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我国银行业经营 及税收的影响
营改增”对我国银行业经营 及税收的影响
郝惊涛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50003
【文章摘要】
我国将在 2015 年完成“营改增”,
届时银行业必将纳入“营改增”范围。
随着改革的推进,银行业“营改增”已
经渐行渐近。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
征管方式有较大差异,银行业由按照
营业收入的 5% 征收营业税转为价
外征收的增值税,将会对商业银行经
营管理产生一系列影响,实行银行业
“营改增”将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关键词】
营改增 ; 银行业 ; 税收影响
1 当前我国银行业实行 " 营改增 " 的
现实意义
1.1 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发挥增值
税税收中性作用增值税自 20 世纪 50 年
代被法国采用以来,一直受到发达国家普
遍青睐,究其主要原因,在于其能够避免
重复征税,具有其他流转税所不具备的税
收中性特点。
在增值税制度下,虽然在商品和服务
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均征收增值税,但
由于其采用的是进项税额抵扣机制,仅对
商品在生产流通环节的价值增值额征收,
具有税不重征的特点,从而彻底避免了传
统流转税 " 环环征收、税上加税 " 的税负
累积现象,不再受流转环节多少的影响。
而增值税实现理论上的中 ' 性,必须 " 环
环相扣才能够 " 环环抵扣商品流转过程
中出现一个链条的断裂,增值税中性作用
就不能完全发挥。
目前,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互不交
叉、并行征收的税制使得增值税链条的完
整性遭到破坏,银行和企业均承担了双重
税负。在银行业推行增值税税收机制,使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尽可能覆盖所有货物,
将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银行内
部业务分工的专业化和精细化,加快商业
银行由全能银行向专业银行转化步伐,适
应利率市场化要求。
1.2 有利于商业银行降低运营成本,
增强技术研发能力,促进科技创新 . 作为
现代化服务业的商业银行信息化程度高,
系统多且复杂,信息技术大量采用需要购
入大量的固定资产及软件投资,其软件环
境不断升级,占用了大量的成本。在增值
税税制下,这部分购进货物进项税额允许
“营改增”对我国银行业经营
及税收的影响
郝惊涛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50003
进行抵扣,大大降低了资产的购置成本,
相应的折旧、摊销等管理费用也随之降
低,银行可以将更多剩余资金投入到金融
产品的研发、设计中去,加大产品研发和
科技创新,增强在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能
力,有利于减轻银行纳税负担,促进银行
业不断采用更新的信息安全技术,助推银
行业务水平的发展。
2 我国银行业营业税制现状及存在的
问题
2.1 银行业营业税征税范围现阶段我
国银行业流转税主要征收营业税,对少数
产品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
业额,即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
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提供的应税劳务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
2.1.1 贷款。营业额为全部贷款利息收
入 ( 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 ) 。2009 年 1
月 1 日之前签订合同的外汇转贷款,按贷
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1.2 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
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
有权的行为。金融商品转让以卖出价减去
买人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同一大类不同
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
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
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
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1.3 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
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是指受托
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中间业务,如委托
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等。营业额为手
续费 ( 佣金 ) 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
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 ( 如邮电费、工本
费 ) 加价等,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2.2 银行业营业税制存在的问题
2.2.1 银行业营业税的税基宽,计税依
据不合理。根据我国现行《营业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银行的主要金
融业务 ( 如贷款业务、金融经纪业务及其
他金融业务等 ) 均挂照营业额全额征税,
而不是按照净营业收入征税,不允许抵扣
相应的存款资金利息支出 ; 在计算营业税
税基时,银行业贷款利息的加息、罚息收
入以及在办理委托代理、咨询等金融经纪
业务时代垫、代收代付费用 ( 如邮电费、工
本费 ) 加价等价外费用均不得扣除。营业
税征税范围被扩大,加重了银行业纳税负
担,由此导致无论银行最终是否盈利,作
为流转税的营业税照常征收,形成事实上
的重复征税。
2.2.2 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导致实
际税负重,银行垫付大量税款资金。根据
税法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凡在规
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
未收利息,均按极责发生制原则申报缴纳
营业税,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
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 ( 含展期 ) 超
过 90 天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的
利息缴纳营业税。这就要求银行无论应收
贷款利息是否实际收到现金,都要按照当
期计提的贷款利息收入以营运资金缴纳
营业税。尽管近年来银行业不断从战略层
面强化贷款全面风险管理,不良贷款呈现
逐年下降的趋势,但银行不良贷款的数额
仍不可小觑。银监局有关资料显示,我国
银行业每年要垫付上百亿元的营运资金
支付营业税,这不可踵免地造成实际纳税
负担增加。
2.2.3 营业税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
双重征税现象不可避免。现行税制下,银
行不是增值税纳税人,自上游企业购进货
物、资产、取得劳务环节负担的增值税不
能用于抵扣同时,作为获取金融服务的下
游企业,其接受银行服务所承担的营业税
也不能抵扣。银行本应在社会生产中起到
媒介、纽带作用,增值税抵扣链条在银行
这一环节的中断,直接导致了银行与企业
均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税负,继
而增加了全行业整体纳税成本。
3 对我国商业银行 " 营改增 " 的政策
建议
通过以上对国际银行业三种典型增
值税征收模式的探讨,鉴于现阶段我国银
行业纳税收入占我国政府税收收入比重
较大的基本国情,如果给予银行业完全免
税的做法,对银行业本身未必是最优选
择,也超出了我国财政承受能力。
3.1 明确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
根据我商业银行业务种类,建议明确
显性收费业务和隐性收费业务,继而进一
步明确一般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零税率
项目和非应税项目。
3.1.1 贷款业务。作为一种隐性金融服
务,贷款是银行将部分存款暂时借给用款
单位使用,在约定时间内收回并收取一定
利息的信用活动,其利息收入中既包括营
运资金成本,又包括违约风险及通货膨胀
补偿,其增值额很难确认,应将贷款业务
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对其免税。
3.1.2 金融机构往来。金融机构往来指
金融机构之间互相拆借或存放资金的行
为。新制度下,对金融机构往来贷款业务应与一般贷款业务征税模式趋同,以体现
公平税负,建议对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
实行免税。
3.1.3 中间业务。中间业务是指商业
银行在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基础上,不
运用或较少运用银行的资财,以中间人和
代理人的身份替客户办理收付、咨询、代
理、担保、租赁及其他委托事项,提供各类
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经营活动。此
时,银行不再直接作为信用活动的一方,扮
演的只是中介或代理的角色,通常实行有
偿服务。作为一种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建
议将中间业务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
3.1.4 出口金融服务。建议对出口金融
服务实行零税率,这也是国际上大多数国
家的普遍做法,目的是增强商业银行的国
际竞争力。
3.1.5 金融商品转让。实质上是一种投
资行为,由于消费型增值税不对投资行为
征税,因此将其建议纳入增值税非应税项
目。
3.1.6 购买金融商品。购买金融商品是
指以投资为目的赚取差额投资收益的商
品买卖行为,因未发生流转过程,故建议
将其纳入增值税非应税项目。
3.1.7 回购业务。也称买人返售和卖出
回购,实质上是金融机构融资的重要渠道
居脱其纳入增值税非应税项目。
3.2 明确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方法
由于商业银行同时具有一般应税项目
和免税项目,因此划分银行服务中的可抵扣
进项税额和不可抵扣进项税额非常重要。
短期内,建议对归属于应税项目的进
项税额予以抵扣,归属于免税项目的进项
税额不予抵扣,如确实无法准确分类的进
项税额,则可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商业银行
纳税期内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营业收入
总额按各自所占比例分摊。从长期来看,鉴
于银行业自身业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很
难将进项税额在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之间
进行准确划分,技术操作难度大。为节省税
收征管成本,可允许银行仅就出口和非出
口项目之间的归属进行核算,对于非出口
项目则由税务部门按照银行业行业特点,
核定一个统一比例抵免进项税额。
3.3 明确应税项目的适用税率
国际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增值税
税率普遍较低,如东盟成员国增值税税率
在 10% 左右,显然,如对我国银行业实行
17% 的标准税率不利于提高银行业国际
竞争力。而将现行增值税税率结构完全颠
覆,对银行业实行新的增值税税率结构,又
不能完全发挥增值税税收中性作用。因此,
建议对银行业税率设计仍按现行增值税税
率结构进行,对商业银行按照 13% 的低税
率征税,这样做的目的是维持增值税中性
特征,且同时鼓励货物和劳务的消费。
此外,我国商业银行实施 " 营改增 "
需要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完备的增值
税发票制度,同时还受制于我国新一轮改
革试点工作的成果。商业银行在国民经济
体制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对其进行改
革必将 " 牵一发而动全身 "。我国银行业
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对银行业来说,由
于行业的特殊性,目前的营业税制已不能
适应银行业发展要求,以增值税代替营业
税,必然成为下阶段银行业税制改革的主
要目标。因此,我们要深入分析商业银行
税制改革的复杂性,综合考虑各方利益,
选择符合我国实际的改革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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