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短刑犯适用社区矫正的探讨
对短刑犯适用社区矫正的探讨
杨 刚
(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刑事执行专业科 江苏 镇江212003)
摘要:我国的短刑犯通常是由看守所和监狱负责执行。短刑犯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管理难、改造难、重新犯罪率高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如何有效地对短刑犯进行改造,并促使其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减少其重新犯罪率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针对这一问题,笔者前往苏南的某些监狱和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研,访谈罪犯和社区矫正对象。本文将从社区矫正的角度入手,结合访谈资料,通过对比分析监禁服刑与社区矫正的优缺点,进而探讨短刑犯的社会化改造的可行性。
关键词:短刑犯;社区矫正
“短刑犯”的概念在法律法规中,尚无明确的界定,在实践中,监狱通常把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罪犯统称为“短刑犯”。相关统计表明,我国在押短刑犯数量占罪犯总数的25%左右。 目前,短刑期罪犯根据刑期长短,分别由看守所和监狱执行刑罚,[1]然而,如何有效地改造短刑犯却是一个非常棘手问题。
由于刑期短,按照现行减刑、假释条款的规定,短刑犯基本没有减刑、假释之希望,因此参加改造活动对于他们来说只是一种被迫行为。于是,改造中得过且过,学习上不求深入,劳动中不求先进,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改造的效果自然可想而知。
适用刑罚的终极目的应当是矫正犯罪人的不良心理,纠正其不良行为,消灭犯罪隐患,使其避免重新犯罪。而调查显示,短刑犯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已达30%,而且还有继续上升的趋势。“重新犯罪率一再攀升,这就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思考这么多年来改造工作所采取的方法、措施、手段以及引领它们的思路的正确与否。”[2]
一、短刑犯监禁改造的弊端
早在1950 年在荷兰海牙召开的第 12 届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上,与会各国就一致确认短期监禁刑将附带产生各种重大的弊害。短刑犯刑的刑期短,缺乏威慑力,难以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同时,较短的刑期也不足以发挥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更严重的是,对短刑犯执行监禁刑过程中会产生诸多的“后遗症”。
(一)损害犯罪人的精神健康
据调查,约70%的罪犯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不健康心理,其中45%的罪犯有较为严重的心理障碍;上海市某监狱的心理门诊发现,51%的罪犯存在心理障碍。[3]主要表现为自卑、压抑、多疑易怒、被动颓废等等。
其根源在于,“很多罪犯都认为,别的罪犯是危险的、用心险恶的人,因此他们的内心中充满了对周围其他罪犯的猜疑,充满了对自身安全的担忧和焦虑,害怕自己的身体随时会受到其他罪犯的侵害,害怕自己的财务会被其他的罪犯侵占和破坏,甚至会感到莫名其妙的焦虑、担心。”于是,在这种心理状态下,“罪犯对事物的认识和判断能力下降,特别是判断事物的准确性下降,容易对生活事件作出悲观性的、不利于自己的联想和推测;他们对情境作出反应的准确性也会下降,很容易对轻微的挫折、不良刺激等做出过分的反应。”[4]
我国台湾学者张甘妹也曾这样总结监禁刑对犯罪人的影响:“与社会隔离之监禁生活、受刑人的烙印等,使受刑人意识到被社会排斥、孤立及社会地位之贬抑而丧失自尊心、促成自卑与自甘堕落。”[5]所以,监禁刑容易使犯罪人失去荣誉感、道德感和自尊,“留下不能消除的创伤,流入不断增加的职业犯罪和累犯队伍中去,一般没有希望复原。”
笔者曾走访过若干出狱的短刑犯,他们一致认为,监狱的经历对其的性格和情绪都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而且多数访谈的对象都提到出狱后感觉反应速度总比别人慢半拍,甚至影响了其社会交往和正常生活,部分人的这种情况已经持续近三年,这无疑也是监禁刑带来的的副作用。
(二)容易导致罪犯间的交叉感染
据统计,2000年全国监狱押犯为144万人,超压24万人;2002年全国监狱押犯为154.6万人,超压34.6万人;2003年全国监狱押犯156.27万人,超压36.27万人。罪犯越来越多,而监禁场地却十分有限,这客观上为罪犯提供了互相学习的机会。
笔者所走访的罪犯都曾和笔者提起监狱里的生活,其中都提到在劳动改造之余,罪犯之间会互相交流自己的犯罪经历,不可避免的会提及自己的犯罪手段,出于炫耀或是其他的动机,一般会将犯罪手段非常形象具体的表达出来,如果有其他罪犯感兴趣,其可能会将其犯罪手段倾囊相受。这无疑是一种犯罪手段的交流和学习。可想而知,如果一个原本主观恶性不大,缺乏犯罪技巧的人,置于这种环境中若干年会对其产生多么可怕的影响。
苏南某监狱有一个“二进宫”的罪犯,其最初的罪名是盗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出狱后不到两年由于诈骗罪再次服刑,其供述所用之诈骗手段是在监狱内和其他罪犯学习而来。可见,监狱内的这种交叉感染非常厉害,对短刑犯的影响尤甚。
(三)不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
监狱将犯罪人与社会长期隔离,这与罪犯最终回归社会的目的背离。将一个人处以监禁隔离于社会,实际上是终止该社会成员的社会化,也就意味着他不能跟社会发展,当离开监狱回到社会时,会遇到或多或少的适应障碍,出现对社会生活的隔膜和不适应:
一方面监禁刑使犯罪人“与世隔绝”,逐渐的远离了社会,犯罪人所掌握的知识与技能很难跟上社会的飞速发展的脚步。虽然监狱虽然为罪犯学习劳动技能提供了一定的条件,但往往受限于监狱的生产范围及总体技术水平,罪犯所能学到的技能较为有限,甚至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监禁矫正的目的是通过主要教育改造,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重返社会。但是,监狱的封闭性却使犯罪人和社会隔离,信息闭塞,观念落后,结果导致犯罪人越来越不适应社会。正如犯罪学家施奈德所言:“在现代化的工业社会里,社会生活的一切都在经常不断发生着变化,如果让罪犯蹲在大墙的后面,罪犯与社会生活的联系必然丧失。”将罪犯与社会隔离,却希望他们释放后适应社会,这既不可能也不合逻辑。
另一方面,罪犯在监狱经过改造回归社会时,由于自己的特殊身份与经历,通常会认为自己为“刑余之身”,认为自己被打上了“罪犯”的烙印,进而导致自卑,阻碍了他们再社会化的信心与热情。与此同时,社会成员对于刑释罪犯往往是排斥的、提防的,在这种冷漠的氛围中,刑释罪犯无法得到一种平等的待遇,丧失了许多重归社会和立足社会的机会。
(四)监禁支出的成本过于高昂
此外,监禁刑的运行成本是十分昂贵的。英国每年对保护观察者所投入的资金是520镑/人,对于处以社区服务令的是490镑/人,但对一个监禁犯的投入高达7000镑,美国的统计也大体如此。而相关资料表明,我国每一名罪犯一年投入改造所需费用不低于5000元,如果以全国百万罪犯数字计,我国每年在罪犯矫正方面的投入就需500多亿。相当于2009年江苏省南京市全年的国税收入的总量。
二、对短刑犯适用社区矫正的优势
刑罚的或轻或重,除了依照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来裁量之外,还应当充分考虑如何充分发挥刑罚的矫正功能,最大程度上矫正犯罪人的不良心理和不良行为。因此,适用何种刑罚,如何适用刑罚,最终应当服务于矫正罪犯,避免重新犯罪这样的一个最终目标。监禁基本上只是暂时剥夺了犯罪人的犯罪能力,而对其矫正作用却相当有限。而相对于监禁刑,在有效改造短刑犯方面,社区矫正却具有相当大的优势。
大部分短刑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客观危害以及给社会造成的影响都较重刑犯小,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也较小。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偶犯、初犯和过失犯,让这些罪犯在不脱离社区环境的条件下进行教育矫治,可以促进矫正对象的思想转变,有利于其融入社会和被社会接受。
(一)可以赔偿被害人损失、支持家庭
在犯罪事件中,被害人的损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物质损失,二是精神损失。因此,对于犯罪事件中的被害人来说,其基本需求也包括两个方面:物质损失的赔偿与精神伤害的抚慰。
如果适用社区矫正,他们就可以继续工作,用其收入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另外,如果把犯罪人关进监狱,势必要花纳税人的钱。如果犯罪人在社区服刑,他们就可以通过劳动获取收入,不但节约了社会资源还创造了社会财富。
另一方面,接受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可以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获得被害人的认同和原谅,并在监督下从事各种公益性劳动,为社会提供服务,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二)降低行刑成本
监禁刑的行刑成本居高不下,这是不争的事实。而作为非监禁刑的社区矫正其成本相对低廉,根据统计,社区矫正的运行成本一般不超过监狱运行成本的20%。
因此,对部分短刑犯适用社区矫正,可以大幅减少行刑成本,节约国家的财政开支,更加合理的配置行刑资源,有利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那些必须予以监禁的罪犯进行化教育改造工作。
根据有关部门的研究和计算,我国一个社区矫正人员每年所需的各项费用,只相当于监狱改造一个罪犯所需费用的四分之一,甚至还要低。江苏省社区矫正按每个矫正对象一千元的工作经费下发,尽管费用低廉,但就预防重新犯罪的效果而言,却好于监禁刑。
从教育改造罪犯的角度来看,社区矫正中的教育改造,相比较监狱监禁条件下的教育改造而言,也存在着较大的方便适宜之处。在保证社矫对象正常生活的基础上,矫正机构通过组织学习座谈、公益劳动、技能培训、过渡安置、思想汇报、典型报告、恳谈疏导、心理治疗等一系列矫正教育活动,促使矫正对象向着积极的方向转变。社区矫正在教育环境、教育资源、受教育人员的心理状态、教育方式方法等,都是监狱的教育改造所无法比拟的。
(三)可以避免监禁刑的封闭性,有利于犯罪人再社会化
德国学者阿沙芬堡曾说:“犯罪现象是人类社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与社会盘根错节的交织在一起,并从社会中不断吸取新的养分。只有在社会之中,并且在与社会的因果关系中才能形成犯罪行为……”
也就是说,犯罪社会中产生,其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得到和根治和改造,想要矫正犯罪人也必须在社会之中才能达到目的,因为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是在社会中形成的,所以也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真正重塑人身。社区矫治就为罪犯提供这样一种途径。社区矫正让犯罪人有机会继续担任原来的社会角色,让他们仍置身于社会之中,使他们与社会的各种联系得以继续进行。在社会环境下,通过社矫人员的教育、帮助,朋友的规劝,亲情的感召,加速了犯罪人的转变。
社区矫正将矫正对象置于相对自由的环境中接受教育、学习和改造,不脱离社会,因而也就不会受到因脱离社会而导致的不良影响,不至于不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变化,既维护了刑罚的严肃性,又帮助罪犯减少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应。
社区矫正使得犯罪人在最大限度上与社会结合,为其再社会化创造了坚实的基础,免去了与社会的隔绝。在社区中改造的犯罪人在放弃原有的价值观与自我认同的同时,更容易发现正面的角色模式。在社区成员身上发现新的价值观,从而逐渐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四)符合先进的现代刑罚思想
社区矫正制度符合刑罚文明化、人道化、轻缓化的发展趋势,符合刑罚经济原则,是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区的必然途径,20世纪以来,世界行刑思想逐步从“报应刑”思想向“教育刑”思想转变,刑罚目的不仅在于惩罚过去的行为,更加注重罪犯现在的改造和未来的表现。非监禁刑减轻了犯罪人的心理压力,从而,犯罪人的心理上的抵触情绪会逐渐减低并最终消除,也会相应的提高改造的质量。同时,非监禁刑对犯罪人采取非监禁性处罚的方式,更有利于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三、适用社区矫正短刑犯的界定与甄别
目前所说的社区矫正对象主要是2003年《通知》中列出的五类人,包括: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被假释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执行的罪犯。
综上所述,将符合条件的短刑期罪犯置于社区服刑,将减少他们继续恶化的机会,有利于消除他们的抵触情绪,并促使他们消除人格障碍,重新回归社会,这无疑会对我国的民主化进程、对风序良俗的传承以及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
参 考 文 献
[1] 郑祥 《论扼制重新犯罪与刑罚执行改革》[J]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8年第6期。
[2] 章有恩主编 《罪犯心理健康矫治技术》[M],中国物价出版社2002年版。
[3] 吴宗宪等 《非监禁刑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 张甘妹 《刑事政策》[M],台湾三民书局1978年出版。
[5] [意]恩里科•菲利 《犯罪社会学》[M]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