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络执法看网络隐私的保护问题
(450046 河南警察学院 河南 郑州)
【摘 要】对于当前国内网络隐私屡遭侵害的现实,在分析我国网络法律环境的基础上,有必要加强网络法律建设,保障不受侵害的网络隐私。为此,需要充分分析我国在网络法制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网络立法、网路执法、网路监管等方面分析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策略,最终推动网络法律制度的发展,实现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完善。
【关键词】网络执法;网络隐私;问题分析;有效对策近几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逐渐成为我们日常的一种工具。无论在工作、学习、生活等各个方面,甚至在医疗救助等问题上,都越来愈离不开网络。网络为我们提供信息,为我们带来便利,但由于网络法律建设薄弱,网络控制技术缺陷等原因,使公民的个人隐私受到网络上的种种危害。为此,我们必须以隐私保护为基础,深入研究和分析网络法制的完善情况。
一、网络隐私保护相关问题分析
(一)网络立法的问题
网络安全立法滞后,新的领域有立法空白。就互联网经济而言,由于还没有建立起完善和有效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系统、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系统,问题层出不穷。由于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当前网络的生态仍然以平民为主,纯粹的自发性网络行为让越来越多的网友迷失了自我情绪,网络的法律意识也变得淡薄。不仅如此,在隐私权保护的网络信息安全立法问题上,也同样落后于网络发展的步伐。
(二)隐私权保护的网络执法问题分析
随着网络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网络执法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但与此相对应的却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网络执法制度。各领域的网络执法部分散,执法力量不够,网络监管不力,网络执法速度缓慢。同时,网络管理责任不清楚,监管和执法都不力。我国现有的网络执法机构并没有制定规范的网络执法程序和网络执法分配计划,也没有把具体的网路执法责任实施到个体,即使出现网络执法不力情况,也只是进行了一番教育,并没有提高相关执法者的责任认识,反而会助长懒惰,导致网络执法过于严格。
(三)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的分析
首先,我国网络监管部门缺乏,网络监督不力。尽管我国的各行业,各系统和领域都不断地扩大网络监管的范围,但却没有一个统一的网络监管制度,这使得分散在各个网络监管部门面对互通和瞬间性的网络行为,不能及时对应。可见,分散网络监管造成我国总体网络监管力量不足,网络监督范围窄。第二,网络监管不到时,事前防止不及位。网络监管基础的不健全,以及网络技术落后,使当前国家网络监管不到时,大多数的网络侵权案和网络犯罪行为是在发生后才被查出的,但事后处置仅能弥补由于网络不法行为造成的危害,但无法有效抑制网络非法行为发生。
二、网络隐私保护的有效对策
(一)完善网络立法,使网络行为法制化
网络立法的完善性越好,对网络行为的规范、约束性越大,网络犯罪的发生就越少。因此,有必要加强涉及隐私权保护的规范,加强对隐私权保护条款的设置,同时在规定内容时,尽可能地全面、规范和具体,减少了笼统语言的使用,增加了规范操作性,将网络隐私权间接的保护转变为直接的保护。针对不同网络侵权的危害程度,应强调行为和责任对应原则,根据隐私侵权的危害程度,确定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加大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执法力度
目前,我国在不断加强新的网络安全执法,这不但充分表现和看出各职能单位和相关部门都在积极抓紧研究建设新的网络安全执法信息平台,更充分体现和看出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不断努力加速内部整合网络执法系统优化建设。但是,在我国网络安全执法管理规范还不健全的实际情况下,分散式的网络安全执法管理力量很难真正发挥有效的执法行动控制能力,而且由政府相关主管单位或执法机构特别专门设立了内部网络执法管理力量。将分散的网络执法力量整合起来,建立一支既专业、又覆盖所有行业的网络执法队伍,从而健全了网络执法系统,加大了网络执行力度。
(三)明确网络监管权力
网络监管是保护网络隐私的坚实后盾,但网络监管不当将会影响到网络安全执法的有效性,也会使网网隐私权的保护陷入尴尬境地,为此,明确网网监管权力与责任。需要加强网络监管规范化,在有关的网络规范中明确了网络监管的内容,既要确定各行业和部门的网络监管主体,特别需要强调保护公共法益、网络监管和隐私原则的协调,此外,还应进一步明确对网络监管的主体和监督者。只有在加强网络监管的同时,才能确保网络隐私的权利得到加强,同时注意网络隐私的切实保护。
三、总结
网络隐私对个人的生活和工作非常重要,在网络执法中,务必要在各个环节重视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通过不断完善网络立法、加强隐私保护的执法力度以及明确网络监管权力等途径,来提升网络隐私保护的有效性和规范性,推动打造健康良好的网络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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