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民法制教育理念与模式之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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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lunwen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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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年12月23日 09:55
论文关键词:公民法制教育 公民权利 公民义务 理念创新
论文摘要:传统意义上的公民法制教育强调公民对义务的遵守,强调公民守法,在法制教育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误区,甚至流于形式。公民法制教育是公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将公民意识、公民权利作为公民法制教育的核心。同时还应该重视政府守法的表率作用以及公民在社会管理中的参与。总之,公民法制教育的理念必须创新,需要从“义务型法制教育”转变为“权利型法制教育”。
公民法制教育对于培养高素质公民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改革开放后注重法制建设,强调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促进了全民法制观念的提升。在历史上,我国是中华法系的发源地,古代法制具有较强的权力属性,权利的观念并不存在,这也导致了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薄弱。历次普法运动对公民法制意识的提高所产生的积极意义不能否认。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传统意义上的法制教育已经不能满足新时代的需要,最为典型的就是历次普法运动并未降低犯罪率,相反犯罪率还在不断的上升趋势中。这就需要对我国公民法制教育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检讨与审视,以进一步推动我国法制教育目的的实现。
一、公民法制教育目的探讨
(一)传统意义上法制教育之目的
传统意义上的公民法制教育其日的在于宣传法制观念,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从而降低违法乱纪的行为,促进社会的长治久安。如有学者指出,“法制教育主要体现为指引、教育、预测、评价、保护、威慑、稳定、激励、信仰等九大功能。”尽管指引、预测、信仰等也被列为公民法制教育的目的,但是从总体上来看,传统的法制教育日的乃是促进公民守法,威慑、震慑等功能居于首要地位。这一目的是在社会综合治理理念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基木思路是通过法制教育,实现公民守法。在法律的运行中,大部分情形下法律都是由于被遵守而得到了实施,因此不可否认,公民守法对于法律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应然意义上法制教育之目的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尽管不能否认公民守法的意义,但是从公民法制教育的目的来看,单纯的公民守法己经不能满足时代的需要。“公民”这一概念本身即是以权利主体,且是公法上的权利主体而出现的,因此不管是从公民法制教育的本意,还是从时代发展的需求来看,公民法制教育都应该以权利观念、公民观念甚至民主、法治、宪政意识的培养为目的,而不能单纯地通过公民法制教育实现公民守法。因此,可以将传统意义上的法制教育称为“义务型法制教育”,而从应该意义的角度来看,法制教一育应该是“权利型法制教育”,且“权利型法制教育”从属于公民教育。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权利,尤其是私权利观念在我国曾经有着不好的名声,“权利”甚至被误解为“争权夺利”。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强化公民的权利观念,井不代表公民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公民法制教育应当是全面的,而不能仅限于公民权利观念的培养,公民的义务,尤其是公民的道德意识,同样具有重要性,只不过在我国当前的社会背景下,公民权利观念的培养,应该居于首要地位。
二、当前公民法制教育存在的误区
(一)公民法制教育流于形式
我国己经经过数次大规模的普法,这是中国历史上所没有过的事情,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法制意识,其意义相当深远。但是在公民法制教育的实施过程中,公民法制教育往往流J立形式,在一些地方只是简单地发放一些调查问卷,或者发放一本法律宣传画册,显然这些不能构成公民法制教育的全部内容。此外,公民法制教育呈现短期化的趋势,在普法期间要求全民学法,一旦普法结束,法制教育便束之高阁。过于追求短期化效益并不能有效地促进公民法制观念的提升,相反普法教育可能反而会对社会带来一定的负担。
(二)公民法制教育内容陈旧
从我国以往公民法制教育的内容来看,这些教育内容也己经不能符合时代的需要。例如,法制教育过程中往往要求公民回答一些婚姻家庭法的问卷;又如,公民法制教育往往被定位于邀请公民观摩一两次刑事审判。这些教育内容存在两个问题:第一,过于注重具体制度的宣传,而忽略了法律理念的培养。在公民法制教育中,最常见的就是对《婚姻法》规定的男女法定婚龄进行提问,这些具体制度上的问题严格来说不应成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相反,一些基本的权利观念、法律理念,在法制教育中被忽略;第二,法制教育的内容被定位于加强对社会的管理,从而实现良好的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尽管社_会治安一与社会稳定对」几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制教育不应止步与此,而是应该结合时代发展,对法制教育的内容进行拓展。
(三)公民法制教育理念落后
在公民法制教育的理念上,我国现阶段还比较落后,主要表现为“管理型法制理念”与“权利型法制理念”的冲突。所谓管理型法制,是指强调社会管理的法律制度及其理念的总称,这样的法律是治民之法,强调对社会的管理:所谓权利型法制,是指通过“权利一义务”的关系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承认公民享有基木权利的基础上,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我国当前公民法制教育仍然注重于管理型法制理念的灌输,主要表现为法制教育的过程中往往注重于告诉公民“哪些事情是不能做的”,而不是告诉公民“你有哪些权利”或者“你可以做哪些事情”。
在公民权利意识层面,山于“人治”传统的影响,法律木身的不足以及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种种“不公”现象,人们对权利尤其是法律权利仍心存疑虑。之所以出现这一局面,与我国历来权利观念不发达有关,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被要求服从政府的安排与调配,自身的权利需求则处于抑制状态。反映在公民法制教育中,就是公民法制教育的理念仍然停留在一个较低的层次,与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的人们的权利需求不符。
三、公民法制教育新理念的贯彻
(一)应该明确公民法制教育的目的
如前所述,我国在公民法制教育上的目的存在偏差,在公民法制教育的理念上比较陈旧,因此在加强公民法制教育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做的就是认清公民法制教育的日的,并且树立公民法制教育的全新理念。由于单纯要求公民守法的法制教育己经不能满足时代之需,因此建议我国将唤醒公民权利意识作为公民法制教育的基本目的,公民的权利在内容上应该兼容公法上的权利和私法上的权利,将公民法制教一育的日的彻底从公民守法转变到公民权利观念的培养上来。
(二)加强公民意识、公民权利的灌输
“何谓公民意识?公民意识的核心,是公民身份意识,即公民对自己的身份—公民的认识。公民身份处理的是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一个合格的社会公民应具备清晰的公民意识,即对自己的身份、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尽的社会责任有一种自觉,并在政治生活和日常行为中显现出来。”公民意识、公民权利对于一个现代国家的发展来说是相当重要的,如果离开了具有权利意识公民,则国家的发展是无法想象的。因此,在公民法制教育中,不是背一两个法律条文、观摩一两次庭审就可以实现公民法制教育的目的,而是应该在长期的、循序渐进的、潜移默化的过程中,加强公民意识的培养,灌输公民权利观念,使公民能够认识到,自己在法律上是一个权利主体,而不仅仅是一个义务主体。
(三)政府应该作为守法的表率
我国在公民法制教育中往往强调公民守法,事实土正确的做法是强调公民权利,同时强调政府守法。政府守法的意义在于树立表率作用,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和谐社会有诸多前提,其中根本的前提是政府必须守法。政府守法,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的和谐社会的最大目标。”当前的时代主题是构建法治政府、诚信政府、阳光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政府守法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义,政府守法意味着政府权力的行使,必须在法律预先设定的轨道内运行,而不能超越法律规定行事。政府守法能够给公民树立良好的表率,从而实现上行下效的效果;相反,如果政府违法,则会使人们丧失基木的法律信仰,如果法律没有被很好地遵守,而法律的践踏者又是政府,这会使任何法制教育都起不到任何作用。
当前,政府守法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政府官员违法乱纪、贪污腐败的现象又比较多,这就需要公权力一方面实现自我抑制,树立基本的法治理念,依法办事;另一方面还要听取、采纳公民的意见,使公民成为一个监督者,以促进政府守法的实现。
(四)加强公民参与,提升公民权利观念
公民参与是指公民参与到社会生活的管理中。“公民是法治秩序中微观层次上的行为主体。参与是法律文明中的重要问题。公民参与法律的广泛性与真实性是衡量一个社会法治进程的重要标尺。”“公共行政理念与对传统行政理念的继承与扬弃,强调行政过程应该吸纳公民参与,“与公民参与密切相关”。20世纪80年代,西方各国掀起以公共选择理论和新制度主义为理论基础的行政改革,摒弃传统的公共行政模式。公民参与对于公民法制教育的意义在于,公民通过参与的过程介入社会管理,一方面使公民认识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另一方而也使公民能够以管理者、参与者的角色对社会管理、法制运行有着更为深刻的认识。当前我国公民有着强烈的参与热情,却缺乏必要的参与途径。例如在公共环境治理等领域,公民参加听证会权利尚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一些重大环境事故往往由于没有听取公民的意见而造成的,这就说明公民参与在公共治理中的重要性。公民参与途径的拓宽与参与权利的保障,是实现公民法制教育的重要方面,我国当前与其对公民进行表面化的法制教育,不如创造条件吸纳公民参与公共管理,这将有效地提升公民的参一与热情。
公民法制教育是公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门,我国传统上强调刘公民的守法教育,但是从时代发展的角度看,这一教育模式己经落伍;我国需要贯彻落实公民法制教育的新理念,将公民法制教育的模式从“义务型法制教育”转变为“权利型法制教育”,并且通过强化公民意识,吸纳公民参与,强调政府守法的表率作用等措施,实现公民法制教育目的的实现。
论文摘要:传统意义上的公民法制教育强调公民对义务的遵守,强调公民守法,在法制教育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误区,甚至流于形式。公民法制教育是公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将公民意识、公民权利作为公民法制教育的核心。同时还应该重视政府守法的表率作用以及公民在社会管理中的参与。总之,公民法制教育的理念必须创新,需要从“义务型法制教育”转变为“权利型法制教育”。
公民法制教育对于培养高素质公民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改革开放后注重法制建设,强调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促进了全民法制观念的提升。在历史上,我国是中华法系的发源地,古代法制具有较强的权力属性,权利的观念并不存在,这也导致了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薄弱。历次普法运动对公民法制意识的提高所产生的积极意义不能否认。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传统意义上的法制教育已经不能满足新时代的需要,最为典型的就是历次普法运动并未降低犯罪率,相反犯罪率还在不断的上升趋势中。这就需要对我国公民法制教育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检讨与审视,以进一步推动我国法制教育目的的实现。
一、公民法制教育目的探讨
(一)传统意义上法制教育之目的
传统意义上的公民法制教育其日的在于宣传法制观念,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从而降低违法乱纪的行为,促进社会的长治久安。如有学者指出,“法制教育主要体现为指引、教育、预测、评价、保护、威慑、稳定、激励、信仰等九大功能。”尽管指引、预测、信仰等也被列为公民法制教育的目的,但是从总体上来看,传统的法制教育日的乃是促进公民守法,威慑、震慑等功能居于首要地位。这一目的是在社会综合治理理念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基木思路是通过法制教育,实现公民守法。在法律的运行中,大部分情形下法律都是由于被遵守而得到了实施,因此不可否认,公民守法对于法律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应然意义上法制教育之目的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尽管不能否认公民守法的意义,但是从公民法制教育的目的来看,单纯的公民守法己经不能满足时代的需要。“公民”这一概念本身即是以权利主体,且是公法上的权利主体而出现的,因此不管是从公民法制教育的本意,还是从时代发展的需求来看,公民法制教育都应该以权利观念、公民观念甚至民主、法治、宪政意识的培养为目的,而不能单纯地通过公民法制教育实现公民守法。因此,可以将传统意义上的法制教育称为“义务型法制教育”,而从应该意义的角度来看,法制教一育应该是“权利型法制教育”,且“权利型法制教育”从属于公民教育。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权利,尤其是私权利观念在我国曾经有着不好的名声,“权利”甚至被误解为“争权夺利”。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强化公民的权利观念,井不代表公民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公民法制教育应当是全面的,而不能仅限于公民权利观念的培养,公民的义务,尤其是公民的道德意识,同样具有重要性,只不过在我国当前的社会背景下,公民权利观念的培养,应该居于首要地位。
二、当前公民法制教育存在的误区
(一)公民法制教育流于形式
我国己经经过数次大规模的普法,这是中国历史上所没有过的事情,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法制意识,其意义相当深远。但是在公民法制教育的实施过程中,公民法制教育往往流J立形式,在一些地方只是简单地发放一些调查问卷,或者发放一本法律宣传画册,显然这些不能构成公民法制教育的全部内容。此外,公民法制教育呈现短期化的趋势,在普法期间要求全民学法,一旦普法结束,法制教育便束之高阁。过于追求短期化效益并不能有效地促进公民法制观念的提升,相反普法教育可能反而会对社会带来一定的负担。
(二)公民法制教育内容陈旧
从我国以往公民法制教育的内容来看,这些教育内容也己经不能符合时代的需要。例如,法制教育过程中往往要求公民回答一些婚姻家庭法的问卷;又如,公民法制教育往往被定位于邀请公民观摩一两次刑事审判。这些教育内容存在两个问题:第一,过于注重具体制度的宣传,而忽略了法律理念的培养。在公民法制教育中,最常见的就是对《婚姻法》规定的男女法定婚龄进行提问,这些具体制度上的问题严格来说不应成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相反,一些基本的权利观念、法律理念,在法制教育中被忽略;第二,法制教育的内容被定位于加强对社会的管理,从而实现良好的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尽管社_会治安一与社会稳定对」几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制教育不应止步与此,而是应该结合时代发展,对法制教育的内容进行拓展。
(三)公民法制教育理念落后
在公民法制教育的理念上,我国现阶段还比较落后,主要表现为“管理型法制理念”与“权利型法制理念”的冲突。所谓管理型法制,是指强调社会管理的法律制度及其理念的总称,这样的法律是治民之法,强调对社会的管理:所谓权利型法制,是指通过“权利一义务”的关系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承认公民享有基木权利的基础上,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我国当前公民法制教育仍然注重于管理型法制理念的灌输,主要表现为法制教育的过程中往往注重于告诉公民“哪些事情是不能做的”,而不是告诉公民“你有哪些权利”或者“你可以做哪些事情”。
在公民权利意识层面,山于“人治”传统的影响,法律木身的不足以及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种种“不公”现象,人们对权利尤其是法律权利仍心存疑虑。之所以出现这一局面,与我国历来权利观念不发达有关,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被要求服从政府的安排与调配,自身的权利需求则处于抑制状态。反映在公民法制教育中,就是公民法制教育的理念仍然停留在一个较低的层次,与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的人们的权利需求不符。
三、公民法制教育新理念的贯彻
(一)应该明确公民法制教育的目的
如前所述,我国在公民法制教育上的目的存在偏差,在公民法制教育的理念上比较陈旧,因此在加强公民法制教育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做的就是认清公民法制教育的日的,并且树立公民法制教育的全新理念。由于单纯要求公民守法的法制教育己经不能满足时代之需,因此建议我国将唤醒公民权利意识作为公民法制教育的基本目的,公民的权利在内容上应该兼容公法上的权利和私法上的权利,将公民法制教一育的日的彻底从公民守法转变到公民权利观念的培养上来。
(二)加强公民意识、公民权利的灌输
“何谓公民意识?公民意识的核心,是公民身份意识,即公民对自己的身份—公民的认识。公民身份处理的是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一个合格的社会公民应具备清晰的公民意识,即对自己的身份、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尽的社会责任有一种自觉,并在政治生活和日常行为中显现出来。”公民意识、公民权利对于一个现代国家的发展来说是相当重要的,如果离开了具有权利意识公民,则国家的发展是无法想象的。因此,在公民法制教育中,不是背一两个法律条文、观摩一两次庭审就可以实现公民法制教育的目的,而是应该在长期的、循序渐进的、潜移默化的过程中,加强公民意识的培养,灌输公民权利观念,使公民能够认识到,自己在法律上是一个权利主体,而不仅仅是一个义务主体。
(三)政府应该作为守法的表率
我国在公民法制教育中往往强调公民守法,事实土正确的做法是强调公民权利,同时强调政府守法。政府守法的意义在于树立表率作用,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和谐社会有诸多前提,其中根本的前提是政府必须守法。政府守法,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的和谐社会的最大目标。”当前的时代主题是构建法治政府、诚信政府、阳光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政府守法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义,政府守法意味着政府权力的行使,必须在法律预先设定的轨道内运行,而不能超越法律规定行事。政府守法能够给公民树立良好的表率,从而实现上行下效的效果;相反,如果政府违法,则会使人们丧失基木的法律信仰,如果法律没有被很好地遵守,而法律的践踏者又是政府,这会使任何法制教育都起不到任何作用。
当前,政府守法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政府官员违法乱纪、贪污腐败的现象又比较多,这就需要公权力一方面实现自我抑制,树立基本的法治理念,依法办事;另一方面还要听取、采纳公民的意见,使公民成为一个监督者,以促进政府守法的实现。
(四)加强公民参与,提升公民权利观念
公民参与是指公民参与到社会生活的管理中。“公民是法治秩序中微观层次上的行为主体。参与是法律文明中的重要问题。公民参与法律的广泛性与真实性是衡量一个社会法治进程的重要标尺。”“公共行政理念与对传统行政理念的继承与扬弃,强调行政过程应该吸纳公民参与,“与公民参与密切相关”。20世纪80年代,西方各国掀起以公共选择理论和新制度主义为理论基础的行政改革,摒弃传统的公共行政模式。公民参与对于公民法制教育的意义在于,公民通过参与的过程介入社会管理,一方面使公民认识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另一方而也使公民能够以管理者、参与者的角色对社会管理、法制运行有着更为深刻的认识。当前我国公民有着强烈的参与热情,却缺乏必要的参与途径。例如在公共环境治理等领域,公民参加听证会权利尚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一些重大环境事故往往由于没有听取公民的意见而造成的,这就说明公民参与在公共治理中的重要性。公民参与途径的拓宽与参与权利的保障,是实现公民法制教育的重要方面,我国当前与其对公民进行表面化的法制教育,不如创造条件吸纳公民参与公共管理,这将有效地提升公民的参一与热情。
公民法制教育是公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门,我国传统上强调刘公民的守法教育,但是从时代发展的角度看,这一教育模式己经落伍;我国需要贯彻落实公民法制教育的新理念,将公民法制教育的模式从“义务型法制教育”转变为“权利型法制教育”,并且通过强化公民意识,吸纳公民参与,强调政府守法的表率作用等措施,实现公民法制教育目的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