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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与法家思想的异同对我国现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热度0票  浏览906次 时间:2018年1月10日 10:30

摘要:作为先秦时期中国传统治道的重要思想,从古至今儒家与法家两种思想之间碰撞所产生的智慧火花,对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中国的法律制度深化改革有着独到的启示。本文将从比较儒家法家思想的异同入手,结合现代案例与社会现状,浅谈儒家法家思想对我国现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关键词:儒家,法家,法治

 

先秦时期是中国传统治道的“原创”阶段,在此阶段中国传统治道奠定了自己的思想根基与基本要素。在此时期,真正具有传统治道奠基意义的是周朝初年周公的“制礼作乐”及周朝末年“礼崩乐坏”所引起的百家争鸣。

公元前770年直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被称为“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思想发生的“轴心时代”。面对“周文凋敝”、“礼崩乐坏”的局面,为了重新建立合理的社会秩序,诸子蜂起,百家争鸣。在诸子百家中,具有较系统的治道思想且对后代产生较大影响的,便是以“仁政”“礼治”为核心的儒家和以“法、术、势”“以法治国”为核心的法家。

法家与儒家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治国主张的不同。儒家主张“人治”,以感化的方式治理国家,法家主张“法治”,以干涉的方式治理国家。

《论语·为政》中记载:“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是儒家的主张,而“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是法家的主张。

儒家认为在治理国家上起决定作用的是“人”,所谓“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如: “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 “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行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由此可见,儒家认为“法”自己不能独立运行,还是靠人来执行,而且法不能“应事之变”,因此,儒家希望通过君子的仁义道德感召模式来治理国家。

法家的政治信条,恰恰与儒家相反,法家强烈反对儒家的“人治”,否认社会生活可以凭借道德的力量来维系,否认可以用道德人格的力量决定国家的治乱安危,法家否认儒家的人治(礼治、仁治、德治)的同时,极力推行法治。如:“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义者能爱于人,而不能使人爱;是以知仁义之不足以治天下也。圣人有必信之性,又有使天下不得不信之法。所谓义者,为人臣忠,为人子孝,少长有礼,男女有别,非其义也。饿不苟食,死不苟生,此乃有法之常也。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在法家看来,用仁义治国,仁义没有强制性,只有少数人能用以自修,而多数人则必须要用有强制性的法律以治之,正所谓“此乃有法之常也”。

同样,法家和儒家的基本立场也有迥异。法家的基本立场是国家主义,而儒家的基本立场是家族主义。

儒家用家族主义的立场为出发点以讨论一切社会问题,由家及国。儒家认定家族是社会的基本组织单位,孝是社会的基本道德,其他一切道德都是孝的扩大,儒家哲学中最重要的观念,如“仁”,也是孝的无限扩大,所以说“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所以要“移孝于忠”,“以孝治天下”,故重“宗法”与礼教。于是儒家由家族主义出发,而形成了一种扩大的家族主义,国家即为一种扩大的家族。

法家的基本立场与儒家完全相反,法家认定“力多则人朝,力小则朝于人,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是现实社会中国与国争斗的事实,所以在当今之世,首要的任务就是生存,但是要生存就必须增强国力,实行“以力服人”,于是主张国家“以耕战为本”,须尽力“壹民于农”并“壹民于战”,以求富国强兵,而要富国强兵就必须推行法治。法家认为国家的强弱治乱关键在于任法与否。韩非子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家是以国家主义的立场为出发点,以讨论一切问题。

总之,儒家要用家族主义的孝道,通过“仁治”推及国家,而法家则要用国家主义的霸道,通过“法治”富国强兵。儒家是以家族主义为背景的教育家,对于一切社会问题的讨论多含有教育的意味,法家则是以国家主义为背景的政治家,对于一切社会问题的讨论,多含有政治的意味。

儒家以宗法伦理道德为基础,其法律思想也基于这种伦理道德之上,在儒家看来,宗法伦理道德的核心——仁义与孝悌不仅是判断良法与恶法的标准,也是立法、执法、守法的根本准则和法律的价值取向。儒家法律思想体系中找不到“公民”的范畴,也没有公民意识的生长点,有的只是“子民”范畴以及“子民”意识,从而为封建政治对其滥用提供了可能和前提,正因为如此,儒家常被认为是封建政治的专制、保守、腐败的维护者,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同时,儒家关于法的思考,一味强调圣君贤相和人治的作用,具有泛道德化的倾向,不注意法律制度化的建设,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扩大法律的调整范围,为人治的恶治提供了可能。直至今日,在许多案件的处理中也能看到不少“人治”影子,如震惊全国的佘祥林案,在这起冤案中,许多现象发人深思。如怀疑对象被刑讯逼供,上访群众受到拘捕;正当申诉置之未理,合法辩护未予采纳;敢于作证的群众受打击,怀疑对象的孩子被株连……等等一系列由于“人治”色彩过于浓厚而引发的不公正后果。荆门市中级法院院长陈华说,佘祥林案件教训深刻,过去法院在审理涉及人命关天的重大刑事案件时,往往担心“疑罪从无”会放纵犯罪,审理习惯“有罪推定”原则,从而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而作为上升时期新兴地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法家的法治思想对秦汉以后的封建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在长达两千余年的封建王朝中,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统治者一方面以法家的君主专制政体理论构筑了庞大的封建官僚队伍,另一方面运用法家的“法治”、“势治”、“术治”理论,千方百计地控制和驾驭官僚队伍,使其恪于职守,不敢以下犯上。同时,法家推崇刑罚、暴力,轻视儒家轻徭薄赋、注重教化以维持长治久安的主张。法家将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视为其最高的政治目标,因而不可能在具有绝对权威的法律和凌驾一切的王权之间保持平衡,使得法家的法治理论本身带有一定缺陷,其统治地位最终被儒家思想所取代。即使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也为法家所维护的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但是仍然无法逃脱每个朝代末年权臣弄政、权利下移,法律成为权臣排挤异党的工具,如名将岳飞,在国家存亡攸关时期也终被以“莫须有”的罪名为朝廷杀害。最终导致天下大乱,群雄四起,开启另一个朝代,由此周而复始,但是在政体和法律改革方面,却是毫无进展,停留原地。

时至今日,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间,在法制建设方面,正经历着由传统“人治型、权治型”法制向现代“法治型”法治的历史嬗变,法治国家初步形成。社会上仍存在着许多畸形的法律现象和社会现状,如刘涌案被提审,有人认为这是一种进步,因为这顺应了民意,但当公众认为维护了实体正义的时侯,却再一次的忽视了程序正义。相比之下,震动全国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法院判决邓玉娇面对不法侵害时,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此种即符合程序正义亦符合实体正义的案件,实在少之又少。

十八大,习总书记提出我们要依法治国,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这些举措必将增加我国司法的公开透明程度,开创我国司法公正、公平的先河,与此同时,去粗取精地学习、弘扬我国独有的儒家法家法律思想及其治道理念,使我们国家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过程中,司法将真正实现其维护社会繁荣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经济发展,实现公平正义的作用。

参考文献:

《论语》

《孟子》

《商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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