平衡点。
3.1 成本效率原则
研究企业市场准入设定和实施的成本与效益的比率,目的是求以最小的成本,为相关产业带来最大效益,从而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设定企业市场准入控制,首先需要考虑是否有利于相关产业的发展,是否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在申请准入的条件和登记管理程序上力求简化,减轻企业负担。行政机关及行政官员必须培养服务意识,限期办理,提高效率,不得增加企业申请市场准入的制度成本。
3.2 必要和适度原则
市场准入并不必然能弥补市场失灵,与市场机制、工商监管相比缺乏灵活性,也许还不是对企业进退市场实施调控的最佳选择。因此,设定市场准入制度要符合经济规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强研究论证,避免任意性,注重事前、事中和事后配套监管,与其他调整方式相协调,尽量发挥市场机制本身的作用,充分利用市场主体、民间机构的自律和辅助监管作用,既避免政府在市场准入问题上掌握过度的控制权将企业经营统得过死,又避免缺乏监管互相推诿而使市场准入控制流于形式。
3.3 相对稳定原则和公开、公正、平等原则
经济法规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灵活性,但随意和频繁变动的市场准入标准,会失去说服力和权威性。如果将政策上升为法,则会保持相当时期的稳定性,同时配以法定解释和相关政策调整,仍不失其灵活性。公开的法律相比“政出多门”透明度更高,更具有公信力,能够得到市场参与者的信任和遵守。相反,准入限制的不稳定将导致市场的连锁反应,增加市场不安全因素,市场各类主体的心理不安全感很大程度上直接来自对他人行为尤其是政府行为的不可预期。因此,无论企业市场准入限制以什么形式出现,保持相对稳定在任何时候都是相当重要的。
在我国,推行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理应遵守成本效率原则、必要和适度原则、相对稳定原则和公开、公正和平等原则,只有这样才能逐步摆脱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令人担忧的实施现状。
4 我国实施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现状和合理化建议
目前,由于人们对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认识尚未摆脱计划经济时代的观念,沿袭了计划经济色彩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对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本质、目的和作用的意识非常淡薄。企业的设立审批和注册登记,原本就由于官僚主义作祟受到严重妨碍,对企业市场准入制度认知上的偏差,使这种不正常现象更为严重。
4.1 在市场准入方面该限制的没有限制,不该限制的反而限制
正如前文所言,市场领域有竞争领域和非竞争领域之分,竞争领域又有自由进出的和限制进出的之分。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并不针对各行各业各种企业,只是在特定范围内对企业设立登记实施限制和禁止。允许自由进出的竞争领域不应该受到主观人为地、没有科学依据的限制,否则会给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如民营资本在金融产业的市场准入问题就值得推敲。
4.2 某些重要产业的门槛过低,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
某些重要产业的门槛过低,甚至可以随意进入,造成了大量恶性竞争、资源的严重浪费和不效益的盲目发展。以中央空调的规制为例,长期以来,由于市场准入的缺位和企业入行门槛很低,整个行业内鱼龙混杂,企业技术实力和产品质量良莠不齐,严重阻碍了整体市场的健康发展。纷杂混乱的行业市场状况集中体现出的就是企业的设立审批和工商登记的行政权滥用。
为整顿、规范我国制冷行业,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启动了中央空调行业强制性生产许可证制度。明确规定,生产和销售中央空调的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而取得许可证则必须通过国家质检总局对企业资金实力、原材料采购、产品质量等各个生产环节的检查。无证企业不得生产及销售中央空调产品,并由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相关监督查处工作。同年1月,经过企业规模、资金、物流、技术研发、生产制造、产品测试六方面强制性认证,以清华同方空调为代表的17家中央空调企业首批获得了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国家出台强制性制冷行业生产许可证制度,可以说“亡羊补牢尤未晚”,规范和抬高了市场准入门槛,淘汰了一批整体实力不足的企业,从而规范着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5 基于前文的分析和研究,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合理化建议
5.1 企业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制度应端正其市场准入控制的目的和作用。结合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和行业标准,在设立审批和登记管理中“对事不对人”。
5.2 需要企业市场准入控制的领域,登记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严格依法实施控制,不需要企业市场准入控制的大多数竞争性领域、则可适当采取严格准则主义或者准则主义加以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即可自由选择登记进入。
5.3 企业市场准入控制实施过程中,只重视审批和登记机关的权力,忽视或漠视申请人的权利,因此,仅仅是公开企业市场准入的条件和程序并不能当然实现公平和效率。基于听证会制度很强的民意特征,建议将听证会制度引入各行各业企业市场准入条件的制定中,兼采各方意见,博取最广泛支持,形成行业和社会共识。有些学者也提出在申请人申请、异议、复审等程序引入听证会制度,本文以为“多则不精”,尚待考证。
5.4 提高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立法位阶,以权威性更强、稳定性更高的法律法规代替国家政策和各地方政策。目前我国企业市场准入的立法权归属非常混乱,企业市场准入立法多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一级政府来设定,而这些部门在企业市场准入立法的形式上甚至采取的是不公开的“红头文件”形式,结果是企业市场准入门槛太多太滥,不是阻碍了行政审批和工商登记的效率,就是为这些机关的寻租行为提供了很大空间。因此对企业市场准入的本质应该有一个正确的观念——“企业选择是自由的,市场准入是例外”,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市场准入控制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市场壁垒),其控制本身就应当给予严格限制。
5.5 运用经济学理论深入分析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以及各行业企业市场准入控制,为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整体架构和具体设计提供理论基础。设不设准入控制,在哪些范围内设,怎么设,设多高,无不关系到各行各业的结构调整和利益均衡,进而影响到整个国家地区和产业经济结构以及社会整体利益。只有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引进国外经济学理论的先进经验,根据本国国情,积极探讨,深入研究,才能科学引导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健康发展。
总之,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企业登记管理中的审批制度,从企业设立之初就严格实施监控,以期实现国家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和投资政策目标,优化国家产业结构和地区经济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和谐发展。同时,还需对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经营活动进行事中和事后监督,有效实施全方位监控,为真正实现企业市场准入的目的提供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吴志攀主编.《经济法学家(2003)》,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版.
[2]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出版社2002版.
[3]史际春,温烨,邓峰著.《企业公司法》,中国人民出版社200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