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改革背景下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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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lunwen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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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年9月28日 09:41
文/潘鑫淼,温州市洞头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文章摘要:面临如今日新月异的金融混业局势,地方金融监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不仅要把握好监管与发展之间的关系,且要争取做到全方位的监管。由此本文对金融改革大背景下的地方金融监管模式与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机构设置和职责进行探索,并相应的给出建议。
关键词:地方金融;监管;全覆盖
由于我国金融业出现了混业经营加速发展的趋势,分业监管跟不上混业经营的需要,地方金融监管在面临如今日新月异的金融混业局势,存在监管越位、错位等现象,而“一行三会”垂直监管模式却难以满足各地方金融监管的需求。因此在全国人大第十三届一次会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一行三会”调整为“一行两会”。由此将会更好地覆盖监管空白、降低沟通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也给了地方金融监管一定的启示,即:地方金融监管要把握好监管之度、处理好监管与发展的关系,争取做到全覆盖的监管,从而促进地方金融更好地发展。
1 地方金融监管模式的探索
1.1 新阶段下的地方金融监管理念
(1)地方金融监管与发展要适当分离
(2)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的趋势
(3)地方金融监管主动对接负面清单制度,主动提升监管能力和质量。
1.2 功能监管、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
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将成为未来主流监管模式。另一方面,机构监管与前二者监管模式并不是互相排斥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功能、行为及机构监管的合作协调机制来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1.2.1 地方金融监管更侧重“纵向”监管
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的成立,代表着地方金融监管方式侧重纵向的监管方式,即机构监管。在未来,地方金融监管应当监管的对象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地方金融监管应当以机构监管方式为主,以对单一集团或金融机构的微观关注,和对区域金融市场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为辅。
1.2.2 发挥功能监管的作用
功能监管即从业务的角度出发,在金融混业经营的大背景下对不同金融机构的相同或类似的金融产品等进行统一监管,因为单一的机构监管方式无法完全覆盖混业交织且创新层出的地方金融行业,只有逐步加强机构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机制才是大势所趋。
1.2.3 实施行为监管
行为监管即对金融市场参与者的组织和人的监管。监管的经典形式之一就是金融牌照,即要求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必须持有相应的金融牌照,要监测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更要密切关注没有金融牌照的组织。
1.2.4 宏微观全方位的金融监管网
综合而言,机构、功能与行为监管三者并不是相互分离,而是协调合作的关系,这种综合监管的模式更适用于当前地方金融机构统一归并为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的现状,地方政府能够充分发挥横纵监管模式的协调合作优势。
1.2.5 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要做到监管之间的良好协作,监管信息共享是必不可少的。但就目前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方面来看,在信息传递和对称性方面仍然存在很多缺失和低效率,若不能及时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可能会使金融监管体系运行的停滞和效率的低下。
2 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机构设置和职责
依照全国金融工作会精神,地方政府应依照中央统一监管规定,不断加强属地处置金融风险责任。结合各省地方金融监管实践经验和学术研究,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的职责应包括如下几点:
2.1 防范地方金融风险
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监管工作和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长期任务。地方金融监管局仍需配合协调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防控好系统性重要金融风险,也要兜底监控属地一切其他金融机构所暴露的金融风险,并同时防范“黑天鹅”和“灰犀牛”事件的发生。应当重点关注风险资产集中领域,防控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上市公司或集团、非法集资、恶意逃废债务等方面的风险。
2.2 提高地方金融发展质量
所谓高质量发展,就是要解决地方金融业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最终能够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高地方金融发展质量时应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效率的角度来评价发展质量,从而客观的去评价地方金融业的资产质量、提高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和精准度。
2.3 营造良好地方金融生态环境
金融生态环境包含了宏微观各个层面,是与金融业、社会、自然因素交织在一起的体系范畴。它涵盖了法律制度、部门规章、行业监管、自律制度、行业发展、信息共享平台、社会征信平台等等一切与金融相关的因素。高质量的金融发展与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息息相关。生态环境是个系统性建设工作,要求循序渐进、科学动态、长远角度地根据实际情况和预警机制来营造地方金融生态环境。
2.4 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地方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最终还是要依赖实体经济的发展,因此严控地方金融组织“脱实就虚”的现象发生显得十分必要。地方金融监管局应积极引导金融高效服务于实体经济,关注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和“三农”融资需求,倡导普惠金融工作理念。
2.5 协助配合中央金融监管部门
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协助中央金融监管协助做好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工作。应当建立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双向协同治理机制,共同推动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2.6 地方类金融机构的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负责例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地方各类交易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等进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无法覆盖的地方类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2.7 其他地方金融监管
其中主要包括根据我国金融改革步调积极推动全省金融业改革、制定全省金融业发展规划及地方监管政策、完善建设本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等等。
3 结束语
在金融混业经营加速发展的今天,地方金融监管的要求与难度也越来越高。不仅要把握好功能监管、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三者的关系,不断加强属地处置金融风险责任的力度,统筹将的去加强宏微观的监管,同时注重信息共享与生态环境的重要性等,最后促进地方金融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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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潘鑫淼,性别:男,单位:温州市洞头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学历:本科,研究方向:金融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